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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59:40

㈠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2015年6月16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公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該《條例》分總則、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附則8章39條,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㈡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條例》是啥關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黨的中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各部門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無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並發布的黨內法規,稱規定、辦法、細則。(無規則)
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個人覺得,還不能算是黨內法規,因為《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沒有給予中央紀委「條例」的法規制定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只能算是一個規范性文件。而同日下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才從理論上可以算是中央紀委下發的黨內法規。
2012年5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有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並對不同位階的黨內法規制定原則性要求作了規定。
同時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從這時開始,中央紀委才有了規則的制定權。
《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出台後,翻開之後所有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紀委十八屆七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才是中央紀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規則」命名的黨內法規。
因此,《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是黨內上位法規與下位文件的關系,是新法規與舊文件的關系。

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機關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㈣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4)機關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這是指向上級機關請示工作、報告情況、提出意見時,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其他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該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

這樣既有利於事項的辦理,又有利於上級機關和同級相關機關同時了解情況,提高指揮、決策的准確性,提高領導、管理、履職水平。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主要是為了明確主辦機關的責任,防止推諉、扯皮。當然某些特殊情況或者跨系統的工作,需要同時向上級兩個機關請示工作的,下級兩個機關聯合行文時,可以主送兩個上級機關。

比如,省委、省政府聯合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黨中央、國務院;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與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

「不抄送下級機關」,是指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意見」等均不抄送下級機關。因為,本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大部分為未定事宜,有的還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級機關通報的事項,在上級機關決定前抄送下級機關,容易引起混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第一章 公文寫作基礎理論 第四節 行文規則

㈤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適用於哪些工作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 黨委直屬事業單位、設在黨的工作機關或者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參照本條例執行

㈥ 機關工作方面法規用於規范黨的機關運行和什麼機制

有《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等。

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什麼時間頒布的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於2010年6月4日頒布實施。

2010年6月4日,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是在1998年3月30日中央頒布的《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新修訂的《條例》體現了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新成果,貫徹了中央對機關黨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來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新經驗,是機關黨的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推進機關黨的建設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7)機關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基層黨組織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部門的中心工作。

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

把服務中心、建設隊伍貫穿始終,發揮黨組織的協助和監督作用,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六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三章、基本職責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二)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第十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建立健全讓黨員經常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做到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培訓相結合。黨員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24學時,其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少於40學時。

第五章、基層黨內民主與監督

第十九條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保障機關黨員民主權利,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第二十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按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民主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

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促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開好民主生活會,加強指導,定期檢查並按規定報告情況。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八)充分發揮機關黨員監督作用,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責任,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本單位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著眼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以提高素質能力為重點,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結構合理、精幹高效、充滿活力的機關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隊伍。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黨的關系在機關工委的其他單位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㈧ 機關工作方面法規,用於規范黨的機關運行和什麼機制

機關工作方面法規,用以規范黨的機關運行和(服務保障體制),主要包括規范黨的各級機關公文辦理、會議活動服務、綜合協調、信息報送、督促檢查、法規服務、安全保密、通信保障、檔案服務、機關事務管理等的法規,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等。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通知強調,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是落實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決策部署,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的執行機關。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要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的工作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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