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調節司法聽證
公證處公證遺囑有問抄題襲可以直接到該公證處公證處辦理,可以到法院起訴。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貳』 聽證屬於司法程序哪個階段
司法程序里一般沒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主要出現在行政行為里,例如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等。
『叄』 司法公開示範法院標準的聽證公開(10分)
12、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公開聽證,並公告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2分)
13、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再審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對涉及人數眾多、群眾反映強烈、爭議較大、多次上訪以及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聽證。(2分)
14、對侵權損害後果爭議較大的、賠償方式或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的、賠償數額巨大、社會各界關注的,以及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5、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中止或終結執行、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聽證的重大執行事項,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6、對職務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較大社會影響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減刑、假釋時,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肆』 司法機關可以舉行聽證嗎檢察院決定不批捕的案件舉行聽證會算不算制度創新值得推廣嗎
司法機關判案不受公眾輿論的監督,怎麼可以舉行聽證會。檢查院決定不批捕的案件舉行聽證會違反司法獨立的規定,是胡搞而非創新,應當追究責任,而不是推廣。
『伍』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陸』 司法鑒定聽證會要多長時間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不計入鑒定時限。
『柒』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捌』 聽證制度是准司法制度嗎
「准司法制度」的概念本來就不是法學理論上的概念,沒有確切的內涵和外延。
如果從司法制度的特點來看,比如:由國家司法機關對一定的爭議事實,行使裁判權,停紛止息,當事人之間享有充分的辯論權,有相應的再次審判或監督制度相輔,以公平公正為基本准則。
假如符合上述大部分特點就可以認為是「准司法制度」的話,個人認為:大部分的聽證制度都算不上准司法制度。
聽證制度,有立法聽證、行政執法上的聽證,這些都是政府、立法機關一方單方聽取不確定社會一方的意見,沒有雙方充分的辯論,也非對一定事實的裁判,為的是政府、立法機關政府(立法)行為的參考。
而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有執行聽證,該聽證實際上法院組織執行人和異議人或被追加執行人等之間就爭議事實,進行辯論,證明,由法院聽取意見,最後裁定的程序,類似於審判制度,這樣的制度,肯定算「准司法制度」,甚至都可以直接說是司法制度了
『玖』 請教司法問題:法院組織聽證,只有當事人一方參加,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嗎
1、對方可以不到庭;
2、服從法院指揮即可。
『拾』 申請證據聽證應該向哪個司法部門申請
哪個部門審理,就哪個聽證,一般是法院,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