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15:34:45
⑴ 我自願接受處罰,放棄聽證申辯,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如果被處罰人在處罰決定書上寫上我自願接受處罰,放棄聽證申辯這樣的字句,那麼就認定了該處罰決定書的法律效力。處罰機關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如果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那麼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見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慎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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