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執行機關
Ⅰ 取保候審由哪個部門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一般由當地派出所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Ⅱ 刑法五十六條中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指公安局還是派出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Ⅲ 取保候審由哪個機關執行及程序要求
取保候審一般有偵查機關執行,一般是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Ⅳ 在取保候審中,保證金應以人民幣交納,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執行機關具體指什麼
就是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就是具體的執行單位,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雖然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但看守所不是具體執行單位,所以只能是公安機關。
Ⅳ 取保候審如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通字1999(39)號】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保證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Ⅵ 「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這句話錯在哪
限制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活動區域的規定是: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並沒有將護照、駕駛證之類交誰保存之類的說法
Ⅶ 取保候審中,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所居住的市縣怎麼解釋辦理取保候審的時候所居住
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市;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
按上述規定你應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由執行機關處理。
Ⅷ 取保候審後執行機關不轉交犯罪嫌疑人到常居住地是什麼原因
取保候審不是無罪釋放
Ⅸ 求助,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專刑事案件程序規屬定》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第8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區別情形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取保候審最終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Ⅹ 取保候審交執行機關日期如何計算
按照程序,案件移交到下一個司法機關的(公安機關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移交給法院),下家司法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復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