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聽證會
『壹』 行政強製法第十四條中關於聽證會,論證會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回位應當採取聽證會答、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釋義】所謂論證會,就是邀請有關專家對草案內容、對擬設定的行政強制從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研究論證,作出評估,供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參考。聽證會是指起草單位主持,由行政機關和公民參加,對擬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辯論,起草單位根據辯論結果,確定草案內容。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貳』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前的聽證會是什麼意思如果協商未果就要強拆了嗎請律師幫忙解答如何維護權利
首先,商業拆遷是無權強拆的,只能協商協商再協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戶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拆一般是不被允許的,但要防備拆遷方搗鬼。必須堅持一點,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拆遷必須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怎麼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拆遷以後,被拆遷人不論是置換產權也好,還是貨幣補償也好,必須要比拆遷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就是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就堅決不簽協議。
然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拆遷方與開放商一般不是同一個單位,開放商聘請拆遷方負責拆遷事務,給拆遷方開出一個價格,拆遷方會再給被拆遷戶開出更低一個價格,從中賺取差價,而一般拆遷方主要就是流氓構成,如果打算和他們對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齊心,同時做好取證工作,千萬不要先動手,但如果他們敢亂來,就用燃燒瓶恐嚇,擺出同歸於盡的架勢,你們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過,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過這種方法很累,危險性大,收益不保險
在網上寫大字報.告到法院.投訴新聞媒體.耍賴都沒用!這種情緒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決不了問題.現在新聞媒體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報出來了.也沒用.因為你被拆遷,是服從政府規劃安排.是服從大局!怎麼可能為你一個人影響整體形勢,都要你這樣鬧了.那國家還怎麼建設!!就算你再硬氣.撐到人家打地基了你還沒搬.也沒用.你有命拿錢,還有命花嗎?你要撐到那一步要經歷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對多少次的警察+聯防+流氓+農民工的輪番轟炸?你要能堅持下來,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聯盟當烈士了.一點都不誇大!!絕對萬里挑一的人才!!!
穩當一點的,當然就是軟磨了,千萬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橫!裝可憐就好了.越可憐越好!家裡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來看房子,老得不能動的最好,就等著拿錢吧!!!! 不管怎麼威脅利誘,只要協議沒簽就還有救.當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錢也拿不到那麼多了.只能領個安慰獎.但好歹也是萬把塊啊!
以上是簡單的方法,還有復雜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搞他們,
聽證會很重要, 在聽證會上,要尋找拆遷方的法律漏洞,從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是否都完善 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不得代替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對拆遷行為的不合法進行了環環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必須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阻擊非法拆遷的合法手段
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作為一個合格釘子戶的步驟:
拆遷組內部人員談判技巧
古人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動遷工作無疑是和平年代的「戰爭」。戰役的雙方是不對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機械化軍隊。一般情況,動遷人員熟知法律法規,熟知每一戶情況,而對於每一戶該具體如何說,如何做,每一句話都會進行認真安排,如同戰爭前的部署。常規做法先易後難,選擇突破口,突破口的選擇原則是該戶人家位置關鍵,最好能夠起到割斷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該戶在當地有些影響,面積亦不宜過大,便於操作,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被拆遷戶要想在這場「戰爭」中立於不敗,就要知道什麼是拆遷?對拆遷的程序、動遷人員的手段及戰術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環節,找其漏洞。
首先我們來分析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的心理狀態,說實在話,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相信每個人心裡都發毛,不知道怎麼辦好,比較典型的有下列四種心理狀態:
一、如意心理 這是被拆遷戶獲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進行拆遷時表現出一種愉快和興奮的行為特徵。形成這種心理的原因是被拆遷戶對舊居的厭煩和對新居的嚮往。當拆遷實施單位進入現場時,被拆遷戶一般都是態度和藹、熱情主動、積極配合。拆遷工作人員與其相處也比較和諧。
二、恐懼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懷有一種恐懼心理狀態。他們在不同程度上關心自己利益的實現,主要特徵是表現出憂慮和慌張,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戶對拆遷工作人員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員剋扣面積、貶低價格及折舊率等。凡事總是斤斤計較、舉棋不定。
三、消極心理 有些被拆遷戶當遇上房屋拆遷的規定、標准、和原則與自己所要求的條件不一致時,就處於一種消極心理狀態,通常表現出一種不卑不亢、行動遲緩的行為特徵。
四、橫纏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施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認為這是實現個人利益的關鍵時刻,力求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遷為籌碼,表現為橫扯和要挾行為。上述消極心理和橫纏心理就是通常所說的「釘子戶」,前者表現軟拖,後者表現硬抗。但二者對房屋拆遷工作的影響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論述重點。下面從7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何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
一、釘子戶的分類:
1、漫天要價型:漫不講理,把動拆遷視為撈一票的機會,撒無賴。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這一類人,一般沒有後台,沒有關系,但有三四個狐群狗黨,給他當狗頭軍師,自己並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規,這類人中,地痞、流氓,無業人員、刑滿分子居多。一般武來!
