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不加罰
Ⅰ 去就舉行聽證不同意他們的罰款可以不簽字嗎不簽字他們就不能罰款嗎
首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九條規定,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其次,就該案例而言,在聽證會結束,並形成處罰結果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簽字,都不影響公安機關按照聽證結果進行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Ⅱ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案件上有一個限定范圍,包括: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Ⅲ 拘留加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嗎
您好。行政拘留不可以要求聽證。行政罰款數額較大的,可以要求聽證。
Ⅳ 行政處罰聽證後 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失效
樓主沒弄明白,行政處罰進行的聽證程序,實際上屬於案件調查階段,根據調查結果才決定是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行政處罰實際上尚未生效執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沒有失效的說法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之後沒有下達處罰決定,那就是當事人不必遭受行政處罰,不存在行政處罰失效的說法。具體法條可參見下列兩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由以上法條就可知,聽證結束並不是說行政處罰就生效了,這其實只是案件調查的一個階段,尚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不同的決定。決定未下,則沒有生效的行政處罰。
樓主真正想問的,應該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辦之後多長時間之內下達處罰決定吧。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約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Ⅳ 行政處罰完畢還能要求聽證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案件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另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范圍作了限定,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定聽證案件的范圍,是從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出發,既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設。但是,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必經程序。只有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舉行聽證。
Ⅵ 行政處罰中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是否不需要下達聽證告知書
您好。是的。
法律規定不需要聽證程序的,不需要下達聽證告知書。
當然,如果處罰機關有必要,即使不屬於法定必須聽證的事項,也可以經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此時,可以下達聽證告知書。
Ⅶ 行政機關依法應當聽證而未進行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應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進行聽證而行政機關未進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你沒有按規定提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Ⅷ 行政處罰該不該進行聽證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辦人員為一方、以當事人為另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的合法與公正的一道程序。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個中間程序,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依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可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是:(1)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等。——————————————————————————————舉行聽證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
(1)通過聽證程序,當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
(2)通過聽證,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之,聽證必須公開舉行,因此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麻煩。
Ⅸ 行政機關聽證後,如不處罰需出示書面手續嗎
行政機關聽證後,如不處罰肯定需出示書面手續
Ⅹ 聽證是否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
按相關法律規定,聽證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進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