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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起訴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17:32

❶ 檢察院不起訴聽證會筆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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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檢察院聽證會問被告話嗎

會的

❸ 檢察院今天開了聽證會,還要什麼程序才放人

你好!
請說明你涉及的是什麼事。
若是刑事犯罪則要通過法院審判;若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則是在決定作出之日可以釋放。

❹ 檢察院參加執行聽證會要發表意見嗎

1.「在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權請求開聽證會嗎?為什麼? 」:有權。這是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法院執行是應當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此後各地高級法院規定了執行中是異議審查聽證制度。

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時的股東簽字,並非他本人簽字,他稱對於工商登記他並不知曉,故他不想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為什麼?」: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證明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時他確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著他胡亂登記的:他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他證明不了:他還是應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答辯詞及套路?如對方的觀點正確如何反駁?錯誤如何反駁?不對不錯如何反駁?需要自己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的話應如何說? 」:
(1)聽證會上只要是讓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證據,然後由主持聽證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無所謂辯詞,套路倒是固定的:舉證、質證、確認。
(2)如對方的觀點正確:你不反駁什麼?而且不是對方觀點(對方觀點已經確定了:他不是股東、不負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你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你們反駁他不是股東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聽證會是由法院組織的,作出的決定當然有法律效力:直接決定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進行。
如果聽證會認為他說的「他不股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予確認的:就繼續執行他的財產。如果聽證會認為他們證據充分、他異議有理的:當然會停止對他的財產的執行,你們需要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5.「若聽證會做出對我們不利的決定,還有補救措施嗎?如何進一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再提起一場訴訟時間很長不說,賠償請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不會多)。
二是請求執行法人代表和他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了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後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執行按規定是應當執行公司法人的財產、不應執行股東的財產,但在股東有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有情況下,就可以執行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范圍內的個人財產的,這一點想與樓上錢狀師朋友探討?

2、雖然他們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陳某就是公司的股東」這一點,真的沒有辦法,法庭上是只認證據的。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靠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股東登記是真實的符合規定的,沒有證據,反駁也不會被支持。

4、看看登記時另兩人(法人和其兒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簽的吧,如果是:三個都是同一人代簽的,又有陳某的身份證上,應是登記真實。或者找到陳某曾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證明吧。

❺ 法院列席檢察院主持召開的民事訴訟監督聽證會嗎

法院不列席檢察院召開的民事訴訟監督聽證會。
因為現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都規定,法院獨立辦理各類案件,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所以,現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規定,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提出對特定案件的檢察意見,供法院參考。但是法院不能列席檢察院處理案件的各種會議,也不能對檢察院處理的案件在沒有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時就提出自己的意見。
檢察院召開民事訴訟監督聽證會,目的是在啟動該案件的監督程序之前,先聽取各方面對法院審判這個案件的意見,然後再依法做出監督或者不監督的意見,這個時候,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是不能參與到這個活動中來的。參加聽證會的各方代表,可以在聽證會上充分發表各自的意見,供檢察院在決策中參考。

❻ 申請高院再審已經立案聽證會也開了,多久才能知道再審的通知

按規定是三個月內,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6)檢察院起訴聽證會擴展閱讀:

法院應當再審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❼ 高院審請再審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第一、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

第二、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

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7)檢察院起訴聽證會擴展閱讀:

聽證會紀律事項。

常見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分為如下幾點:

1、全體參會人員須佩戴會務組制發的有效證件,憑證入場參加會議。

2、請提前10分鍾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

3、會場內請勿吸煙,請不要隨意走動,請不要喧嘩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4、考慮到聽證代表發言時間有限,本次聽證會不安排旁聽代表發言和新聞記者提問。旁聽代表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旁聽代表意見表》,會後交給會務組。

5、聽證會代表發言時請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聽證代表發言時,其他聽證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可插話,但要盡量簡短。發言時請講普通話。

6、聽證代表初次發言請作自我介紹,發言時間請控制在10分鍾之內。如時間許可,經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簡短發言。

7、發言時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要重復。發言內容請集中在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對方案提出意見上。最後要表明自己對調價方案的意見。

8、會後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全體與會人員須將會務組制發的證件交回給會務組。

❽ 檢察院決定抗訴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沒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版收到人民法院第權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 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於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❾ 檢查院辦理申訴案件需要開聽證會嗎

到該基層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申請。

如果再不服,沒有其他途徑了。

沒有申請時限。

❿ 請詳細解釋一下什麼叫「訴訟聽證會」

聽證會/聆訊(Hearing)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在我國,當政府組織聽證會時,表示政府將要施行的法律、法規、辦法等已經定稿,並且馬上就要執行,聽證會就是起到通知民眾的作用。
聽證會這個問題涉及規范性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問題。國務院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6條規定:「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而規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環節,其中在起草環節上,條例第35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該市城建局發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未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也未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其實是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在內部醞釀好,爾後直接向社會發布實施,無法徵得有關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內容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體現依法行政》)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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