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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結論

發布時間: 2020-11-24 14:26:36

1. 聽證會召開後無結果怎麼處理

如果是行來政許可的聽源證,聽證會結束後20天內作出行政決定,聽證筆錄作為決定的依據!
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聽證,決定期限法律沒做規定,但一般行政機關會盡快做決定,這里聽證筆錄只是作為參照!
無論是行政處罰的聽證還是許可聽證,聽證筆錄都需要經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字或蓋章才行,簽字或蓋章後即代表當事人認同其內容,否則可以在聽證會上提出意見。而聽證意見書正是對於聽證筆錄的總結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判斷,同樣需要當事人確認後簽字或蓋章。這兩種聽法律文書在聽證會期間經當事人確認即可,會後無需下達當事人,但是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許可決定書是要限期送達的,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對決定書復議或訴訟。

2. 執行聽證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主體不服的;

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

6、重大議案的執行監督案件;

7、當事人對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

(2)聽證結論擴展閱讀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3.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聽證結論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4. 請問市政府召開聽證會不給我們結論,我們應該怎麼辦

不知道你說的「聽證會」是什麼聽證會?如果召開此聽證會是市政府的法定義務,不給結論就是不作為,你們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5. 鎮府開的聽證會結論有法律效益嗎

要看因什麼事開聽證會,因處理具體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因一項政策的決定,鎮政府召開聽證會是一種傾聽民意的一種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6. 價格聽證會的結論和最後定價的關系應當是怎樣的

從1998年5月至今,《價格法》實施整整三年。《價格法》其中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那麼,上海的價格聽證會制度,究竟實施得怎樣?

據統計,三年來本市共舉行價格聽證會8次(見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調、水價調整等。記者同時還了解到,盡管沒有全部召開聽證會,但本市大多數價格調整都充分考慮到了民意,調價幅度的科學性也都被後來興旺的市場所證明。既然順應民意,為何有些價格調整沒有按照《價格法》召開聽證會?專家指出:這表明,有時候在有些部門的心目中,價格聽證會似乎只是一種形式,而非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

價格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制定價格是一件事關穩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紀的市民都知道,在計劃經濟實施指令性價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漲2分錢,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某種商品價格的調整,都是以機要文件的形式傳達到各地,直到要調整的當天才能開啟文件。進入市場經濟,物價政策放開了,政府管價格的范圍越來越少,但難度卻越來越大。煤氣、自來水、城市用電、非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等牽涉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價格到底怎麼定?除了要考慮市場供求情況這一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因素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充分聽取老百姓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科學決策。

專家指出,建立聽證會制度,既保證了作為最終價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參與定價的權利,也提高了價格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之所以有時會被「忘記」,除了相關部門意識不強外,某些規定的不明確性也是原因。比如,對召開價格聽證會,現在只是用「應該」而不是「必須」的字眼,因此無法確認不開價格聽證會是否就是違法行為;再比如,鐵道部有權制定鐵路票價,卻沒有規定要召開價格聽證會。對此專家認為,應盡快出台一套《價格法》的實施細則,尤其是對價格聽證制度作出規范。據悉,本市正在醞釀出台一套價格聽證會的詳細制度。

完善的價格聽證會應該是怎樣的?專家認為,公開、公正、民主是聽證的靈魂所在。首先,要強調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壟斷性商品的價格,非經聽證不得確定;其次,聽證會可以通過媒體向價格利害關系人公開,並接受輿論監督;第三,聽證會內容由會議主持機關記錄備案,公眾有調閱該記錄的權利;最後,若聽證會代表的意見未被採納而對最終價格決定持異議的,應由做出該決定的單位負責向其解釋原因。唯此才能確保政府的定價行為是為市場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為。

價格聽證會如何舉行

據了解,今年與百姓生活關系密切的調價方案一個接一個,諸如分時電價、教育收費、葯品價格、水價和部分電信資費等。如果舉行價格聽證會,有哪些步驟?

有關部門向記者介紹,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按定價許可權由有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條件具體確定,一般包括電力、自來水、民用燃料、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醫療、教育、住房、有線電視和主要旅遊景點門票等。價格聽證會由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組成人員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代表、經濟技術專家、學者、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經營者、消費者的代表組成。

關於價格聽證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由申請調定價的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定價格申請書。其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及其生產經營狀況;目前存在的困難;上年度及當年的財務成本資料及財務審計或驗查結論;經許可權技術部門認可的關於調定價格項目的質量認證文件;調定價格的理由;所在地區內外和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申報調整價格的水平以及調價後對各方面的影響程度;本企業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紹的情況。

價格聽證會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請調定價格的部門或企業向聽證會匯報調定價格的申請,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政策和初審意見;其次,由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聽證會意見並提出決策意見,反饋給價格聽證會進行第二輪論證、質詢;最後,價格主管部門在聽取採納聽證會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在規定期限內制定最終調定價方案,正式行文頒布實施。

眾說紛紜話「聽證」

群眾代表劉福長:我參加過一次關於高中教育收費的聽證會。總的感覺是,有關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關於收費的論證也不全面。聽證會既然是《價格法》規定的,就應該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我們有些價格聽證會卻給人這樣的感覺:這些決定已經定了調子,無須爭論,聽證僅僅是為了符合程序而已。對合理的漲價,我們老百姓也認為是應該的;即使有不了解情況的市民持不同意見,也可通過聽證會進行溝通。現在的聽證會范圍小,很難起到溝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協委員張洪明:價格聽證會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的權利,也有利於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本市目前的價格聽證會尚處於初級階段,實踐得少,問題和規律都缺乏把握,如會議時間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無法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客觀上就難免有些粗糙,對決策的效用還不大。

價格聽證會應該是價格制定的一個過程而非一個了結,是一個系列而非僅僅一個會議。應該有不同層次的人參加,特別是有能夠對問題作出定量分析的專家參加,而相關行業也應該為各界人士提供相當完善的信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價格聽證會的質量。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是一些無法開展充分競爭的公用事業等行業,這些領域屬於自然壟斷,而壟斷行業一旦純粹以營利為目的,對公眾的影響就很大。因此國家出台《價格法》規定這些部門制定價格需要召開價格聽證會,一方面是對群眾權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義是以此來約束壟斷,保證公平和競爭。

我國是從計劃經濟模式走過來的,慣性還在。一些企業看上去是市場化的主體,實際上其觀念和行事作風依然留有過去作為政府部門的痕跡。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也未能及時轉變觀念和職能,偏重這些行業的利潤,而沒有充分考慮消費者利益。調價本身並沒有錯,價格變動勢在必然,關鍵是要把調價理由充分透明化。

7. 請問,什麼叫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准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持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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