2、後台撐腰型:有一定的社會關系,自持無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歡鑽政策的空子,其背後往往有高人的指點。他們以利潤為目標。當他們的目標沒有達到的時候,高層的電話、條子紛紛涌來。他們會見好就收,只要達到目的。一般文來!
3、自我保護型: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收入較低。以下崗工人、回城知青、幫困人員為主。他們的生活磨練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們的信念是堅持到底就是勝利,他們對今後的生活顧慮太多了,對生活沒有多少信心,他們計算補償能不能買套房以後,還節餘一點生活費。他們會耍無賴,會點小聰明,他們懼怕權威,對政府不信任,喜歡聽小道,他們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動遷中,最會漠視他們的利益,因為動遷人員喜歡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撿軟的捏。
二、產生釘子戶的原因:
釘子戶除了主觀原因以外,客觀上,當事人雙方沒有完全體現平等、自願、等價的交易原則。其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
三、釘子戶的目的:
要知道絕對正確的拆遷之上還有一個絕對正確的人道主義。要給對方壓力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不過見好就收,戲不能演過頭。
四、釘子戶的條件:
其一:吃透各種法律法規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氣要大、會耍賴。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大風面前不彎腰,天塌下來撐得住,遇事不慌亂,釘子戶的成功與否,在於最後一分鍾。如果家中有見風即倒的老人,則是王牌,因為誰也不敢動。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釘子戶的。
五、釘子戶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鬥;要鬥法,不要鬥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遷利益集團的斗爭一直血光不斷。跳樓、自焚、服毒、斗毆、上訪、攔車、示威、靜坐、絕食、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不一而足!自殺壯烈,但代價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遷集團人多勢眾,且有黑白(所謂「白道」更可惡)協助,明擺著是吃虧。尤其不可以採取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等手段。因為這是卑鄙的利益集團最希望出現的情況。一旦如此,他們即可將簡單的拆遷經濟事件上綱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順理成章地通過他們掌握的一部分國家機關輕而易舉地將被拆遷戶「名正言順」「合法」解決。
大量的案件證明:1.掌握證據,抓住拆遷集團違法違紀把柄這實在簡單,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種法律法規(這最要緊),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團!調查發現:在拆遷官司中,知識分子幾乎沒吃虧的,而吃虧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勞苦大眾。只要被拆遷戶掌握以上兩條,在加上緊扣《憲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拆遷的言論,就勝券在握……
記住:要達到目的有時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間接手法更有效,這就是有的象36計中的「圍魏救趙」。
六、釘子戶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離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遷的每一個環節上盡可能拉長時間,給他反反復復。時間就是勝利。
2撤:面對官府和暴力機關、醫院120-殯儀館,單個被拆遷戶是弱小的無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鬥。和他們去拼是一定吃虧的。拿好所有的房產文件,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當然,寫上他們反對《憲法》,批判他們是法西斯之類的譴責文字還是可以的。),拒絕任何所謂」安排「。收集好一切證據。
3 抓:你的拆遷對手們一定有大量的弱點,抓住它們不放。尤其是他們大量違反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拆遷原則:比如說:給某些有背景的被拆遷戶巨額補償費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訪:一去上級機關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訪。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滿意的結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給鄰居每個人分配一項任務,就是找人大代表,並且讓他們在你寫的上訪材料上簽字,這就意味著政府的有關機構必須以某種姿態來回復,這種回復有時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希望大家想辦法能夠說服他們。三找律師咨詢, 在接觸過程中,律師有時會陷於矛盾之中,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風采,他如果將案件的全部解決方法都說出來,可能你們就不請他了,如果不說呢你們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個辦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具體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談:告訴他們,你們支持拆遷,但反對違法拆遷,一定要把違法問題理順才可以進行。記住,永遠不談補償問題,決不可以。只談他們的違法亂紀問題,告訴他們,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他們解決所有違法亂紀(不違法亂紀,怎麼搞拆遷)後才談拆遷。一定要逼他們主動和你談條件,不滿意永遠和違法拆遷做斗爭,絕對自己不先談條件。以上5字訣應當貫穿整個拆遷過程,適時合理利用。
七 釘子戶的步驟:(關鍵哦)
要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在拆遷的每一時段要要有不同的對策。
當一個人可以給你一種感動,讓你想和他手牽手走一輩子的路,那就該堅定的抓緊這只手!
