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請假條
1. 有關機關事業單位病假條是怎樣
助你休息。那裡的都行
2. 機關的請假條上面印有需要領導簽字,沒寫需要蓋章,為什麼請假時領導簽完字了,還要蓋章,不重復么
有。只要在單位寫請假條,由相關的領導鑒字同意(或蓋章)後就有效。
3. 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請假條怎麼寫
標題(居中):請假條
上款(頂格寫可以批准假期的領導姓氏和職務名稱,比如李局長):
因(回自己想個理答由,一般說身體原因也可以)原因,申請休帶薪年假,請假時間:年月日 至 年月日
懇請批准為盼。
(靠右) 請假人:x x x
(靠右) 2016年XX月XX日
4.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主要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該條例於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 機關部門上班如何寫請假條
XXX(主管領導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門.等):
我因家中有事,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請假XX天,請批准。
請假人:XXX
年月日
6. 機關單位請假條(領導簽完字了,單位留存了)為什麼還要送一份到機關工委,不送去,請假不生效么
請假肯定是生效的
不過機關工委有個職責是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估計該過年了,又到了監督的重點時刻
送一份去,是為了給你備個案,別回頭找不到你說你的事。
7. 2017年關於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有何規定
公務員事假規定:
1、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7)機關單位請假條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由人事部於2008年2月15日發布並實施。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參考資料:網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8. 機關單位婚假請假條怎麼寫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於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XX年XXX月XX日
9. 行政事業單位病假事假天數的規定,要合法的。
病假、事假並不無具體時間要求。
不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請假時間長短不同,工資計算也不同。
一、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二、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工作人員,每年休假十天,以後每增加工齡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天。工齡計算辦法:按年度計算,上年參加工作的,從下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
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又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除探親假外,可折半給予享受其應休假的天數,原則上同探親假合並使用。
第四條
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不再給予休假。
由組織上安排療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休假天數的,可補足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在各類學校學習、培訓、進修一年以上者,在學習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9)機關單位請假條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病假、事假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國普法網-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