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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經辦人

發布時間: 2020-11-23 15:06:48

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定是怎樣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體現了方便當事人和講求行政效率的原則,有利於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效率。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復雜,有時僅憑書面審理,無法查清案件事實,難以保證對復議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且審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給申請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護」的錯覺,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而行政復議作為一項准司法行為,既要充分體現、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同時也應當在程序上體現公開、公正、參與的特點,應當適當借鑒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在實踐中,哪些案件適用聽證審理方式,《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只在第33條作了籠統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具體什麼是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何種情形屬於必要等等問題,仍然困擾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復議法》、《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簡單談一下自己在此問題上的幾點看法。

一、聽證審理原則上適用於重大、復雜案件,簡易案件仍需採取書面審理方式。《條例》根據《復議法》制訂,雖然《條例》提出了聽證審理的方式,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復議法》書面審查為主的原則性規定,聽證審理是作為書面審查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從行政復議的法律性質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復議仍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單方性,最終決定的作出不受所聽取相對方意見的限制,只要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准確,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二是從審理時限上看,行政復議的審限一般為60日(行政訴訟的一審時限一般為3個月),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行政復議活動不能過於繁瑣,必須要求行政復議快速、便捷。因此,筆者認為何為重大、復雜案件,一般有以下四個標准:1、涉及人數眾多或者群體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4、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等等。對於簡易案件,原則上講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種情況:1、對於行政警告不服的;2、對數額較小的罰款不服的;3、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且事實清楚的;4、情節簡單、無需對事實進行調查,且當事人對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爭議的;5、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明顯錯誤的;6、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7、對已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認為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主動提出自行糾正的;8、事實清楚、涉及金額較小、且行政相對人急需要快速對爭議進行了斷的案件等等。

二、聽證審理原則上只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不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從行政法學上講,行政復議屬於行政司法的范疇,行政復議程序雖然借鑒了一定的司法規則,但與行政訴訟程序又有本質區別。行政復議畢竟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只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職能活動,行政復議適用的程序雖然有司法的特點,但是本質上仍然屬於是行政程序。因此,聽證審理的具體程序可以參照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僅從審理時限方面看,聽證審理程序也必須更加簡化,主要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以此來幫助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以便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利於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

三、聽證審理原則上採取「面對面」的方式,而不主張採取「背靠背」方式。聽證審理的目的是為給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為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幫助。通過「面對面」聽證,使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三方同時參與行政復議,給對方提供了自由陳述意見、進行辯論反駁的機會,會使申請人感到行政復議機構不是站在行政機關角度審查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場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利於增強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信任感,從而使申請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復議決定。

四、聽證審理應制定具體的聽證規則,需要不斷完善相關聽證審理制度。聽證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聽證的適用范圍;2、聽證的原則;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參與人員(比如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鑒定人員等)、書記員,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迴避條件等具體規定;4、聽證程序和步驟,一般要事先發通知、事中雙方陳述事實、相互質證和辯論、聽證主持人詢問、各方最後陳述等;5、聽證筆錄,要交當事人雙方核對並簽字蓋章,認定的事實將作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6、聽證費用的負擔。因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建議聽證亦不能收取費用。

總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一種渠道的優勢所在,所以行政復議在程序上不能繁瑣,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公正,效率必須以公正為前提,沒有質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復議聽證審理,應當具備必要的程序規則,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審理效率,降低各方參加行政復議成本,完滿解決行政爭議。

㈡ 聽證會原告不能到庭聽證的應該怎麼辦

聽證會的程序: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

第十七條 調查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二)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三)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五)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除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以外,人民法院認為查明事實尚需其他證據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聽證參加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二十條 合議庭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㈢ 舉行聽證會具體有哪些程序

1、關於作出舉行會議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㈣ 聽證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聽證會是怎樣開的,能否說說具體的程序、步驟?

LLHH321 | 07-01-20
好評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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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㈥ 適用聽證程序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有3種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2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已經 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國 土 資 源 聽 證 規 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什麼是聽證會一般人可參加嗎

聽證會起抄源於英美,襲這是一種可以能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7)聽證經辦人擴展閱讀: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

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㈧ 什麼是聽證人什麼是聽證會申請人

聽證人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聽證會申請人是消費者、經營者自願報名參加聽證的人。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八條 聽證會設聽證人,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
證會意見。
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
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
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聽證人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及人員構成由政府價格主管部
門確定。

(8)聽證經辦人擴展閱讀: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
群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
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
格主管部門聘請。
隨機選取可以結合定價聽證項目的特點,根據不同職業、行業、
地域等,合理設置類別並分配名額。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
參加人條件。
定價機關、聽證組織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聽證
會參加人。

㈨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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