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聽證
❶ 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❷ 離婚糾紛管轄權聽證後什麼時候出裁定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權利,聽證後,法院隨時會做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❸ 管轄權異議需要聽證嗎
不需要,法院自會裁定
❹ 土地糾紛聽證流程
此糾紛應在國土部門和管轄范圍之內,一般聽證時是需要告知,本人申請。由政府法制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舉證辯解。
❺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給予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主要特徵】①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國家行政權的重要表現;②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③行政處罰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④行政處罰以存在違法事實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准則。行政處罰的原則有:①行政處罰法定原則;②公正、公開原則;③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原則;⑤行政處罰不替代其他法律責任原則。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必須依法進行,它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①行政處罰必須由有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國家機關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加以設定;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③行政處罰必須要有法定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都必須公正公開。公正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指行政處罰既是制裁違法行為的手段,也是糾正違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的一種方式。這一原則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所享有的行政處罰程序權利要予以保障,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不代替其他法律責任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而該違法依法還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不得因其受到行政處罰而減輕或免除其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它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而其違法行為如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賠」;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有: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警告】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書面譴責和告誡。警告具有懲戒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口頭批評教育,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警誡,一般適用於輕微的違法行為或雖有違法行為但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情形。
【罰款】即行政罰款,是指由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對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強制收繳一定數額的款項,以減損或剝奪其一定財產。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它與罰金不同:罰金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判處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有貪利動機的犯罪。罰款也不同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種,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保障手段。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收歸國有。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指違法行為人因實施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收入和所得,而後者是指違法行為人所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
【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強制命令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對國家、社會或他人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目的在於限制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業務活動。它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收回或注銷違法行為人已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憑證,從而禁止其從事與該權利或資格有關的活動,其目的在於取消或剝奪違法行為人原享有的某種資格或權利。它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
暫扣許可證或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中止違法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在一定時期內留置其許可證或執照,待違法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後再予以發還,其目的在於限制違法行為人原享有的某種資格或權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實施行政拘留的機關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且由人民警察執行,其他行政主體或個人不得為之。行政拘留只對自然人適用,拘留期限有嚴格限制,法律規定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和監獄等執行的暫時限制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人實施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除了以上六種行政處罰外,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形式。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二是如果法律對某種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除外。
【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某種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除外。
【部門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適用行政處罰的主體。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但並非所有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指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它們是最主要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是指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行使有關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處罰權的某一行政機關。這種由某一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稱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必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必須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不得違反法律關於行政處罰專屬管轄的規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機關,但經過法律、法規的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這種授權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經法律、法規授權;②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③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只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接受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託有關組織、有關組織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守以下規定:①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委託,不得自行委託;②行政機關要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委託;③行政機關必須委託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④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進行監督,並對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⑤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⑥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的條件】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②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③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之間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許可權分工。影響行政處罰管轄的因素主要有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的級別、行政機關的職能等,因此可以將行政處罰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一級別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許可權分工。違法行為地從實施過程來看,包括違法行為預備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行為結果地。這三個地域通常是同一地域,但有時可能是不同地域。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域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許可權分工。依據一般管轄原則,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受理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機關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犯罪,2001年7月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活動。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般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決定是否從輕、從重、單處、並罰以及與其他措施並用等。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除了運用行政處罰方法外,還應結合其他措施,才能更好地達到預防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的目的。為了彌補某些行政處罰方法的不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形式可表現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治理等,其本身不是行政處罰。
【一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它是行政處罰公正原則的具體表現之一。
【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實存在,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某些有違法行為的人不予追究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情節是: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較低的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處罰。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②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③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④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一個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規范構成犯罪並已經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情況,人民法院在給予刑事處罰時,應當將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將罰款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形式、時限和過程。《行政處罰法》區別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規定了簡易、一般和聽證三種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作了基本的規定:①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②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二是有法定依據。
【簡易程序的具體步驟】①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②確認違法事實,說明理由和依據;③告知權利:執法人員應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並告知當事人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④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⑤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手續嚴格、適用廣泛的特點。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驟: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權利;決定;送達。
【立案】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材料或行為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行政違法事實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時,依法決定列為行政處罰案件並開展調查取證的行政程序行為。雖然《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寫明立案程序,但這一步驟不可缺少。【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案件事實進行核實並收集有關證據,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必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法可以進行檢查。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或檢查的具體要求是:①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②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力;③詢問或檢查應製作筆錄;④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⑤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⑥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調查終結並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①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②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④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⑤對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某些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組織聽證會,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目的在於進一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聽取各方意見。
【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中普遍適用的程序,僅在一定范圍內適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行政處罰可適用聽證程序:①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許可證或執照;③較大數額的罰款。
【聽證程序的步驟】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具體程序是: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②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④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⑥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⑦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對聽證中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當事人進行的申辯和質證,作進一步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依照一般程序分別作出決定。
【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指使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程序性活動。它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處罰的執行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並對行政處罰的執行規定了罰繳分離制度、當場收繳制度、強制執行制度等。
【罰繳分離制度】是指行政處罰的執行實行罰款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的制度。除了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收受罰款的程序:①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指定當事人繳納罰款的銀行;②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③銀行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場收繳制度】《行政處罰法》在規定行政處罰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同時,也建立了當場收繳罰款的制度,並嚴格限制了當場收繳罰款制度的適用范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②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此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款的暫緩或分期繳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
【罰款、罰沒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理】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包括兩方面:一是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監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執法人員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❻ 管轄權異議需要聽證嗎
如果是法院的管轄權異議不需要聽證,但有可能會開庭審理。
❼ 案件已進行完聽證手續,材料已到法官手中,下面的程序是什麼
網友,應該對你有點點幫助:
(一)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就叫作起訴。
起訴和訴、訴權是三個不同而又緊密相聯的概念。訴是一種請求;訴權是請求的權利;而起訴才是實現這種請求的行為。應將三者區別開來。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范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范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二)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三)受理和審判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迴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後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並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准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四)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裁定。採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准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並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❽ 一審法院沒開庭或舉行聽證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被告上訴到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或舉行聽證後再裁定嗎
管轄權問題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不關乎實體處理,法院不會開庭審理或聽證,直接適用裁定。裁定是對案件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判決是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作出的裁判,即判決書。
❾ 通過聽證會能改變房產糾紛的管轄權嗎
聽證會是不能改變房產管轄權的,聽證會只是正反雙方發表意見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