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
❶ 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要告知被告人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公訴部門提出的起訴的意見,具體內容不會告知被告人,但應交給被告人一份起訴告知書,告知案件已經移送起訴了
❷ 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有何區別
(1)文書製作的法律根據不同:監獄起訴意見書製作的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製作的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監獄起訴意見書只適用於罪犯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適用范圍具有廣泛性,社會上發生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各類刑事案件一般均適用。
❸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部分,在製作時應做到哪幾點
1.客觀地反映案件情況。(1)要以事實為根據。(2)未經審查核實的材料,不能在起訴意見書中使用。(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時,不能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4)對於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明確、具體,不過過於抽象、籠統、概念化。
2.准確地認定犯罪事實。
3.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❹ 簡述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監獄起訴意見書,是監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製作的一種文書。監獄起訴意見書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具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的作用,要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的基礎和依據。
❺ 公安起訴意見書是辦案人寫還是分局寫
刑事案件公安局偵查終結以後,如果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處罰的,將案卷移送檢察院,要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辦案警察要擬寫一份起訴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是刑事偵查工作的總結,由公安局法制科審定後,要加蓋公安局公章,報送檢察院審查。
❻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有何區別
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的區別,簡單說就是起訴意見書是公安交檢察院的;起訴書是檢察院交法院的。
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的區別
起訴書是檢察院遞交法院的,提起公訴時製作的法律文書。檢察院公訴,必需製作起訴書。
起訴意見書是
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認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製作的,用於移送檢察院依法提公訴的法律文書。
❼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是國家機密嗎
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不是國家機密。
2、起訴意見書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公訴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時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其目的是向檢察院傳遞案件信息,並提請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3、起訴意見書不屬於保密的范疇,不屬於國家機密。
❽ 檢察院不通知公安局 就 更改 起訴意見書 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完畢後,製作起訴意見書連通案件證據材料一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通過對公安機關移送材料的審查,確定被告人所涉的犯罪事實,據此製作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不是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製作起訴書。像你說的詐騙案的數額,如果審查後數額有變化,也是正常的,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來認定。否者將沒有證據支持的案件事實起訴到法院,法院一樣也不能認定。所以,檢察機關在起訴時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某項事實沒有證據證實,或者通過退補或自身偵查,如果還確定不了證據,就將這部分事實不作為起訴內容予以起訴。
❾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由那個部門負責
檢察院審查起訴科負責
❿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0)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擴展閱讀: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
(1)犯罪事實、 情節清楚。
(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
(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對於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
對於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於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