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機關
『壹』 單位對外行文時,公文標題形式是( )A、發文機關+文種 B、發文機關+文種 C、事由+文種
原來是「事由+文種」,現在一般是「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貳』 行政機關發文中,幾個機關聯合發文,版頭中如何設定文字的大小及位置
聯合發文有一個牽頭部門,文號使用該部門的,在發文部門中,把牽頭部門放在第一位,其餘順序排列。比如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規范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設置臨床醫學類專業的通知 ,這就是兩個部門的聯合發文。
幾個機關同發一個文件,稱為聯合行文。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應當注意,上下級機關不可聯合行文。
(2)行文機關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准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數字、引文准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型大小。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准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叄』 公文行文的種類怎麼區別
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將我國行政機關通用公文種類規定為13種。
(一)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除了以上劃分,按照公文傳遞方向,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內容和功能,可分為指揮類公文、規范類公文、報請類公文、知照類公文、聯系類公文、記述類公文等;根據內容涉及秘密的程度,可分為絕密件、機密件、秘密件、普通件;根據辦理時限要求,可分為特急件、急件、平件;按其來源和去向,可分為收文和發文。
由於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不同,行文關系就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之分。
上行文,是下級機關向自己上級機關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報告、請示、意見等。
下行文,是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命令、決定、公告、通告、批復、通知、通報、意見、會議紀要等。
平行文,是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常用的文種有函、議案、通知、意見等。
『肆』 行文的主送機關是 行文的抄送部門是 行文的主要目的是
主送機關是指公文主要受理的單位,抄送機關是指對公文內容需要知曉的單位。下面對你的提問有兩種理解,不知你問的是哪一種。第一種:抄送機關與主送機關
『伍』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5)行文機關擴展閱讀: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這是指向上級機關請示工作、報告情況、提出意見時,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其他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該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
這樣既有利於事項的辦理,又有利於上級機關和同級相關機關同時了解情況,提高指揮、決策的准確性,提高領導、管理、履職水平。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主要是為了明確主辦機關的責任,防止推諉、扯皮。當然某些特殊情況或者跨系統的工作,需要同時向上級兩個機關請示工作的,下級兩個機關聯合行文時,可以主送兩個上級機關。
比如,省委、省政府聯合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黨中央、國務院;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與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
「不抄送下級機關」,是指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意見」等均不抄送下級機關。因為,本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大部分為未定事宜,有的還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級機關通報的事項,在上級機關決定前抄送下級機關,容易引起混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第一章 公文寫作基礎理論 第四節 行文規則
『陸』 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這個是我家單位的公文處理辦法里邊的,供你參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四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第十六條
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
(二)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三)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
(四)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一個上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單位。
(五)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單位。
第十七條
向下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單位,根據需要抄送相關單位。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單位的直接上級單位。
(二)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根據公司、公司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單位行文,其他內設機構不得以部門名義向下級單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門信函的形式(均加蓋部門印章),與公司下屬單位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處理一般事務。
(四)涉及多個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級單位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單位的另一個上級單位。
第十八條
同級企業黨政機構、企業黨政機構與其他同級組織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先簽署意見,然後協辦單位依次簽署意見。屬於黨委、行政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第十九條
公司本部內設機構,除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外,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門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蓋部門印章)。
第二十條
