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搬遷名單
A. 貧困戶按國家政策搬遷原有住房歸誰所有
自己的財產,永遠屬於自己的,雖然國家可能給了房子,但原房子未經法定徵收、補償程序仍為自己所有
B. 關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後的原住房問題
誰補償誰所有。只能回答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問問其他人看他們知不知道。
C. 貧困戶搬遷後原宅基地政府會收回嗎
無論採取何種安置方式,易地搬遷貧困農戶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縣(市、區)政府收回復墾。
D. 貧困戶搬遷可以分戶么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貧困戶搬遷……?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要辦理分戶,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結婚或子女長大成人,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房屋等,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分戶手續,祝你生活幸福!
E. 貧困戶搬遷後土地歸誰
土地本來就是國家的,如果貧困戶搬遷,土地自然就歸國家,由政府處理了
F. 對於易地精準扶貧戶搬遷有沒有人口數量限制
這個是沒有人口數量限制的,符合條件的都可以搬遷,只是搬遷時間有先有後,依次進行。
G. 貧困戶易地搬遷國家補助多少錢
異地扶貧搬遷(全稱扶貧移民異地搬遷)項目,該項目以中央投入為主,地方適當配套,中省聯合實施,補助對象為居住條件惡劣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貧困戶,2009年以前實行整體搬遷與零星搬遷相結合,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補助5000元,即所謂的「1+5」補助政策,從2009年開始實施集中搬遷,不再安排零星搬遷,國家扶貧重點縣每年省上安排實施2個村,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3800元,每戶補助庄基費1000元,特困戶每戶再補助1萬元(控制在點上農戶的10%),但具體的異地搬遷補助有多少還要看當地政府的公告。
H. 我家2017年定性為貧困戶,異地搬遷,現在又取消了,這樣合適嗎
取消貧困戶是否合適,取決於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因為達不到貧困戶條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退出保障范圍。
參照《關於做好極度貧困戶認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點,認定程序:
(1)村級初選。由各行政村根據極度貧困戶的「認定范圍和條件」,確定本村極度貧困戶的初選名單,經駐村第一書記和村「兩委」幹部研究確定後,填寫《廣西極度貧困戶初選名單》上報所在鄉鎮。
(2)鄉鎮審核。鄉鎮對各行政村上報的極度貧困戶名單進行匯總,開展「全覆蓋式」核查,填寫《昌平鄉極度貧困戶初選名單入戶核查表》,並召開鄉鎮班子會議研究審核本鄉鎮極度貧困戶名單後,填寫《廣西極度貧困戶審核名單》上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3)縣級審定。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鄉鎮上報的極度貧困戶名單開展檢查,並召開專題會議(由領導小組1名組長主持)審核,確定縣極度貧困戶名單(極度貧困戶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一戶一策」幫扶方案,統籌各方面的資源,給予重點幫扶和特殊扶持),填寫《廣西極度貧困戶花名冊》,連同專題會議紀要一並上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4)市級抽查、自治區備案。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各縣上報的極度貧困戶進行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按比例核減達不到極度貧困條件的戶後,於2019年1月22日匯總上報自治區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辦公室備案。
參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點規定,對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定期跟蹤保障對象家庭變化情況,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並根據報告情況分類、定期開展核查,將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保障范圍。
(8)貧困戶搬遷名單擴展閱讀
參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點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准體系。
參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點規定,規范申請程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1)規范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2)規范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范評議程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
(3)規范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