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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延期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26:49

A. 聽證到執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三日即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聽證權的時間期限。
所謂聽證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在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下,由當事人、調查取證人員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員參加,就被指控的事實和 適用法律等有關問題進行陳述、質問、辯證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的工作程序,聽證是相對人的一項權利。
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民主聽證制度,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辯解和反駁,為當事人充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條件,其適用有利於行政執法人員「兼聽則明」,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有助於行政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減少和防止行政處罰過錯,從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但在實際工作中享有聽證權的當事人有時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其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當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時,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
二、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但根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三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的,視為放棄行使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時,不等到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其中有一個細節問題,即《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說明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期限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內提出申請 即可,當時放棄並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終結,當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舉行聽證,所以行政機關不能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後不等三日期限終結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是違反聽證程序的。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主動放棄申請舉行聽證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能錯誤的認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即表示其申請舉行聽證的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內申請舉行聽證,或以未保證其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為理由,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就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利,進而導致復議失敗或行政訴訟敗訴。因此,聽證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因當事人放棄聽證而自動終結,行政機關必須從時間期限上保證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打架斗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B.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聽證制度體現的是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行政機關改善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確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C.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延期不 延期是工商部門他們的事情,但是該處罰決定有沒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對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進行限定,其理由在於: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應該對辦案期限作出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以便敦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也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期限不影響該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只要履行了告知義務和送達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1、關於告知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2、關於送達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根據這一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製作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由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並在宣讀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執法人員宣讀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不在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7日內按一般文書的送達規定處理。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實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D. 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平時可能大多數的公民不會去專門的關注於我國行政處罰當中聽證的這一規定,所以小編覺得大多數人知道行政處罰當中是有聽證的這一程序的,肯定也是涉身其中以後從專業的律師口中而得知的,有的時候有組織聽證會義務的機關會作出延期的決定。那麼,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是什麼?
一般企業、單位等收到行政處罰的聽證通知書後,如果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延期舉行聽證會的,可以提交延期聽證申請書申請延期,具體原因根據企業、單位申請為准。
根據規定,聽證組織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聽證,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聽證的情況包括如下幾項原因:
(1)聽證參加人少於規定人數,
(2)缺席人數導致意見比例失衡,可能影響聽證效果;
因特殊情況,聽證參加人在會上提出迴避申請,需要核實處理的;聽證組織機關認為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聽證機關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要知道,通常情況下的聽證會是絕對不會延遲的,而且就算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延期了也只能夠延期一次。並且就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處罰申請聽證機關延期的原因,一般只有在聽證會的參與人數少於法定的,或者有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聽證會的效果沒有起到預期的那樣才會延期。
延伸閱讀: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E. 聽證會的公告,在法律上有沒有規定要公告多少天

提前15天公告

F. 請問聽證時效期是多長時間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內較大數額罰款等容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組織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所有如果被處罰人請求提出聽證要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天內提出,否則就喪失了聽證的權利!以上意見,供參考!

G. 行政處罰聽證會當事人請求延期可以嗎

可以的,正常,符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H. 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1)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2)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
(3)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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