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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1-24 23:08:49

①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辦理哪些合同案件,適用什麼法律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專處理合同違屬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第七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守合同中信用企業的合同管理機構一般是什麼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申請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合格並征詢企業住所地工商所意見後,向市級認定機關推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可直接向市級認定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由市級認定機關初審合格後,向省級認定機關推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由企業所在行業協會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向省級認定機關推薦;沒有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向省級認定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呈批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企業合同簽訂管理培訓證》復印件;
(三)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四)最近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除提交第十二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四條 認定機關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過重點培育後,由認定機關參照《山東省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由省企業信用協會另行發布)組織核審。
第十五條 對核審合格的企業,通過報紙、網路等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示15天。對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企業,經核實屬實的,取消其認定資格;沒有提出異議的企業,提交認定機關「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委員會通過後,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頒發牌匾、證書並予以公告。

③ 什麼是合同管理機構

是指你公司專門管理合同的部門(如法務部,合同部等)。

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工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問
遵循公平誠信原則 防範三類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台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2008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范,也無規章進行規范的狀態。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為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范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范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為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為,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鑒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為,從事此類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⑤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同管理機關嗎

是的,工商來行政管理機關(部源門)是合同管理機關。
根據中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國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它們都是法定的合同管理機關,依法享有管理許可權。中央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其本系統內部的合同負責管理;金融機構分別對其開戶單位所訂立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⑥ 合同管理機關怎麼嚴肅執法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建築市場主體的行為准則。在培育和發展我國建築市場的初級階段,具有法制觀念的建築市場參與者能夠學法、守法,依據法律、法規進入建築市場,簽訂和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於完善階段,特別是建築市場,因其具有領域寬、規模大、周期長、流動廣、資源配置復雜等特點,依法治理的任務十分艱巨。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活動中,合同管理機關運用動態管理的科學手段,實行必要的「跟蹤」監督,可以大大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建設工程合同主管機關,應當依據《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嚴肅執法,整頓建築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工程承發包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當前,建築市場中利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形式如下:無合法承包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騙取預付款或材料費;虛構建築工程項目預付款;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之後,向其追償違約金等。對因上述違法行為引發的嚴重工程質量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責任者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⑦ 哪些機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涉及不同類型的農村土地,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也涉及政府各個相關的行政部門。以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個層次分別介紹有關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⑧ 合同監管的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合同法制的宣傳指導;

  2. 做好合同示範文本印製、發放和運用工作;

  3. 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4. 合同鑒證;

  5. 合同備案;

  6. 對企業動產抵押物進行登記管理;

  7. 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合同鑒證的內容主要有: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准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⑨ 合同中的鑒證機關指的是什麼

合同中的鑒證機關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申請,對雙方所立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的審查。

第一條 為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第四條 合同鑒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鑒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第五條 合同鑒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經上級機關確定後,可以以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辦理合同鑒證。

第六條
合同鑒證可以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當事人,還可以到登記機關所在地辦理鑒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商定到登記機關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但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記或者雖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由當事人選擇。

合同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地與當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協商。

第七條 申請合同鑒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合同鑒證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有關專項許可證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代理書;

(四)申請鑒證經辦人的資格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鑒證管轄和范圍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的,當事人補齊後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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