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機關
⑴ 人民代表大會下設哪些部門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所有同級國家機關理論上都是該機關的下屬機構。就全國人大而言,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都是人大的下屬機構,對全國人大負責。地方人大之下只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沒有軍事機關。
各級人大之下都設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關。另外,各級人大都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些專門委員會,協助人大處理事務。目前,全國人大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但專門委員會都沒有專門的編制,人員由人大代表兼任,屬於非實體機構。
(1)人大常委會機關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監察、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別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組織機構不同、組成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二、組織機構不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公廳、工作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三、組成不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⑶ 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機關是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⑷ 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接受什麼的領導a人大常委會黨組人大黨委會機關c人大黨委會
接受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
⑸ 人大常委會委員是不是公務員
人大常委會委員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在選舉時,並沒有要求候選人是公務員,所以,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也有不是公務員的。
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什麼機關,有什麼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6)人大常委會機關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⑺ 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是什麼關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但這並不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獨立於全國人大之外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其代表中選出的,可以說他們是全國人大的常務代表。常委會對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常委會必須向大會報告一年來的工作,在換屆的代表大會上,要報告5年來的工作,請代表們審議,並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通過後,常委會必須貫徹執行。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http://www.npc.gov.cn/npc/rdgl/rdzd/2000-11/30/content_8650.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⑻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你好,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政府是執行機關,國務院是國家最高執行機關。
⑼ 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附屬機關這句話正確嗎嗎
不對,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核心機關,是人大的決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