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聽證
① 交通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為什麼錯了
應當就是簡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② 罰款多大數額才能進行交通行政處罰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何為「數額較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是:「(五)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貴州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是:「(一)擬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罰款;(二)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罰款;」《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部委和政府規章可以看出,數額較大的罰款基本上是採取了個人和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如貴州省政府)還對是否經營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
對《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如何解釋,筆者認為,既要符合立法的本意,又要符合解釋的規范性要求。《立法法》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且規定了需要法律解釋的情形:「(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筆者認為,對《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解釋就符合《立法法》中「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情形,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同時,應當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並沒有賦予其他行政機關制定所謂辦法或者實施細則之類的規定。那麼,該如何界定「數額較大的罰款」?筆者認為在原則上應當考慮兩個原則:一是相對權利人保護的原則。鑒於行政處罰公平機制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保護應當盡可能地擴大,給予相對人盡可能多地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基於這種考慮,應當盡可能地把「數額較大」的標準定的低一些;二是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效率原則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⑶在此基礎之上,考慮《行政處罰法》的整體性,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地方各級人大或者授權國務院制定數額較大罰款的權力,改變目前這種政出多門的無序局面――就拿北京市和證監會對個人的處罰幅度相比,1000元和5萬元,整整相差了50倍!二是要考慮《行政處罰法》關於簡易程序處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種規定體現了無論是否經營行為,僅僅針對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單的分類方法,通俗易懂。對聽證程序中的罰款仍然可以沿用這樣的分類法。在數額上,要存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的明顯差別,根據我國現在的國民收入狀況分析,二者相距10倍較為合適,即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③ 交通事故 舉行聽證會
交通事故並不一定都要開聽證會,只有重大交通事故和當事人要求才會開,目的是解決當事各方對事故處理的疑義。
④ 交通行政處罰聽證會中的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身份,是否是處罰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組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內照、較大數額罰款容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n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r\n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r\n 有明確時間限制的就以上兩條規定。
⑤ 關於行政處罰聽證:違反交通法與稅法被行政處罰時,個人與單位分別罰多少才能要求聽證,請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何為「數額較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證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部委和政府規章可以看出,數額較大的罰款基本上是採取了個人和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如貴州省政府)還對是否經營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
所以,如果聽證當事人可以要求,具體是否適用聽證程序,讓執行機關決定。一般來說,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⑥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何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單位罰款5萬元以上可以要求聽證。
祝你好運!
如果能幫到你,請採納!謝謝!
⑦ 如何寫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聽證會文書
指出原責任認定書嚴重違背事實,或違法,或引用法條錯誤的地方,同時提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並舉證(如人證、物證、法律條款等)支持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⑧ 交警沒有組織聽證出責任認定書合法嗎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據此可以看出,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也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你的情況應該不屬於這個范圍吧?所以,交警沒有組織聽證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合法的。
⑨ 交通違章中當事人與被處罰人有什麼區別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⑩ 交通事故二審聽證審理是什麼意思
應當是指二審開庭審理,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審多採取書面審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主,以書面審為輔。而開庭審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互相質證等環節。
〈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1、第16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2、第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第17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