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聽證制度
『壹』 求書,有關立法聽證制度方面的著作,國內外的均可(最好是國外的)
給你推薦八本,如下,希望能幫助到您。
1.聽證:中國轉型中的制度建設和公眾參與-立法建議、實踐指南、案例
李楯 編/2008年12月/知識產權出版社
法治的原則是: (1)人的基本權利是立法所不能剝奪的。 (2)一切法律上的決定均須遵循預設的程序做出,非經正當過程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3)一切法律上的紛爭最終可獲獨立的和中立的...
2.立法聽證與地方治理改革
楊雪冬 編著/2004年04月/中央編譯出版社
本書聚焦立法聽證的法律依據,立法聽證中的利益表達和公民參與、立法聽證的技術安排、立法聽證規、當代中國立法聽證面臨的挑戰困境,以及國外的立法聽證等關鍵問題,以全新的視角透視了立法聽證在當代...
3.行政聽證制度研究
章劍生 著/2010年01月/浙江大學出版社
《行政聽證制度研究》在對行政聽證制度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透過比較法的視野對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聽證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然後結合中國法規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政府定...
4.聽證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
彭宗超,薛瀾,闞珂 著/2004年05月/清華大學出版社
該書將聽證制度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突出了聽證制度的政治意義,運用對比研究,闡述精闢、透徹,富有說服力。適合各級黨政機關的人士參考閱讀,同時也適用於大專院校公共管理等相關專業的教師..
5.中國公共聽證研究
李春燕著/2009年04月/法律出版社
五年前,我將「公眾參與與行政法」作為給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講課的論題,當時,不少博士生有點「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課後,他們恍然大悟:公眾參與是現代行政法與傳統行政法的重要區別所在,也是現...
6.行政法史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
關保英 主編/2008年01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行政法史論叢》是「上海市重點學科(行政法)」階段性理論成果,也是重點學科所凝練的學科方向的具體落實。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關范疇發生和發展規律的學科,其既是行政法學的重要組...
7.當代中國行政法(上、下卷)
應松年 主編/2005年01月/中國方正出版社
本書系綜合性、系統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書,其目的不僅在於向讀者介紹和傳授關於行政法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努力匯集和反映20年來中國行政法的發展脈絡和最新研究成果。基於此,編著工作伊始我們...
8.立法效益研究 以當代中國立法為視角
汪全勝 著/2003年08月/中國法制
汪全勝,男,1968年生,安微桐城人,法學博士,安微省高等學校科帶頭人,淮北煤炭師范學院政法系副教授,系副主任。1952年安微師范大學政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安微師范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畢業...
『貳』 在我國的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聽證制度的是什麼法律
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
『叄』 我國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
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推動中國憲政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精神,行政聽證制度的價值在於聽證制度有利於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有利於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交流、認同和理解,提高行政決策的公信力、行政效率、行政質量.完善中國行政聽證制度,應該提高認識,正確看待聽證制度;切實發揮聽證制度的作用,完善法制,規范聽證制度.實現聽證制度的法制化;加強對行政聽證結果的追蹤處理,充分發揮行政聽證的現實效能.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不斷推進,聽證制度已逐步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確立與實施對於實現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意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擁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管理各項國家事務的權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聽證制度是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行使和國家主人翁地位實現的重要途徑。因此,認真探討和研究這一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將日益成為今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一、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一詞始於普通法系,原為西方國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聽證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寫入法律。隨後,西班牙、義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無一例外地都規定了聽證程序的內容。其時,聽證僅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存在。隨著聽證程序的不斷發展,聽證制度逐步進入政府決策領域,成為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被立法機關在立法、監督等領域相繼採納。自此,聽證作為國家機關運作的新理念和一項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國家完整地建立起來了。
我國的聽證程序是從國外引進的。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價格審價制度,這是我國聽證制度的雛形。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過,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行政處罰法》首次大膽引入「聽證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從此在我國由一個學術名詞成為了法制實踐,昭示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要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從而把聽證程序引入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1999年9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開創了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先河。自此,舉行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聽證制度,擺上了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議程。
二、地方人大實行聽證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聽證程序在我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運用,是近幾年才開始的,而且,這種運用只是嘗試性的,並且僅限於立法領域,而在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卻還是一個有待探索的全新課題。
(一)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特別是2000年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一些地方人大先後在立法過程中舉行了聽證會。據不完全統計,最近幾年,已有上海、廣東、四川等20多個省、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了幾十次立法聽證會,通過聽證制定和修改的法規、規章,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涉及經濟管理與市場秩序、城市建設與管理、社會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業權益保護等領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方面,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據了解,截止到2002年7月,地方人大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規則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鄭州、廣州和深圳等。另外,廣東省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條例,但制定過一次性的聽證會程序規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則是通過制定立法條例來對立法聽證問題進行原則規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條例中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二)主要做法
盡管聽證程序直到近幾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鑒西方主要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努力,我們還是在聽證的原則、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體系。
