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扶貧項目實施方案
1. 我國的脫貧目標是什麼
「十三五」期間脫貧攻堅的目標是,到2020年穩定實現農村貧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農村貧困人口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同時實現貧困地區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平。
脫貧攻堅已經到了啃硬骨頭、攻堅拔寨的沖刺階段,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明確的思路、更精準的舉措、超常規的力度,眾志成城實現脫貧攻堅目標,決不能落下一個貧困地區、一個貧困群眾。
(1)產業扶貧項目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脫貧攻堅戰的重要使命:
2020年5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發布的2020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2020年要優先穩就業保民生,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努力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
開展消費扶貧行動,支持扶貧產業恢復發展。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深化東西部扶貧協作和中央單位定點扶貧。強化兜底保障。搞好脫貧攻堅普查。接續推進脫貧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全力讓脫貧群眾邁向富裕。
2020年7月,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開展2020年脫貧攻堅督查工作。本次督查的主要任務是,對中西部22個省份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回頭看」、成效考核、「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檢視問題、問題排查等發現問題整改工作開展督查,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與基層共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
督查重點關注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消費扶貧、公益崗位、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等工作,同時關注各地克服疫情影響情況、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情況、防範洪澇地質災害等風險情況、脫貧攻堅普查前期准備情況等。對2019年退出貧困縣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退出質量,特別是「兩不愁三保障」實現情況。
2. 扶貧三講一評是什麼
扶貧三講一評是指:講政策、講幫扶、講成效、集中評議。
為強化感恩教育、政策教育和版示範教育,進一步權推進扶貧與扶志、扶智、扶勤、扶德相結合,引導貧困群眾破除「等靠要」思想,持續激發貧困群眾內生動力、增強自主脫貧意識、強化正面引導激勵作用,合山村組織開展了這場「三講一評」感恩教育活動。
(2)產業扶貧項目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三講一評活動現場熱熱鬧鬧,全村建檔立卡貧困戶、老黨員與群眾代表、村兩委幹部、連心小分隊成員等聚集一場,以開誠布公、談託拉家常的方式進行,大家紛紛圍繞脫貧攻堅講政策落實、講幫扶措施、講自身經歷和感受、講對未來生活的美好嚮往,發言中飽含了對黨的感恩之情和脫貧後早日邁入小康過上美好生活的嚮往與信心。
「感黨恩、記黨恩更要見行動,在組織開展『三講一評』的基礎上,將依託脫貧攻堅『愛心超市』『頤養之家』等平台,通過精準設置公益崗位、鼓勵參與產業扶貧項目等舉措,結合鄉村振興、市級法治示範村和衛生示範村創建等工作,深入推進『精神扶貧』與『物質脫貧』同步,『感黨恩』與『見行動』統一,真正讓扶貧與扶志、扶智、扶勤、扶德相得益彰」 。
3. 平安保險和中國人壽保險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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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都是大公司,大品牌,如果注重品牌的兩家都好。產品方面,兩家的都不便宜,保障責任比市場上的稍微差了一些。例如重大疾病保險,重疾都是只賠付一次,同樣保費下,其他保險公司都是賠付2次~3次。
我們可能會覺得人一輩子患兩次重大疾病的機率很低,其實很常見。例如買了50萬保額的重疾險,等待期後不幸患白血病,1年後再做骨髓移植,這里就是兩次重疾了。
如果買了只賠付一次的重疾險,就只能賠付50萬,合同終止了。如果是買了兩次賠付的重疾險,白血病賠50萬,骨髓移植再賠50萬,共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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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投標中的廢標
「廢標」這個概念在我國招投標立法中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在招投標實踐中也經常引起糾紛和爭議。本文將根據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踐,就廢標的含義、決定廢標的權利依據、廢標的法律後果、廢標條件等問題作初步探討,供商榷。
一、廢標的概念
迄今為止,我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將「廢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進行定義。我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關於「廢標」的表述,但其內涵並不一致:
第一種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某些法定情形的,應予廢標。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上所謂「廢標」實際上是指宣告招標程序終止的行為,是一個動詞。
第二種情形:《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在這些規定中,「廢標」是一個名詞,指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因而喪失了繼續參加評審程序的資格的投標。我們認為,這種理解符合大多數人的思維習慣。在本文中,我們將「廢標」一詞限定在第二種情形之中進行討論。
二、決定廢標的權利
決定廢標的權利應當是招標人的民事權利,但必須由評標委員會代為行使.
