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病假規定
『壹』 事業單位 長期病假可以最多請多少時間的
24個月,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試用期需提前3天跟公司提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機關單位病假規定擴展閱讀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貳』 機關事業單位長休病假應具備什麼條件,那些病可以長休
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需要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並且屬於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休比較長的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 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機關單位病假規定擴展閱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叄』 機關事業單位病假與事假工資是怎麼發放的
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公務員和納入公務員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即通常所說「有財政編制的人員」),並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勞動法中關於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適用這一類人員。
一、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事假並無國家規定,由各省自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參考延伸閱讀一;
各省對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一般規定如下: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二、國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病假待遇做了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詳見延伸閱讀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國發〔1981〕52號
延伸閱讀一 安徽省關於事假的相關規定
關於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號
一、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全額計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津貼補貼(含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津貼補貼總額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的,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全額計發。
2.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特殊崗位津貼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確定的分配辦法計發。
延伸閱讀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國發〔1981〕52號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延伸閱讀三 各省對機關事業單位病事假的規定
廣東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9]217號
(1)病假期間工資計發: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2)事假期間工資計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80%計發(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計發。累計超過5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基本工資。(3)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喪假等假期工資計發: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喪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全部工資照發。
浙江:《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的通知》--浙人發〔2008〕84號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各類人員基本工資的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3.機關普通工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二、事假待遇
(一)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肆』 新勞動法有沒有對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多長時間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以下僅供參考: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
一、 政策規定
1、 休假時間: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員(當年轉正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每年休假六天;滿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滿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待遇。
3、 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不含節假日)的人員(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師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於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4、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未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單位在規劃年度工作的同時,應對工作人員休假做出統籌安排,並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和人員在崗狀況予以適時調整。工作人員休假應遵循相對集中和適當分散的原則進行,可視工作情況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 建立報告統計制度
1、 對縣(處)級及以上領導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組織部報送《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報備表》備案,其中:各縣(區、市、管委會)黨政一把手,市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休假要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市級黨政一把手和其他廳級領導休假要由市委組織部分另匯總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委備案。
2、 各縣(區、市、管會會),市直各主管部門每年1月份應將本地區、本系統上年休假執行情況匯總,向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報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情況統計表》和《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情況統計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機關事業單位病假應該向什麼部門咨詢
小病假向單位組織人事科室詢問。如果咨詢政策可到當地人社局咨詢。
特別是長期病假的,經版勞動人事部門認權定的人民醫院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職工可以申請長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發全額工資,如因病假超過6個月者應發放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扣發規定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按80%計發。
(5)病假期間省定和市定職務津貼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發給。
(6)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病假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7)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8)省級以上勞模,保持榮譽的,病假工資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陸』 事業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手續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柒』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休假規定有哪些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經濟罰款的標准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考勤和請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按規定辦理書面審批手續,並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二、工作人員因病住院治療(或病後短期休養),確需請病假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歷、疾病證明、醫療票據和出院小結(工作單位在鄉鎮轄區的,可以由鄉鎮衛生院出具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批准,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一)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9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80%。
(二)病假期間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當月病假、事假累計或超過11個工作日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按本人職級標准80%發給。
2、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停發,只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7)機關單位病假規定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捌』 事業單位病假能夠休息多久
為了維護幹部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規定。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此規定,形成制度,同時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玖』 2017年關於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有何規定
公務員事假規定:
1、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9)機關單位病假規定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由人事部於2008年2月15日發布並實施。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