1、聽證遵循的原則。一般都規定,聽證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允許新聞媒體報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還結合實際,規定了一些其他原則。如上海市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廣東省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中,也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的原則之一。鄭州市和深圳市將「客觀」規定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
2、聽證的程序。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聽證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聽證的提起。人大有關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舉行聽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議舉行聽證;根據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建議或動議,經人大常委會機關研究決定後,也可以舉行聽證。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具體做法,提出和舉行聽證的主體主要是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立法提案和正在審議的法律案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2)聽證的准備。主要包括: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需由聽證機構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確定聽證陳述人,通常將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確定為聽證陳述人,必要時,與立法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也可以作為聽證陳述人;准備文件,准備聽證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有關內容說明材料。(3)聽證的舉行。宣布聽證會參加單位和人員、聽證事項、聽證規則等,對聽證的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由陳述人對聽證內容發表意見,公開辯論,聽證記錄。
三、地方人大實施聽證面臨的主要問題
應當看到,聽證在我國尚處於探索階段,與一些聽證制度已經建立幾十年的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法律的定位上還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都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夠完善的地方:
(一)關於聽證的依據問題
以立法聽證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現的地方立法聽證實踐都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嘗試。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後,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才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聽證實踐的法律依據依然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關立法聽證問題的規定非常簡單,彈性也較大,不像價格法那樣對於價格聽證有剛性的規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實踐的一些地方人大也還沒有為聽證會制定專門的聽證制度規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暫行性的,如廣東省等;三是立法聽證實際進行的次數很少,進行與否隨常委會領導人的注意力的轉移而轉移,有的成為立法公開性的點綴品。
(二)關於聽證的范圍問題
仍以立法聽證為例,聽證是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立法的必經程序或是基本程序。而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等形式。在這里,聽證僅是立法中為保證和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所可以採取的形式之一。很顯然,這忽視了聽證與座談會、論證會等其他形式相比較所具有的公開性、充分性和客觀性等特點。究竟哪些立法活動必須進行聽證,哪些可以進行聽證,哪些不用聽證,目前,在我們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聽證規則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通常我們都說,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立法事項需舉行立法聽證會,但這一標准如何掌握,同樣是一個問題。
『肆』 「聽證會」有哪些舉行聽證會有什麼好處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
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要為選票著想,聽證會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議員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中國的聽證制度有顯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地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因為最近的幾次關於價格調整的聽證會都是聽證會完了之後就漲價,被很多網民戲稱為「聽漲會」。
『伍』 聽證會包括哪些
1、「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陸』 誰能告訴我我國立法聽證制度是什麼謝謝
你好。
所謂立法聽復證,就是制讓與一部即將出台的法律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公眾,或者法律專家、學者積極參與了解該法律的立法背景、宗旨、體例及具體內容,並發現、質疑該法律中存在的問題,以監督、保障該法律趨於完善的一種立法程序,它是立法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
『柒』 請運用實踐和認識的有關知識,說明我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
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可溯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具體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制度被解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個環節。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關當局獲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法聽證制度又傳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國影響較大的國家。西方一些國家採取立法聽證制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識產權、犯罪及其防範等領域,越來越呈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作為立法者的國會議員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很難對其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在立法之前請有關的專家參加聽證,陳述他們對某項議案的觀點,為立法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咨詢意見,成為立法聽證會的一個主要內容。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比如,企業中的企業家和工會;破產案件中的企業、銀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消費者等等。這些利益群體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有關群體之間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因此,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也是它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
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於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總結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又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明,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
