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分流
❶ 2005年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工資有沒有漲的那一天
(一)黨政機關公務員(含依照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到法定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享受退休人員待遇;辦理提前退休的,其工作年限計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費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後,按退休人員對待。
2.從鄉鎮黨政機關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員(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退出編制序列,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同級財政部門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70%發放基本生活費。
3.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的,可視其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適當辭職費,具體標准由各縣市區自定,但最多不得超過相當於本人5年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津貼、補貼)。
4.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於原工資的,按原工資就近就高套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滿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同意,可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限額內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以後被機關、國家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的,其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分流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撥付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原渠道負責發放。
2.辭職離崗的。辦理減編離崗手續後,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適用以下兩種方法:
⑴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的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5年1月補繳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至2005年12月。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凡自願辭去公職並與單位辦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就可以按照上述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比照《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放相當於本人上年1個月月均國家規定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三)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未就業的,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再就業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文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中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號)執行。
(六)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七)到農村任職。鼓勵熟悉農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員經組織推薦,本人自願,村裡同意,辦理離崗手續後可到農村任職。鄉鎮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由各縣市區自定。
(八)凡符合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用人條件的,可自願報名,參加本次鄉鎮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後缺編的事業單位選拔考試,擇優上崗。未上崗人員予以分流,同時享受有關分流政策。
(九)內退、編外離崗人員,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繼續享受當時的政策。
❷ 已分流到企業的軍轉幹部是否可以調回黨政機關
既然已經分流到了企業,那是比較難恢復事業編的身份的。國家對這一塊管理得比較嚴,你可以到當地退伍軍人事務部去咨詢下。
❸ 公務員機構改革,涉及到人員分流應該走哪些程序公開哪些文件還是只要領導定了就可以了
調任程序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下列工作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人民代表大會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四 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
五 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
六 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七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公務員調任_網路
❹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分流到自收自支的單位嗎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分流到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❺ 由機關公務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辦
看你的工資是哪個單位發的。事業單位有養老保險,公務員沒有。
目前中國公務員的養老,採取由財政一手包辦的退休制度,而不是政府和個人分別負擔的積累制的個人養老保險制度。這種制度面前,如果誰要離開單位,將意味著他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沒有了,而養老保險金卻也沒有建立和積累。
❻ 聽說最近工商局要被取消,工商局的公務員要被分流到其他機關,不知此消息是否可靠!
我倒是收到點消息!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但不是像你說的工商局取消!每個城市都有工商局,然後工商局又管轄這個城市的各區分局,各區分局又管轄區內的街道工商所!所以要取消的是工商所,而不是工商局。工商局是不可能也沒有道理取消的,民間稱工商稅務兩條虎!
為什麼要取消街道工商所,是因為以前工商所都是用於管轄這一片區的小店鋪,以及集貿市場攤檔這類小型個體戶的專職部門。而現在國家出台,個體戶不再收取工商管理費,那麼就意味著工商所就只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工作了,因此工作量大大降低。所以國家現在取消工商所,那麼我想以後個體戶都統一到所在區的工商分局辦理執照了!
至於公務員會被分到其他機關,我想最多就是調一部分到上面的工商分局或工商總局,其它工作能力稍差的肯能會被調離其它機關也是有可能的。畢竟工商所一旦取消將會有大批公務員失去工作!!
申明:以上消息來至個人渠道,僅供交流參考!!!針對以上言論產生的一切後果跟本人無關!!請得到國家出正式文件為准!!
❼ 什麼情況屬於機關分流人員
98年機構改革後由原來具有公務員或者國家正式職工身份的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的
❽ 2002年市(地)鄉機關人員分流後工齡如何計算是按法定退休年齡計還是按提前退休時批准日期計算
既然已有提前退休批准日期,按批准日期執行。
❾ 國地稅合並後,地稅局人員分流後還算是公務員的編制嗎
國地稅合並後,地稅局人員分流後還算是公務員的編制。
分流一般是工作崗位的調整,不會涉及到個人身份問題的,如果原來是公務員,合並分流後應該還是公務員編制。
分流機關閑置人員,讓機關幹部投身經濟建設主戰場,不僅有利於機關精兵簡政,改善機關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工作效率。
而且為單位節約了人才、節省了開支,更為社會創造了社會價值。
因此,人員分流不僅解決了人力資源浪費問題,而且本身也是一種節約。
(9)機關分流擴展閱讀:
三個原則扎實做好人員分流工作:
一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嚴格按照部門「三定」規定核定的機構數、編制數、領導職數進行分流,嚴禁超編分流,優化人員結構,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政府整體效能提升。
二是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穩妥的原則。
按照人隨事走與身份區別對待的總體要求,認真做好分流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幹部職工思想情緒穩定,積極投身到新崗位新工作中。
三是堅持合理分流、人崗相適的原則。
以分流人員的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和崗位要求為依據,力爭做到人崗相適,使每位幹部職工都能夠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財評:妥善處理人員分流堅決推進去產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地稅合並
❿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基層事業單位在編人員,02年改制,05年分流,後機關事業標准繳費(全額自付)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基層事業單位在編回人員02年改制,答05年分流……?這個問題,這種情況令人同情和理解,保險要自己全額自付,又處於失業,事實上沒辦法,現在還沒有這方面新的政策,先找自己合適的職業做吧,只能這樣,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