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肥安醫附屬醫院消化科在幾樓
聽證會?
建議您安醫院表示:大一附院醫院兒科主任唐很長一段時間來看看具體的疾病非常有名。
特定位置和導演的診所,只要到安全大一附院網站,你知道有關它的一切。
B. 英國女童為何哮喘復發身亡
英國一名5歲女童因為預約急診遲到10分鍾未能得到治療,哮喘復發身亡。法庭26日舉行聽證會,法醫指認診所錯過「可能挽救生命的治療機會」,醫療系統漏洞「辜負了這個女孩」。
女童名為埃莉,家住英國威爾士格溫特郡紐波特市。她的母親克拉克在法庭聽證會上訴說事件的來龍去脈。

回家後,埃莉哮喘加重,當晚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支氣管炎發作。
不過,這些證詞與現已離任的診所接待員瓊斯所述有些出入。瓊斯告訴法庭,醫生當時得知,埃莉比預約時間晚18分鍾到達診所。
這家診所規定,病人就診如果遲到10分鍾,醫生可以拒絕接診,病人需第二天再去就診。但是,法醫告訴法庭,診所這條規定首次用在急診預約場合。
另外,聽證會上披露的信息顯示,喬安妮先前收到來自專科咨詢顧問的信件,提示埃莉面臨「危及生命」的哮喘發作風險;喬安妮在拒絕接診前沒有查看埃莉的病歷。
按照格溫特郡法醫詹姆斯的證詞,急診醫生沒有作任何臨床診斷或提供任何醫囑,就拒絕醫治病人「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尤其病人是這樣一個長期患有哮喘病的5歲女童」。
詹姆斯說,埃莉的「病情危及生命,卻沒有一名醫生或臨床醫師接受指派,長期觀察埃莉的病情、追蹤治療方案」。
埃莉的家人發表聲明,認定埃莉之死「明顯是(診所)工作疏忽所致」,家人對調查沒有確認埃莉去世與診所玩忽職守之間的關聯十分失望。
盡管不確定埃莉如果得到及時醫治,結果是否會不同,但詹姆斯說,「不管怎樣,埃莉當天應得到全科醫生的醫治,醫療系統中的漏洞辜負了她」。
C. 我是一個護士長,我們醫院大多數科室都沒有科室制度,都是護士長直接管理處罰護士。我現在想問,是我直接
首先應該制定一系列相關制度和各操作制度,並制定出安全條款,獎罰制度,以制度管理,定製度對事不對人,這樣在處理問題時可以避免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減輕領導處理事情中的壓力……
D. 醫院的醫務科是如何處理醫療糾紛的
處理醫療糾紛是他們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E. 寫字樓可以開診所
要得到業主,醫療機構的同意及批准.否則,如重慶有1宗個案仍未解決.開診所業主不滿 位於江北區洋河路7號的江北節能科研綜合大樓,為1高級寫字樓盤,計劃使用范圍為餐飲、文娛、客房、辦公功能。樓盤竣工後,各業主們紛紜入住,可這幾天他們頭痛不已———緣由是該樓5層所屬的陳姓業主將500平方米的房屋,已悄悄租賃給了他人開辦1家仁愛婦科診所。於大樓不具有開辦診所功能,提供醫療廢水、垃圾處理和急救病人專用電梯等相干設施,更是無從談起,業主對此強烈不滿。業主代表李先生稱:「我們節能中心是個10分重要的部門,常常會有國家相干職能部門來檢查,加上診所作息時間不定,必將會受影響。我們數次與物管1道前往與租賃方及仁愛診所負責人交涉,可對方絕不理睬。」 物管方負責人也稱:「我們要求對方出示租賃協議和相乾的合法醫療手續,他們卻連稱『沒有』並加以謝絕。」 禁止進場遭耳光 該大樓物管公司負責人王經理介紹,15日下午4點半,自稱「仁愛診所」負責人的劉某,帶領78名身材魁偉的男子,前來物管辦公室,強烈要求開門進場勘察設計,以便裝修診所辦公房。 由於從未接到該診所出具裝修所需的衛生、消防許可手續和與業主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斟酌到大多業主利益,王經理與工作人員1道力勸對方「暫停進場,等陳姓業主回來後1同前往」,可對方不予理睬,同時欲強即將門打開。 雙方由此產生爭執,王經理不但遭對方潑冷水,左臉還挨了重重的1耳光。最後,劉某帶人將5樓租賃樓房公共通道門強行撬開,並將河沙、灰漿抬了進去。 事發當晚,物管公司對除5樓業主外的其他從事服裝專賣、眼鏡店、寫字間、餐飲等的業主進行了聽證調查,結果眾口1辭:「強烈反對開辦診所!」 衛生局稱謹慎辦 記者昨日現場看到,仁愛診所租賃樓層房門大開。尋遍整棟大樓記者也沒有發現開辦診所必須具有的醫療廢水、垃圾處理和急救病人專用電梯等相干設施。 而仁愛診所出租方陳先生接受采訪時則說:「5樓的產權屬於自己,作為什麼種用處,物管和其餘業主無權干涉和管理。何況仁愛診所全部手續完備,還與我簽訂了租賃協議!」 江北區衛生局醫政科李科長稱:「目前只是接到仁愛診所的審批申請,具體手續還在辦理中」,針對診所與業主出現的矛盾,李表示:「在審批時,將謹慎斟酌!」 查看原帖>>
F. 國家規定一般居民區與醫院的距離是多少米
國家沒有規定一般居民區與醫院的距離是多少米。涉及到這方面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的第十一條規定。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從這條規定可以知道,在醫院規劃建設前,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但是並沒有明確說醫院和住宅區的距離到底要多遠。在有重大傳染病的情況下,只要不密切接觸,是不會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6)診所聽證會擴展閱讀:
醫院在規劃選址的時候,會本著加強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等方面,對其進行合理規劃。如果從實際居住感受來看,距離醫院15分鍾車程左右是比較合理的。
不管是哪個年齡層次的人,都免不了會生病,如果是急症的話,那麼十來分鍾到醫院的車程,也是比較好接受的,不會耽誤太多時間。
住宅不能離醫院太近,因為醫院來往的人比較多,車流量大,居住在附近很容易受到交通的影響,給出行帶來不便。而且醫院附近的人員流動性也比較大,相對比較復雜。
G. 醫療司法鑒定已經出來了,醫院方付主要責任,,可是我方原告律師隱瞞聽證會時間,,在開庭前三天我們給
可能你請的律師比較忙,如果你不滿意的話可以變更委託代理人
H. 醫院建造的時候 要離居民區多遠的距離才合理 有沒有法律規定
規劃法的對醫院建設距居民區的遠近沒有具體規定距離,應當本著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及合理利用土地、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進行規劃。居民最為關心的是,距居民區過近是否對居民環境有所破壞。因此,應當進行環境評查。
明確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評價法》第十一條規定: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國務院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也有相應的規定: 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採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其他相關的規定,可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原文。
I. 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何追究醫院責任先治療的話是否影響醫學鑒定望懂的朋友給予指點。謝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葯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高度依賴醫療技術鑒定結果,鑒定機構的選擇和聘請專業律師參加專家聽證會尤為重要。
醫療糾紛案件涉及醫學專業知識,外行無法涉足。所以,醫療糾紛案件一定要請具有醫學背景的專業律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