第1階段 公告階段
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看清楚拆遷公告內容並最好進行拍照加以證據保全。作為拆遷公告它是拆遷的法律依據,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備拆遷的條件並領出了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一般內容寫著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立項和立項文號,規劃和規劃文號,土地定點和土地批准文號。你可去對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這些要素,特別是缺少拆遷許可證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項,規劃,土地批准書。缺的話你就要小心了。拆遷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過了有效期還沒拆的話,他必須去補辦。此階段對策要點是裝聾作啞;背後鼓動。
第2階段 商談、協議階段
房屋拆遷都以土地為中心而進行拆遷,所以必須對拆遷後所建設的項目要了解,是作為公用事業還是以經營性的商業開發,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的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不符合此目錄取得劃撥土地,將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未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取得的土地,此項目不合法,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拆遷行為不成立屬違法。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另外還應該了解拆遷實施單位資質情況,是否超資質拆遷,(3級資質為3萬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證上崗,拆遷資金是否到位。
此亦為拆遷雙方互相試探、互相摸底階段。動遷補償彈性也很大,被拆遷戶要忍耐,示弱,採用「拖」字訣,逼迫對方主動抬高補償水準。別急~,你急他們就開心~;要沉住氣~,讓他們急~!!!!!不能隨便簽字,因為一旦你簽了字,就視為認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價位,不到萬不得已不降價;你沒偷沒搶,只是在爭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氣穩……心理素質一定要好噢~,千萬不能怕他們的恐嚇~~。要知道拆遷就是一種心理戰,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遷工作人員手段不外就是以關心騙人、拿文件壓人、以小利哄人、以強制嚇人等等,採用輪翻轟炸,甚至有時間動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遷戶經不起這樣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過這一關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釘子戶。要堅信,大鬧多給;小鬧小給;不鬧不給的方針。團結就是力量!這里要注意鬧事情不能有頭頭,因為最出挑頭的人往往是對方收買的對象,如果被買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樣團結不起來了。有事情就私下集體討論,單獨去談,談完後再進行集體討論,團結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掛號信的形式最好,因為你跟對方說過的話都可賴的,。寄出去的信對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們商量,是你們不跟我談,把皮球踢給對方。掛號寄給哪些地方呢?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騎縫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騎縫章。此階段對策要點是漫天要價;滿足就簽。
第3階段 聽證調解、行政裁決階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離。現在好多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政事、政企分開。這個是違規的!
2、對方一發裁決通知就寄掛號信給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並將裁決通知復印留底後一並連掛號信退給裁決機關,要求查看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並且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拿不出就有問題,不能拆!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好,聽證會完了,如果法院沒有吃黑,一般是不會通過強拆協議的,但萬一風向不對,確定地方政府可能會偏袒拆遷方的話,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達強拆協議之前才有效,具體方法如下: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首先,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另:我們這里現在也在拆遷,不過可能還要一年以後才會有動靜,你們那裡的結果出來以後,給俺也說一聲吧,俺也不曉得那種方法有效,呵呵,最後祝願你們順利拿到自己應得的補償
『肆』 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的第四章 聽 證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民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區域內發布聽證公告,並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民政部門應當發出《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民政部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後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由民政部門負責人從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公務員中指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五日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二十五條 對於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第二十六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製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依據,或者申請人聽證後提交的證據,民政部門可以不予採信。