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公開聽證會
㈠ 最高檢察院孫振興職位
孫振興現任 最高檢 反 貪 污 賄 賂 總局辦公室助理 檢 察 員。
㈡ 檢察院參加執行聽證會要發表意見嗎
1.「在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權請求開聽證會嗎?為什麼? 」:有權。這是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法院執行是應當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此後各地高級法院規定了執行中是異議審查聽證制度。
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時的股東簽字,並非他本人簽字,他稱對於工商登記他並不知曉,故他不想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為什麼?」: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證明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時他確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著他胡亂登記的:他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他證明不了:他還是應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答辯詞及套路?如對方的觀點正確如何反駁?錯誤如何反駁?不對不錯如何反駁?需要自己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的話應如何說? 」:
(1)聽證會上只要是讓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證據,然後由主持聽證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無所謂辯詞,套路倒是固定的:舉證、質證、確認。
(2)如對方的觀點正確:你不反駁什麼?而且不是對方觀點(對方觀點已經確定了:他不是股東、不負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你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你們反駁他不是股東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聽證會是由法院組織的,作出的決定當然有法律效力:直接決定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進行。
如果聽證會認為他說的「他不股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予確認的:就繼續執行他的財產。如果聽證會認為他們證據充分、他異議有理的:當然會停止對他的財產的執行,你們需要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5.「若聽證會做出對我們不利的決定,還有補救措施嗎?如何進一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再提起一場訴訟時間很長不說,賠償請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不會多)。
二是請求執行法人代表和他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了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後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執行按規定是應當執行公司法人的財產、不應執行股東的財產,但在股東有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有情況下,就可以執行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范圍內的個人財產的,這一點想與樓上錢狀師朋友探討?
2、雖然他們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陳某就是公司的股東」這一點,真的沒有辦法,法庭上是只認證據的。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靠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股東登記是真實的符合規定的,沒有證據,反駁也不會被支持。
4、看看登記時另兩人(法人和其兒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簽的吧,如果是:三個都是同一人代簽的,又有陳某的身份證上,應是登記真實。或者找到陳某曾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證明吧。
㈢ 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關於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首先,行政執法屬於與政府部門的問題,不是法律調整問題,兩高無權就此作出司法解釋。
其次,經查詢,也確實無此司法解釋。
㈣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是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還是要除了涉及國家機密那啥的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4)最高檢關於公開聽證會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㈤ 高院審請再審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第一、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
第二、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
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5)最高檢關於公開聽證會擴展閱讀:
聽證會紀律事項。
常見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分為如下幾點:
1、全體參會人員須佩戴會務組制發的有效證件,憑證入場參加會議。
2、請提前10分鍾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
3、會場內請勿吸煙,請不要隨意走動,請不要喧嘩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4、考慮到聽證代表發言時間有限,本次聽證會不安排旁聽代表發言和新聞記者提問。旁聽代表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旁聽代表意見表》,會後交給會務組。
5、聽證會代表發言時請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聽證代表發言時,其他聽證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可插話,但要盡量簡短。發言時請講普通話。
6、聽證代表初次發言請作自我介紹,發言時間請控制在10分鍾之內。如時間許可,經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簡短發言。
7、發言時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要重復。發言內容請集中在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對方案提出意見上。最後要表明自己對調價方案的意見。
8、會後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全體與會人員須將會務組制發的證件交回給會務組。
㈥ 孫楊敢於公開聽證,是否是正好說明其「心底無私天地寬」
孫楊敢於公開聽證,這就說明了他身正不怕影子斜,他的這種做法是維護「程序正義」雖然會對自己造成影響,但是相信這場聽證會公開以後,面對廣大的群眾,他們會給孫楊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法,還孫楊清白。
孫楊對於這一次的聽證會,也是信心滿滿,他在公眾號里說,「陽光總在風雨後,每一次的勝利,他都做好了准備,全力以赴」由此也可以看出來他必勝的信心。而且在聽證會召開之前,孫楊也表現的很自信,還能和別人談笑風生,表明了他心底無私天地空,君子坦盪盪,小人常戚戚。
㈦ 檢察機關批捕在何情況下要開聽證會
涉及家庭暴力,夫妻侵害,職務犯罪中的不作為或作為不當,司法機關防暴止暴中產生過度或特殊情況下的過度行為而涉嫌違法犯罪,等等。在社會認識與司法執行中產生了認只分歧且影響較大時,則須通過公開聽證會形式來進行推論。
㈧ 求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理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全文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
1、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非法、違法生產,忽視生產安全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範,也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工作在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2、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促進作用。2010年,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有個別案件在法律適用或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把握上存在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原則
3、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於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區分責任,均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員較多,犯罪主體復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確確定責任
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後,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
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四、准確適用法律
9、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1、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2、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准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5、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
17、對於危害後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18、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二)數罪並罰的。
19、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
七、加強組織領導,注意協調配合
21、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充分做好庭審前期准備工作,全面、客觀掌握案情,確保案件開庭審理穩妥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有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咨詢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依法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25、對於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實維護被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案件,應當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後安撫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對於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預防機制,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27、重視做好宣傳工作。對於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道,規范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審判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適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縱橫法律網-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宋曄明律師
㈨ 檢察院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是什麼
因為憲法是效力級別最高的法律啊 修改起來自然要比其他法律嚴格 體現了憲法的權威
不過說實在的感覺憲法在中國效果不好啊 修改起來真沒什麼價值
㈩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