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金額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這樣規定的,該辦法第32條第二款對較大數額罰款額度進行了確定, 即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而且還做了一個兜底規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沒有規定數額的,其較大數額標准就適用該辦法「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的規定。
Ⅱ 多大數額罰款可以聽證
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是:「(五)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貴州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是:「(一)擬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罰款;(二)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罰款;」《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
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
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河南省行政處罰金額超過多少被處罰者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河南省行政處罰金額超過一萬元,被處罰者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Ⅳ 進行較大數額罰款時需要舉行聽證 河南省行政處罰金額超過多少被處罰者可以要求舉行聽證請列舉出相關法律
《河南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各級葯品監督管理機關以及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0元的;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的。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3號)第六條財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做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
(二)暫停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
(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四)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撤銷會計師事務所;
(六)取消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七)較大數額罰款;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事項。
財政部以及專員辦做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做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做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是要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的。目前,在河南省行政處罰的聽證「較大數額」的。規定並沒有統一標准。
Ⅳ 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定是怎樣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體現了方便當事人和講求行政效率的原則,有利於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效率。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復雜,有時僅憑書面審理,無法查清案件事實,難以保證對復議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且審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給申請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護」的錯覺,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而行政復議作為一項准司法行為,既要充分體現、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同時也應當在程序上體現公開、公正、參與的特點,應當適當借鑒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在實踐中,哪些案件適用聽證審理方式,《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只在第33條作了籠統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具體什麼是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何種情形屬於必要等等問題,仍然困擾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復議法》、《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簡單談一下自己在此問題上的幾點看法。
一、聽證審理原則上適用於重大、復雜案件,簡易案件仍需採取書面審理方式。《條例》根據《復議法》制訂,雖然《條例》提出了聽證審理的方式,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復議法》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性規定,聽證審理是作為書面審查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從行政復議的法律性質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復議仍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單方性,最終決定的作出不受所聽取相對方意見的限制,只要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准確,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二是從審理時限上看,行政復議的審限一般為60日(行政訴訟的一審時限一般為3個月),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行政復議活動不能過於繁瑣,必須要求行政復議快速、便捷。因此,筆者認為何為重大、復雜案件,一般有以下四個標准:1、涉及人數眾多或者群體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4、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等等。對於簡易案件,原則上講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種情況:1、對於行政警告不服的;2、對數額較小的罰款不服的;3、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事實清楚的;4、情節簡單、無需對事實進行調查,且當事人對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爭議的;5、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明顯錯誤的;6、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7、對已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認為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主動提出自行糾正的;8、事實清楚、涉及金額較小、且行政相對人急需要快速對爭議進行了斷的案件等等。
二、聽證審理原則上只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不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從行政法學上講,行政復議屬於行政司法的范疇,行政復議程序雖然借鑒了一定的司法規則,但與行政訴訟程序又有本質區別。行政復議畢竟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只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能活動,行政復議適用的程序雖然有司法的特點,但是本質上仍然屬於是行政程序。因此,聽證審理的具體程序可以參照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僅從審理時限方面看,聽證審理程序也必須更加簡化,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此來幫助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以便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
三、聽證審理原則上採取「面對面」的方式,而不主張採取「背靠背」方式。聽證審理的目的是為給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為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幫助。通過「面對面」聽證,使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三方同時參與行政復議,給對方提供了自由陳述意見、進行辯論反駁的機會,會使申請人感到行政復議機構不是站在行政機關角度審查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場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利於增強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信任感,從而使申請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復議決定。
四、聽證審理應制定具體的聽證規則,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聽證審理制度。聽證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聽證的適用范圍;2、聽證的原則;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參與人員(比如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鑒定人員等)、書記員,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迴避條件等具體規定;4、聽證程序和步驟,一般要事先發通知、事中雙方陳述事實、相互質證和辯論、聽證主持人詢問、各方最後陳述等;5、聽證筆錄,要交當事人雙方核對並簽字蓋章,認定的事實將作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6、聽證費用的負擔。因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建議聽證亦不能收取費用。
總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一種渠道的優勢所在,所以行政復議在程序上不能繁瑣,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公正,效率必須以公正為前提,沒有質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復議聽證審理,應當具備必要的程序規則,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審理效率,降低各方參加行政復議成本,完滿解決行政爭議。
Ⅵ 行政處罰中關於相對方要求聽證的金額是多少3萬和3千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聽證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版處罰決定之前權當事人可要求舉行聽證。至於較大數額具體是多大,每個地方的規定不同,如,北京市有具體規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3萬和3千的區別:
3萬是組織或法人的聽證金額,3千是公民個人的聽證金額。
Ⅶ 多少罰款金額需要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Ⅷ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具體是怎麼劃分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由於我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不平衡,情況差異較大;各部門實施處罰的領域不同,情況亦有差別。因此,難以對「較大數額罰款」在全國范圍內確定一個統一標准。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公安機、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部門,由公安部、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務洧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確定告知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標准。例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機關擬訂的較大數額罰款標准低於或者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辦公室批准並予以公布。公安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機構的罰款限額標准,由其主管部門確定。
又如,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中規定,「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Ⅸ 環保行政處罰數額多少要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
(適用於較大數額罰款(指對個人處以5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發出聽證告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註明聽證要求,或者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的5日內,確定主持人,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3、舉行聽證會,並進行聽證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4、組成審議部門對案件進行審議,擬定《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局長簽發;
5、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