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伍』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陸』 誰知道4月份北京計程車調價聽證會的具體內容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於4月26日召開價格聽證會,就北京市出租汽車租價調整申請方案公開聽取意見。申請方案擬將租價由1.60元/公里調整為2.00元/公里,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油價租價聯動機制。市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的《關於調整本市出租汽車租價的申請》已送達價格聽證代表手中。
租價調整方案的具體內容是:一是將1.60元/公里車型租價標准調整為2.00元/公里,空駛加價、夜間加價和低速行駛加價等其他收費辦法不變。取消燃油補助。其他車型租價標准和收費辦法不變,仍按現行辦法管理。二是建立油價與租價聯動機制,即:當燃油價格持續上漲到一定程度時,依次啟動企業向駕駛員發放燃油補助、向乘客收取燃油加價、適時調整租價等應對燃油價格上漲的措施;當燃油價格持續下調時,按相反的程序採取相應措施。聯動機制的具體辦法是:啟動點設為油價5.20元/升。當油價達到啟動點以後,由企業發放燃油補助與駕駛員共擔燃油上漲費用;達到5.50元/升時,向運距超過基價公里的乘客收取0.50元/乘次的燃油加價;達到5.80元/升時,收取1.00元/乘次的燃油加價;達到6.10元/升時,提高租價,同時取消燃油加價和燃油補助。油價繼續上漲仍按上述辦法執行。油價下降時,根據下降幅度,降低租價或取消燃油加價、停發燃油補助。
此次調價後,如果93號油價連續一年的平均價格下降到4.26元/升時,租價下調到1.80元/公里;下降到3.63元/升時,租價下調到1.60元/公里。
租價調整增加的收入將用於三個方面:一是用於油價上漲增加的燃油支出;二是用於企業為駕駛員辦理社會保險和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增加的費用;三是為應對油價波動預留一定空間。經測算,租價調整為2.00元/公里後,乘客出行平均每乘次增加支出約2.81元,駕駛員月均收入增加約580多元。企業取消燃油補助增加的收入,用於因社保基數調整後為駕駛員繳納社保費用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的增加支出,以及因燃油價格繼續上漲到一定幅度時向駕駛員發放燃油補助支出等。
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本次租價調整方案的制定,綜合考慮了市場供求、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成本收益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仍按照乘客、企業和駕駛員三者分擔油費上漲的原則,兼顧租價水平的調整為將來油價上漲和社保政策調整出台留有一定空間,並建立油價租價聯動機制。
據悉,北京市現行出租汽車租價標準是1998年制定的,其中2000年7月對基價公里進行過調整,此後未再作調整。隨著我國成品油價格逐步與國際燃油價格接軌,我市93號汽油價格已上漲到4.65元/升,比2000年7月的3.06元/升增加了1.59元/升,出租汽車單車燃油支出每月也相應增加1000餘元。與此同時,為保護乘客和駕駛員的利益,2000年以來,出租汽車企業和政府先後四次對駕駛員發放燃油補助,目前主力車型燃油補助達每車每月670元。此外,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我市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將在下半年有所調整。具體方案出台後,出租公司為駕駛員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以及司機個人承擔部分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據有關部門介紹,北京市出租汽車年客運量6.5億乘次,是滿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群體日常出行需求、一般群體特殊出行需求和重大國務、外事活動運輸服務需求的。此次租價調整將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為做好此次租價調整工作,以良好的行業面貌展現「新北京、新奧運」的風采,政府有關部門目前正在加強政府監管,嚴格規定企業承包金上限,加大打擊無證運營車輛的力度,營造良好的運輸環境,提高行業整體的服務水平,同時對駕駛員亂收費行為及服務不規范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柒』 收到聽證申請後,多長時間舉行聽證
復如果是因行政處罰制而要求舉行的聽證的話 具體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有寫 但是具體處理時限要看是屬於哪個省,因為各省關於聽證程序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聽證後,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聽證會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四)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但是並無具體執行的時限。
『捌』 下面是一個聽證會方案,有四個不合理之處,寫出修正建議及理由
1聽證會的申請人不應該是該市物價局
申請人應該是物業公司,應專由物業公司代表介紹屬物業收費方案,聽證會主持人不能代替聽證會申請人。
2業主代表不應由物業公司指定
業主代表應有業主選舉產生,因為聽證會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
聽證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
3應邀請人大代表和媒體參加,以加強民主監督,增強聽證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確保聽證會的科學性和可信度。
『玖』 市政府根據社會需要,對自來水價格舉行了聽證會,決定從今年4月份起對自來水價格進行調整. 調整後生活用
(來1)∵19>5×2,
∴小晶自家的用水量超過5m3,
∴超過部分應交水費:19-5×2=9(元)即,用水量5m3以上的部分是 9元,
小晶家的總用水量是:5+
9 |
x |
故答案是:9元;5+
9 |
x |
(2)設小晶家用水ym3,則小磊家用水1.5ym3,由題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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