立法聽證不同於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就法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立法論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而立法聽證制度則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民主性問題。立法聽證的基本特徵:一是透明度高。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立法法規定聽證會是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的一種形式,既不是必須採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採取的形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舉行立法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立法聽證,主要根據法案的內容決定。三是公正、客觀。聽證參加人都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發表意見,不受他人影響,前提是對法律負責。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四是程序性強。立法聽證的程序性不同於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聽證前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依法有序地進行。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推進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社會公眾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直接陳述意見,反映情況和問題,從而使立法機關可以直接地、更廣泛和深入地了解實際情況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眾對立法陳述意見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頗缺失,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廣聚民智。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聽到各個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法規內容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樣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集中民智,把各種好的意見、建議吸收到法規中來,轉化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規范立法聽證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要求人們應當共同遵守的規則和明確可操作的程序,卻規定得比較籠統。結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聽證工作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聽證的主體。根據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行立法聽證的主體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但這個規定,在運作上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一般說來,立法聽證會是根據審議法規案的需要而舉行的,因此,聽證的主體宜與審議法規案的主體相一致。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
(二)關於立法聽證的客體。立法聽證的客體,必須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因為,立法聽證的主體是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才可以作為立法聽證的客體。
(三)關於立法聽證的方式。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做法是舉行立法聽證會。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在舉行立法聽證會時,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聽證規則。對舉行立法聽證會參加的人數、發言順序、發言內容、發言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和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如果聽證規則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聽證都考慮規則問題。二是確定聽證的法規草案和聽證議題。聽證的法規草案一般選擇的是立法涉及面廣、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為市民普遍關心和內容具有一定可辯性的法規草案進行聽證。聽證議題由聽證主體提出,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三是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報刊上,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另外,聽證會參加人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遴選。即在聽證會前召開若干次座談會,從參加者中遴選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人數相當的不同觀點的人,作為聽證會的參加人。四是嚴密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書記員宣讀會場守則或聽證規則;②主持人介紹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會議程序、聽證人,宣布發言順序;③人大常委會領導致辭;④聽證參加人發言;⑤主持人進行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在這些過程中,除聽證參加人發言外,其餘程序都進行得非常簡短,聽證會的時間絕大部分留給聽證會參加人發言。在聽證過程中,一般宜逐個問題進行聽證,不宜交叉;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要做准確而完整的記錄;主持人只負責聽取意見,一般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進行;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四)關於立法聽證意見建議的歸納與匯總。認真整理和吸收立法聽證會意見、建議,是立法聽證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歸宿。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審議法規草案的參考依據。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准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在採納吸收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過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做法是,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時,除將聽證意見、建議歸納整理成報告書外,還提出採納的初步意見,提交法制委員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召開的立法聽證會,則由法制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聽證會參加人提出意見的處理辦法是:對理由充足,比較成熟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原則性的意見,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對未作吸收的意見,須向提出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徵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立法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須要舉行聽證時,才舉行聽證會。
『捌』 如何看待稅收立法聽證制度
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引入稅收立法的價值,在於立法聽證所固有的功能滿足稅法的需要。必要性價值的求證問題,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稅收立法這個具體的特殊的領域的體現。一般認為,立法聽證的功能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1)信息收集;(2)實現直接民主、體現民意;(3)促進良法;(4)協調社會利益;(5)立法宣傳。[6]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法的價值,集中體現在於三個方面。
第一,滿足稅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稅法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由法律加以確定。國民根據法律的規定納稅,政府根據法律的規定征稅。而規定納稅和征稅關系的法即稅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前提和依據,當且僅當所制定的稅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稅法主體依法辦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守法,遵守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序,從而保證立法內容的合法性。」[7]稅收立法應當以憲法為依據,遵守《立法法》的規定,立法聽證制度為《立法法》所確認,當然適用於稅收立法。如果稅收立法程序存在規制的缺失,立法的隨意性將大大增加,導致立法成為征稅權濫用、侵犯公民財產利益的工具,不僅損害稅法的權威,而且影響到政府的社會公認度。此外,從立法聽證本質上看,作為一種程序性規則,能夠防止各種人治的因素,如領導指示,主觀隨意性等等,保證立法過程的公開性透明性。
第二,滿足稅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8]從這個定義上看,民主與「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相聯系,也可以這樣認為,當某個決策影響全體成員的利益,那麼該決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特性反映人民主權國家的稅收運作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權是實現人民利益的需要,稅權在根本上屬於人民。納稅主體的范圍隨稅種之別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觀而言,稅賦的主要負擔者是人民。稅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組成社會的成員將其勞動成果的一部分貢獻出來,而該集中起來的勞動成果又將使用於增加社會成員共同福利方面,這種關於貢獻和再分配勞動成果的機制,是社會成員自治協商的產物。顯然,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看,稅收無非是每個人都將其經濟利益的一部分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下,稅法是社會成員間關於再分配的經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