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材料
『壹』 申請再審聽證之後,是什麼程序
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後的程序,一般有兩個:
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
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1)聽證材料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
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貳』 案件已進行完聽證手續,材料已到法官手中,下面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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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就叫作起訴。
起訴和訴、訴權是三個不同而又緊密相聯的概念。訴是一種請求;訴權是請求的權利;而起訴才是實現這種請求的行為。應將三者區別開來。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果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屬於當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能夠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 例如企業的籌備處、分支機構等不夠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敗訴。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理由」,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分不清起訴證據和勝訴證據的區別,把「事實根據」誤認為就是勝訴證據。在起訴時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則就駁回原告的起訴,從而加重了當事人「告狀難』。民事訴訟法擯棄「事實根據」;規定為「事實、理由」,就是為了明確,原告在起訴時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實和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職權劃分的范圍,即指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內部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工負責的范圍,即必須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這一爭議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方面的爭議。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這個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受訴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受理和依法審判。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
(二)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三)受理和審判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案件後,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迴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後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並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准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四)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裁定。採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准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並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叄』 參加天然氣調價聽證會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抱歉,我還是小學生,不知道要准備什麼,一般就是些【筆、紙、關於現在天然氣調的資料和自己的意見】吧!
『肆』 聽證會都需要做那些准備
提出你的主張和事實依據呀,你既然認為是他人侵佔了你的土地使用權,就要拿出你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來證明了,聽證會就是提取相關各方的主張和理由,並由相關各方提交證據
『伍』 請問聽證會需要哪些材料
當然是應該提供和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
『陸』 違反廣告法聽證工商對我們餐飲第一品牌違反廣告法給予處罰,需要聽證材料
1、就處罰決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處罰幅度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准備。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3、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柒』 聽證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案件材料嗎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可以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2、可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託1人代理參加聽證。
3、申請迴避的權利。即如果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可以申請迴避,但應說明理由。
4、了解、查閱聽證議題的基本資料的權利。
5、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意見、質詢、申辯及提供證據的權利。
二義務:
1、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席聽證會。
2、圍繞聽證議題准備在聽證會上進行陳述的材料。
3、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會場紀律,服從主持人指揮的義務。
4、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聽證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聽證內容的意見和建議。
5、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核對並簽字蓋章。
二、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掌握聽證會的進程,視需要中止、改期、延期、終止聽證。
2、有權就承辦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詢問,要求聽證雙方舉證。
3、有權決定聽證關系人的陳述或討論的結果。
4、有權維護聽證會秩序,對違反紀律的人員進行處理。
5、有權提出聽證事項的處理意見。
6、依法保障利害關系人的聽證權,將與聽證有關的決定的通知及其附屬材料及時送達有關當事人。
7、應保障當事人有機制提出一切與聽證事項有關的觀點,尤其要保證當事人能夠自由地對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結果及法律依據發表意見。
8、聽證會進行時應隨時注意聽證的目的,不使程序的進行離題或延滯。
9、根據聽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作出判斷並寫出紀要。
10、保守與聽證事項有關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捌』 召開價格聽證會前收費單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前組織社關面制定價格必要性、行性進行論證《價格》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壟斷經營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建立聽證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關面意見論證其必要性、行性政府價格決策實行聽證制度利於溝通政府、經營者消費者價格制定面意見利於加強社政府價格決策行解監督促使經營者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本提高政府定價科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性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民主化規范化重要途
『玖』 再審前的聽證需要准備證據材料么
再審前的聽證,就是法院審查案件是否有錯誤,是否應當進入再審程序,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准備證據材料。
申請人應當准備證據材料證明案件確有錯誤,而被申請人應當准備反駁申請人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判決正確,不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