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聽證細則
1. 求文檔: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規范「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於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以及《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以下簡稱「三新核准」)事項的申請、辦理與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是指與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不一致的情況,或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沒有規定又沒有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可依的情況。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擬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應當由該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按照行政許可決定的要求實施。
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在建設工程中採用。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新核准」的統一管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具體辦理。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出具本行業 「三新核准」 的審核意見,並對審核意見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行政區域「三新核准」的審核意見,並對審核意見負責。
第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三新核准」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事項不符合現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二)申請事項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利益;
(三)申請事項已通過省級、部級或國家級的鑒定或評估,並經過專題技術論證。
第八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在指定的辦公場所、建設部網站等公布審批「三新核准」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第九條 申請「三新核准」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申請書》(見附件一);
(二)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設計圖(或施工圖)及相應的技術條件;
(四)省級、部級或國家級的鑒定或評估文件,新材料的產品標准文本和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意見(報告),以及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
(五)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
(六)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申請書》(示範文本)可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也可在建設部網站下載。
第十一條 專題技術論證會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和組織,在報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同意後召開。
專題技術論證會應有相應標準的管理機構代表、相關單位的專家或技術人員參加,專家組不得少於 7人,專家組成員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並熟悉相關標準的規定。
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概況、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說明、應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結論、專家組成員簽字、會議記錄。專題技術論證會的結論應當由專家組全體成員認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補充有關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論證會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時,應全面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專題技術論證會紀要和其他有關材料,必要時可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復核。審核意見應加蓋公章,審核材料應歸檔。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對不同意的審核意見應當提出相應的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材料和其他材料,對建設單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對外公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申報資料,屬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時應同時提交其電子文本。
第十五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統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請,並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屬於核准范圍的,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對屬於符合材料申報要求的申請,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申請人;
(四)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按照附件四的要求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製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屬於本核准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個工作日內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受理申請後,按照建設部行政許可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評審細則(另行制定)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咨詢評估、評審的申請事項,應按照附件六的要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八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請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分管部長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按照附件七的要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根據審查意見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製作《准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製作《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建設部依法作出建設行政許可決定後,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准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於建設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在建設部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告,供公眾免費查閱,並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對於建設部已經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同一種新技術、新工藝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類型工程中採用,且應用條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並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九條(一)、(二)、(三)規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第四章 聽證、變更與延續
第二十三條 「三新核准」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按照《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建法[2004]108號)辦理。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公告》。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三新核准」事項的,應當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應當闡明變更的理由、依據,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一)被許可人的法定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行政許可決定所適用的工程名稱發生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按規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製作《准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製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建設部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應當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製作《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一)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