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民警
結合公安機關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指導思想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激發公安民警隊伍活力,加強公安民警隊伍建設,為廣大公安民警認真履行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供組織保證。
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地有序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基層公安民警的積極性;堅持統籌兼顧,以基層公安民警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即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經濟文化保衛)、刑事犯罪偵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行動技術、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巡特警、警衛等職能的機構和派出所,在編在職、評授警銜的人員。
執法勤務機構內部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按照執法勤務機構列入套改。
套改條件
1、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2、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3、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副主任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
1、工作年限滿 25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2、工作年限滿 1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四級警長 ;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副主任科員,套改為一級警員。
1、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2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
1、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15 年的辦事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二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1、首次套改任職時間和工作時間的計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機關民警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❷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❸ 請問一下派出所的警察分幾種都是公務員嗎
派出所的警察主要是兩種,一種是派出所正式幹警,屬於公務員編制;另外一種是協警,屬於臨時人員。二者在待遇方面相差很遠,正式幹警的工資水平明顯高於協警的。家人安排你過去上班的,肯定屬於臨時人員,正式幹警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統一招考。
按規定,原則上所有警察機關的警察都屬於公務員,包括派出所的幹警。但是由於歷史原因,警察機關實行公務員制度之後,警察機關原則上新招收的幹警都必須通過公務員招考。
但是由於公安系統及監獄勞教系統一線存在警力嚴重不足的情況,而每年通過公務員招考和部隊轉業軍官補充的人員遠遠不能滿足要求,於是產生了很多協警。
拓展資料:公安機關公務員考試科目
公安機關面向社會招錄人民警察職位專業科目筆試,主要測查報考者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能力,包括職業素養、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三個方面。
(一)職業素養。主要測查報考者的政治素質、對人民警察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認知水平。
(二)基礎知識。主要測查報考者掌握有關法律和公安基礎知識,及運用相關知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基本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在有關執法勤務活動中,正確觀察、判斷、分析案(事)件,嚴格守法、規范執法,有效溝通協調,妥善應對處置的能力。
❹ 民警和幹警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范圍不同
1、民警指人民警察。
2、幹警指的是政法部門中幹部、法官、檢察官和警察的合稱。
二、職業分類不同
1、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2、幹警分為政法部門中幹部、法官、檢察官和警察。
(4)機關民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❺ 警察和公安機關的區別
我國現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民警。在《警察法》的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幹警」即幹部與警察, 也就是由負責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組成, 比如檢察院的檢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幹部和監獄警察,也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由此可見,政法幹警是指法院與檢察院的幹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幹部及獄警正式在編人員的統稱,這其中的臨時工和雇傭工除外。
❻ 公務員考試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是如何分類的
(一)綜合管理類
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審計、財務裝備、科技管理專、信訪、後勤保障屬等職能的崗位。紀檢監察、黨務、離退休幹部管理、群團等機構參照綜合管理崗位進行管理。
(二)執法勤務類
是指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偵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等職能的崗位。
(三)警務技術類
是指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提供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網路安全技術、警務信通技術等專業技術支持的崗位。
❼ 警察職務套改方案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提交國務院審定通過。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發各地。在公安民警職務序列中,專門設計了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並且在職務稱謂和職務層次上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序列有明顯區別,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通道」,使人員最為集中的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能夠得到正常晉升,享受相關經濟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決「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問題,從制度上、根本上解決壓職壓級問題。
具體方案如下: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意見》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警、從優待警、以人為本,體現公安特色,傾斜基層一線,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力爭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國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完善公安民警分類管理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圓滿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在編在職、已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各級公安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2.各級公安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列入評授人民警察警銜范圍的機構;
3.已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海關緝私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4.其他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的機構。
面試,工資,福利,薪水
上述機構中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尚未完成司法體制改革、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人員,暫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
2.已批准離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正在辦理調離公安機關和辭職、辭退手續的;
4.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實施范圍的。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人員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范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工作。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確定實施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梳理確定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規范分類、稱謂。以省級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意見》規定,對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進行分類並規范稱謂。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凡機構分類與《意見》不一致的,以《意見》為准。其中,縣級公安機關已根據2006年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調整歸並的相關職能,如文秘、信訪、督察等,原則上按照其目前歸屬情況確定機構分類,即:辦公室已歸並入指揮中心,以及信訪部門已歸並入法制室的,均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縣級公安機關政工監督室內部仍保留有相對獨立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該督察機構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
2.除監管所、車管所外,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並以此規范其機構、人員稱謂。其中,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在對外交流中需要實行「局」稱謂的,可以繼續保留。3.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下設單位,均作為執法勤務機構,所屬人員按照執法勤務機構人員管理。同時,有關機構及其警官職務稱謂暫保持不變。
(三)實施職務套改。
.公安部及其內設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官、警員職務稱謂,按照《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執行。
考試,國家公務員,安徽公務員,警察,待遇,職業,求職,面試,工資,福利,薪水2
2.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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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建立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銜制度。警銜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式樣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志的式樣為: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銜的區分是由肩章來區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為軟質扣式肩章、軟質套式肩章和硬質扣式肩章三種,其中,軟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執勤服,軟質套式肩章佩戴於多功能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硬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號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裝規定,執勤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使用絲織魔術貼胸徽和警號,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屬胸徽和警號。
參考資料:社會保障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
❽ 公關機關的職責和人民警察的任務是
人民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❾ 警官和民警有區別嗎可以叫民警為警官嗎
警官和民警的稱呼是既有區別的,又有聯系。
1、嚴格的講,警官通常是指警察中的官員,但按照中國人的習慣尊稱也亦泛指警察。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簡稱,人民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正式名稱。
2、嚴格的講,民警的稱呼是對對警官和警員的統稱,警官則是特指人民警察中的官員。
註: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正式名稱。包括公安系統(由公安部領導)、國家安全系統(由國家安全部領導)、監獄/勞教系統(分別由司法部下屬的監獄管理局和勞教管理局領導)的在職公務員和事業編制的行業警察(鐵道公安、森林公安等)。他們的警服臂章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字樣。
人民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有一定的執法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官兵不是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等配備警力的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如文職人員或雇員)不是人民警察。民警,一般是上級或新聞媒體對他們的稱呼。因為他們都是人民的警察。而且,民警一詞,主要是第三人稱。比如,C是警察,A(第三者)在給B(一般為事件不相干者)做介紹或者講解的時候用。
警官,是一般市民(有過道德教育的)對他們的稱呼,只要你不是警察,你看見穿警服的警察,不論職位,警銜高低,你都要,稱呼「警官」這是禮貌問題。
(9)機關民警擴展閱讀
1、職業分類
人民警察按照
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為一份職業,主要職責為執法、維持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及保障財產。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地區)的警察與軍隊分立,互不隸屬。
編制和管理
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屬於國家公務員,根據編制的不同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機關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中行業公安——鐵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緝私警察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其編制依所屬機關分別屬於交通運輸部、國家民航局和海關總署,鐵道部撤銷後原屬鐵道部的鐵道公安警察編制統一移交公安部[2]。
公安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管理上實行雙重領導體制,既接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也接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
行業公安機關既接受所屬部委領導,也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公安現役部隊
武警中的消防、邊防、警衛部隊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機關管理的部隊,人員配額為國家兵役編制,在工作上由各級公安機關領導,也稱「公安現役部隊」,包括公安消防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公安警衛部隊。
淵源
國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最早均屬於公安部,後公安機關中負責政治保衛的部門劃出和其他有關機構合並成為國安機關,監獄勞教機關而後也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
2、警察中的官員。亦泛指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