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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具體程序不包括

發布時間: 2020-11-23 18:04:48

❶ 《行政處罰法》為聽證設置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是什麼2、結合案情,談談聽證的具體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❷ 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及程序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回者執照、較大答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❸ 多選題: 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 ( )

B、C、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❹ 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及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❺ 舉行聽證會具體有哪些程序

1、關於作出舉行會議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❻ 到底有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上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庭審的程序進行再審審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6)聽證的具體程序不包括擴展閱讀:

一、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製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二、申請再審的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與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1)審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產、行政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2)對於當事人就本院一審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處理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屬於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於刑事的再申訴,由本院再次進行審查,對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可能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3)對於當事人就本院的二審終審的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審理處理,必要時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院審定。

(4)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人應依法交納訴訟費。

❼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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