局聽證規則
① 聽證筆錄排除規則 是什麼意思
這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特有原則,也叫案卷排他制度。意思是只能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
② 公安局中的法制辦部門是負責什麼工作的
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重要的業務部門,主要職責1、各類案件的審核把關,2、負責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執法檢查等內部監督,4、起草公安內部規范性文件,5、組織法制培訓,6、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等等。
③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還需公告
三、聽證主持人迴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
四、製作筆錄: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
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④ 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規定的
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章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第五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六章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章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第八章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第九章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第六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六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第六十七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於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第六十九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第七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七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後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第七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八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後,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於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依照本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八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八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第十一章 稅務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同時廢止。
⑤ 請運用實踐和認識的有關知識,說明我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
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可溯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具體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制度被解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個環節。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關當局獲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法聽證制度又傳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國影響較大的國家。西方一些國家採取立法聽證制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識產權、犯罪及其防範等領域,越來越呈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作為立法者的國會議員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很難對其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在立法之前請有關的專家參加聽證,陳述他們對某項議案的觀點,為立法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咨詢意見,成為立法聽證會的一個主要內容。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比如,企業中的企業家和工會;破產案件中的企業、銀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消費者等等。這些利益群體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有關群體之間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因此,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也是它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
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於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總結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又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明,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
立法聽證不同於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就法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立法論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而立法聽證制度則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民主性問題。立法聽證的基本特徵:一是透明度高。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立法法規定聽證會是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的一種形式,既不是必須採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採取的形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舉行立法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立法聽證,主要根據法案的內容決定。三是公正、客觀。聽證參加人都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發表意見,不受他人影響,前提是對法律負責。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四是程序性強。立法聽證的程序性不同於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聽證前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依法有序地進行。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推進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社會公眾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直接陳述意見,反映情況和問題,從而使立法機關可以直接地、更廣泛和深入地了解實際情況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眾對立法陳述意見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頗缺失,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廣聚民智。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聽到各個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法規內容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樣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集中民智,把各種好的意見、建議吸收到法規中來,轉化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規范立法聽證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要求人們應當共同遵守的規則和明確可操作的程序,卻規定得比較籠統。結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聽證工作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聽證的主體。根據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行立法聽證的主體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但這個規定,在運作上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一般說來,立法聽證會是根據審議法規案的需要而舉行的,因此,聽證的主體宜與審議法規案的主體相一致。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
(二)關於立法聽證的客體。立法聽證的客體,必須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因為,立法聽證的主體是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才可以作為立法聽證的客體。
(三)關於立法聽證的方式。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做法是舉行立法聽證會。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在舉行立法聽證會時,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聽證規則。對舉行立法聽證會參加的人數、發言順序、發言內容、發言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和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如果聽證規則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聽證都考慮規則問題。二是確定聽證的法規草案和聽證議題。聽證的法規草案一般選擇的是立法涉及面廣、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為市民普遍關心和內容具有一定可辯性的法規草案進行聽證。聽證議題由聽證主體提出,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三是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報刊上,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另外,聽證會參加人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遴選。即在聽證會前召開若干次座談會,從參加者中遴選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人數相當的不同觀點的人,作為聽證會的參加人。四是嚴密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書記員宣讀會場守則或聽證規則;②主持人介紹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會議程序、聽證人,宣布發言順序;③人大常委會領導致辭;④聽證參加人發言;⑤主持人進行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在這些過程中,除聽證參加人發言外,其餘程序都進行得非常簡短,聽證會的時間絕大部分留給聽證會參加人發言。在聽證過程中,一般宜逐個問題進行聽證,不宜交叉;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要做准確而完整的記錄;主持人只負責聽取意見,一般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進行;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四)關於立法聽證意見建議的歸納與匯總。認真整理和吸收立法聽證會意見、建議,是立法聽證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歸宿。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審議法規草案的參考依據。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准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在採納吸收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過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做法是,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時,除將聽證意見、建議歸納整理成報告書外,還提出採納的初步意見,提交法制委員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召開的立法聽證會,則由法制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聽證會參加人提出意見的處理辦法是:對理由充足,比較成熟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原則性的意見,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對未作吸收的意見,須向提出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徵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立法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須要舉行聽證時,才舉行聽證會。
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申請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寄出聽證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聽證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聽證的。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當事人申請記錄員、翻譯人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報告本機關負責人,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布結束聽證;
(六)本規則賦予的其他職責。 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明確授權。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⑦ 證監會退市聽證後多久出處罰決定
《聽證規則》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則適用范圍。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組織的聽證,適用本規則;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和重大監管措施前組織的聽證,參照本規則規定執行。
二是聽證處罰范圍。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擴大了聽證范圍:(1)新增5類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基金業務、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業務收入(一定金額以上)、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資格;(2)將經濟制裁類行政處罰可以要求聽證的金額條件,由現行的「單項分別判定」調整為「合並判定」,即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由目前的單獨超過特定金額方有聽證權利(個人5萬元、單位30萬元),調整為合計超過特定金額即享有聽證權利;(3)新增聽證范圍例外條款。即在法定聽證情形外,新增一條例外規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其他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可提出一並參加聽證申請。
三是行政相對人權利。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更加強調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表現在:(1)以獨立條文列舉行政相對人權利,新增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查閱證據的權利,這在證券期貨執法史上尚屬首次。(2)《聽證通知書》除了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聽證時間、地點事項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名單」等事項,保障行政相對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辯權。
四是新增規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新增規定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終止聽證制度,即: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聽證、聽證開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聽證;聽證現場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聽證;聽證現場當事人撤回申請、不出席、中途違規退場或被責令退場的,可終止聽證。
此外,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還對公開聽證、當事人義務、當事人聽證前提交申辯材料、證監會職責、期間定義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⑧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⑨ 美國商標繼2019年8月3日修改提交規則後又一次變更注冊官費成分公開聽證會是否會導致商標價格變化
您好,2019年8月3日改動抄的美國商標提交規則是因為大量國人自己注冊美國商標,提供了虛假的使用證據。提供的使用證據不規范等原因。美國商標專利局那邊要求必須由美國律師審核後,讓美國律師提交商標申請。所以費用多了由美國律師提交的服務費。
2019年09月09號美國需要重新設定商標注冊費用並於2019年09月23號確定這個事情。目前具體內容尚不明確,進一步內容需要等待聽證會後才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