公司本部各部門向公司領導請示和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報告交辦事項辦理結果以及有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時,應使用內部「簽報」。
(一)「簽報」應區分「請示」、「報告」和「意見」,一般一事一報,不得同時分送兩位以上公司領導閱批。
(二)「簽報」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如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
(三)「簽報」作為公司本部內部文件,由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統一管理、存檔。
第二十一條
凡是不行文可解決的問題,堅決不行文;凡是能統盤解決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發文件的,不得發電報;必須發電報的,不再發文件。公司各部門之間,有事當面商洽解決,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時可以抄送。領導同志在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發,可以「情況通報」印發。
『柒』 能夠聯合行文的機關應是()
abde都可以聯合行文,簡單的說,同級別的幾乎都可以聯合行文。不同級別機關一般不聯合行文,c是上級黨委和下級政府之間,不能聯合行文。
『捌』 什麼是公文的行文程序
公文的行文程序,是指機關內部以及機關與機關之間的行文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公文的行文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行文關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行文關系
行文關系是機關單位之間的組織隸屬、工作關系在公文運行中的體現,各級黨政機關單位都處在整個黨和國家的組織系統之中,因而構成了相互之間的不同的組織關系。一般有這樣幾種關系: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即上下級關系。其間又有隸屬關系與非隸屬關系之分,隸屬關系同屬於一個組織系統,非隸屬關系不屬於同一個組織系統。此外還有平等級別的關系,即平行關系。這些關系體現在文件的運行之中,就是行文關系。
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指的是根據一定的行文關系,文件向不同機關單位流動的去向。這種流向大致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向上,即文件的去向是送往上級機關單位,這樣的公文稱為上行文。一種是向下,即公文的去向是送往下級機關單位,這樣的公文稱為下行文。一種是平向,即公文的去向是送往平級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這樣的公文稱為平行文。
行文方式
根據行文關系和工作需要,文件的運行方式主要有五種:
(1)逐級行文。逐級行文是指本系統內上下級機關之間的行文。這種方式的行文是發文時最常用的辦法,因為無論是黨的機關或國家機關都是採取集中統一領導和層層負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的,所以,機關的對外聯系主要是與自己的直接上級或下級的聯系。這種固定的工作聯系就決定了發文單位在正常情況下只能是逐級行文。
(2)越級行文。越級行文是指超越本機關的直接上級或下級向更高一級或更低一級的機關行文。這種行文方式一般情況下使用較少,如確有必要使用時也要慎重行事。越級行文按上行與下行的不同方向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向上越級行文;另一種是向下越級行文。向上越級行文,一般是在幾種情況下進行:
一是下級機關遇到突發性的緊急情況,如戰爭、暴亂、重大事故、重大災害等,若按常規逐級上報將延誤時間,造成損失。
二是按規定可以越級上報的文件。
三是對間接上級機關直接交辦的事項需要進行詢問、答復或請示等。
四是與直接上級機關無直接關系而需要與間接上級機關或領導聯系的一般事務。
五是與直接上級機關多次聯系未獲答復或未獲解決的事項。
六是與直接上級機關產生工作糾紛而需要請更高一級機關出面調解、裁斷的事項。
七是對直接上級機關的控告、揭發、檢舉等。
上級機關有特殊需要時,可以不通過直接下級機關向更下一層的機關行文。向下越級行文一般是在如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一是與直接下級機關職責無關,但與間接下級機關工作直接相關的一般事務性聯系,如調閱材料、詢問情況、交辦一般事務等。
二是對間接下級機關越級報來的文件的答復。
三是對直接下級機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
(3)多級行文。多級行文是指同一文件同時發往直接、間接的多個上級機關或下級機關的行文。如向直接和間接上級報告他們都有必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向直接和間接下級機關同時傳達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指示、意見。以上情況一般可採用多級行文的方式,但如文件內容對各收文機關的要求不盡相同時,應區分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
(4)普發行文。普發行文主要是指在同一系統和行業內,上級機關將文件直接發至有關機關或廣大群眾的行文。普發行文由於保密性要求不高,並且要使大眾普遍了解文件內容,因而常常採用按規定下發范圍行文或公開張貼及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傳播媒介進行公布而不再另行文。
(5)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對涉及各自職責或各自利益的事項,經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用文件的形式加以公布。聯合行文的機關一般應是平級機關,上下級機關不能聯合行文。
機關發文除應注意以上不同行文方式的特點,遵守不同的行文的要求外,還應注意分清黨政關系。例如,不能用黨的機關的名義對政府機關行文;反之,也不能用政府機關名義向黨的機關行文。但如有必要,同級黨政機關可以聯合行文。還有「不要濫制公文」:為保守機密,保持公文的嚴肅性,國家機關的公文不能隨便復制、翻印。如有必要,要經發文機關或發文機關的辦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復制或翻印。復制、翻印文件時,要註明復制、翻印機關的名稱、時間與份數,以示負責,並便於管理。關於公文的行文規則和程序,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都有明確規定。
『玖』 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一、一般規則
(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二、上行文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上行文要避免多頭主送,所以在寫上行文時,主送機關只有一個,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這個文種較為重要,和報告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數事。
2、請示需上級回復;報告不需上級回復。
3、請示需事前行文;報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後行文。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負責人個人。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三、下行文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內設機構除了辦公廳(室)外是不允許對外行文的。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考點在於必要時,不是必須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