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
1、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專務職能的屬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㈡ 政府中的哪些機關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農業、林業、水利、計劃生育、公安、司法、民政、人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安全生產、工商、物價、勞動保障、質量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財政、國有資產、交通、糧食、統計、稅務等等
㈢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 )行為。 謝謝
B. 批准
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內一般而言,行容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㈣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什麼行為
這個說起來略微復雜一些。通常理解上,行政許可屬於行政機關受法律規范拘束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㈤ 行政許可證的頒發由哪些機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證,因申請的事務不同,會有不同的行政機關來頒發,比如衛生許可證一般由衛生部門,駕駛證就由交管部門;商用住宅的的建設有規劃部門,建設部門等頒發規劃許可,建設許可相關許可證。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核,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包括審批、審核、批准、認可、同意、登記等多種不同形式。設立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現實生活中,行政許可與社會組織、個人活動的關系極為密切。例如開辦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注冊會計師職業需要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結婚需要登記取得結婚證等,都屬於行政許可的形式。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㈥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指那些機關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它們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等。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權是一項行政權力,是公權力,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
因此,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實施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是例外。
(6)許可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㈦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設定事項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