招投標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招標人和投標人,因此招投標法律關系直接約束招標人和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是招標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組建的,是行使評審標書、推薦中標人或根據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臨時性機構。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負責,與投標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我們認為,決定廢標的權利人是招標人,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的這一權利應當由評標委員會代為行使。
案例一:某招標人組織開標。在唱標時發現投標人提交的支票(投標保證金)上的收款人與賬號不符,屬於無效票據,唱標人當場宣布該投標人的投標為廢標。唱標完畢,該投標人拒絕在唱標記錄上簽字,並即刻提取現金,要求以現金作為投標保證金。雙方發生爭議。
我們認為,唱標是對投標人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的一種方法,唱標人並不具備判斷廢標與否的資格、能力和許可權。投標人遞交的支票是否為無效票據,其後來補交的投標保證金是否有效,其投標是否應作為廢標處理,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做出決定。
案例二:某招標文件的《評標細則》規定,對投標進行詳細評審的程序如下,先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合格的,再進行商務評審。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某投標人A公司通過了技術評審和商務評審,被評標委員會推薦為中標人。此時招標人提出A公司的技術標存在一些不符點,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並最終以A公司技術標存在不符點為由,由評標委員會宣布A公司的投標為廢標。A公司認為其已經經過技術評審,成為推薦的中標人,再次評審技術標並宣布其投標為廢標侵害了其權利,招投標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我們認為:盡管招投標雙方受到「招標程序契約」的約束,但評標委員會的評標過程是獨立的和保密的,在推薦中標人前,評標委員會可以對A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但是,在推薦中標人之後,評標工作已經結束,招標人要求重新啟動評審程序,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再次評審,違反了「招標程序契約」,應當對投標人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確屬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有誤,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人承當責任。
決定廢標廢標只能發生在評標過程之中,且由評標委員會行使。評標過程應當從開標之後開始,至推薦中標人或根據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結束。
1,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我們理解,招標人「拒收」投標,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承諾(投標文件是對招標程序性規定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此,「拒收」並不包含在本文所稱「廢標」之列。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這個過程在招標實務中被稱為「唱標」。那麼,如果在唱標過程中發現投標文件沒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情況,能否由唱標人宣布對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呢?我們對此持否定態度。原因是:(1)《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由此可見,唱標的目的是公開投標人提交的基本投標信息,而不是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2)廢標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唱標過程不具有評審廢標與否的功能,且招標人並不具有評審的職權,唱標人不具有評審的資格;(3)如果投標文件確實符合廢標條件,那麼在唱標之後,該投標可以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後作廢標處理。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後再確定廢標,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三)評標委員會決定廢標的權利依據
評標委員會決定廢標的權利來自於兩個方面:(1)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2)招標文件的規定。分別探討如下:
決定廢標的依據之一: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
對於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的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應當作為廢標處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是以保障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為目的的,應當屬於強制性規范,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守,招標人也不能通過招標文件予以排除。根據我們的總結,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主要包括:
1、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徵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或者組成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准以下的;
2、投標文件(投標書)無投標人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
7、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10、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11、未能在實質上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例如,如果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准為「合格」,投標人對質量標准必須以「合格」進行響應性承諾,僅以魯班獎或長城杯等質量獎項響應質量標准要求而不寫明「合格」的,應當視為未在實質上響應質量標準的要求,因為質量獎項不等於質量標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廢標條件並非一概適用於所有招標項目。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進行甄別。
決定廢標的依據之二:招標文件的規定
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之外,招標人可否在招標文件中另行列舉廢標條件?招標人自行列舉的廢標條件對投標人是否具有約束力?這些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對於招標的法律性質,比較普遍的觀點是招標屬於要約邀請。有人認為,從發出招標公告開始至投標截止日期為止,這段期間屬於要約邀請階段。在此期間內,招標人在不違背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銷招標公告,即便是投標人已經為投標做了准備,招標人就因此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仍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片面。實際上,投標人發出的要約僅僅是針對采購的實體性內容進行的,對於招標的程序性問題,完全由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進行規定。只要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招投標雙方均受到招標文件中關於現場探勘(如有)、投標截止日期、開標、評標、中標、簽約等程序性規定的約束。就此而言,我們認為招標文件的內容可以分為對招標過程的程序性規定和對投標文件內容的實體性規定。招標文件中的程序性規定具有要約的性質,一經投標人投標,便對招標人和投標人產生拘束力。反過來說,投標是針對招標采購的實體性內容提出的要約,同時也是對招標程序作出的承諾。投標書發出之後,招標人和投標人就招標文件中的程序性規定達成了合意,雙方之間建立了「招標程序契約」,招投標雙方均應受到該契約的約束。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如果招標人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外列舉了其他廢標條件,且廢標條件不違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招投標的三公原則,這些廢標條件應當屬於「招標程序契約」的有效內容,應當得到招投標雙方的遵守。
在實踐中,招標人有時會在招標文件中補充規定以下廢標條件:
1、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參加開標會,又沒有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為准)或雖參加開標會議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的;
2、唱標時弄虛作假或更改投標書內容的;
3、實行「暗標」評審時,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違背招標文件規定,在其正文中出現可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任何字元、徽標(包括文字、符號、圖案、標識、標志、人員姓名、企業名稱、投標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稱、投標人獨有的企業標准名稱或編號等),或其封面及封裝方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組織的答疑會或答辯會的;
5、設有「攔標價」時,投標人的投標價格超過「攔標價」的,等等。
三、決定廢標的法律後果
我們認為,如果某投標確屬廢標,則在評標委員會做出廢標決定之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評標委員會應當就廢標做出決定,並通知投標人;
招投標雙方就招標程序達成的協議終止;
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投標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被決定廢標的投標人認為決定廢標沒有合法的根據,該投標人可以以招標人違反了「招標程序契約」的約定為由,要求招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結束語
對於招標人而言,廢標條件的多寡是一把雙刃劍,嚴格的廢標條件有利於敦促投標人謹慎投標,但也容易導致有效投標不足三家,導致招標失敗。我們認為,在招標文件中補充規定廢標條件時,應當根據該招標項目的特點慎重決定,以避免將不影響投標人競爭力的條件一概列為廢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