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職權
⑴ 稅務機關可以依職權調低個體戶定額嗎
國家有稅法,這是完全不可以的。任何稅務人員都不能調低國家的稅款。
⑵ 簡述稅務機關在稅款徵收方面的職權.
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征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我國除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征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征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征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范制定權。這是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征納規范制定權是征稅機關的抽象徵稅行為,對稅收征納活動具有廣泛的影響。但因征稅機關的行政立法不是由民意代表制定,廣大納稅人參與的機會少,且程序相對簡單,從稅收法治和保護納稅人權利角度講,征稅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我國《立法法》對稅收行政立法有所涉及,但對具體的事項和范圍並沒有明確規定,應完善這方面的規定。另外,有權征稅機關對稅收行政法律規范的解釋,在性質上也是征稅規范制定活動。實踐中,這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但它與在具體征納過程中,征稅機關在作出征稅決定時對稅法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稅法的理解)不同,後者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權」問題。
2.稅收計劃權。這是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稅收計劃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國家預算能否實現具有重要影響。我國征稅機關歷來十分重視稅收計劃的作用,稅收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也成為進行稅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致於把稅收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作為檢查考核征稅機關貫徹稅收政策法規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計劃應以非指令性為主,要正確處理完成稅收計劃與依法征稅的關系,即必須要在嚴格執行稅法的前提下組織稅收計劃的實現,不能為了完成稅收計劃而違法多征、少征、提前徵收或攤派稅款。
3.稅款徵收權。稅款徵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這是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稅款徵收權是征稅職權中的核心權力,運用得也最廣泛,它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相對應,其所作出的征稅決定直接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稅款徵收權包括應納稅額確定權(包括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的應納稅額初次確定權的第二次確定權、法定情形下的應納稅額核定權或叫估稅權)、稅款入庫權(稅款繳納方式、稅款入庫期限和地點的確定權)。為了保證稅款徵收權的有效行使,征稅主體還可依法行使與稅款徵收權相關的下列權力:稅負調整權、稅收保全權(代位權、撤銷權)、稅款優先權、稅款追征權等。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稅收管理權的內容有稅務登記管理、賬薄憑證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源監控等。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收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在實行申報納稅制度下,加強稅收檢查十分必要。稅收檢查權的行使在實踐中有多種形式,如稅務稽查、稅務檢查、稅務審計、稅務調查等,有些國家還賦予征稅機關行使司法性質的搜查等強制檢查權。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與征稅有關的信息是正確作出征稅決定的前提,為了保證應稅信息的有效獲取,應建立調查、統計、報告、協助、信息共享等制度,並加大對違反這一義務的法律制裁。但征稅主體在行使獲取信息權和協助權時,要注意處理與納稅人的隱私秘密權的關系。
7.征稅強制權。這是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採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征稅強制權的行使將使納稅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完善征稅強制權的行使程序,為納稅主體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①]我國有關征稅強制的程序規范十分稀缺,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製法,將對此作出進一步規范。
8.稅收處罰權。這是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這是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它是一項准司法性質的權力,對於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但為了保證公正和法治,征稅機關的行政復議裁決還要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
10.稅收指導權。這是征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但稅收指導一旦錯誤或不當,對納稅人利益的影響往往十分重大。因此,應當對稅收指導給予一定的法律約束,而不應將其視為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實行為。這涉及到稅收指導的事項、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⑶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稅務機關職權的有() A稅務檢查 B稅務代理 C稅務處罰 D稅款徵收
ACD
⑷ 下列職權中屬於稅務機關職權的是A稅收檢查權B稅收行政立法權C代位權和撤銷權D稅收法律立法權(多選題)
答案:ABC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的職權包括稅務管理權、稅收徵收權、稅收檢查權、稅務違法處理權、稅收行政立法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⑸ 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征稅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稅務機關的權力與義務更多的體現為稅務機關的職權和職責,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徵收管理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方面的權力與義務。為了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發揮好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法律必然要賦予征稅主體在稅收徵收管理中的具體權力,例如稅收行政立法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稅收優先權、稅務處罰權等。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和程序性,並非僅僅是一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
。同時,有權力必有義務和責任,征稅主體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之時,還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必須依法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者少征稅款、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必須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稅收征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濫用權力,不得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職權與職責必須對等,征稅主體的權力是稅法有效實施的保障,征稅主體的義務是其實施權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納稅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保證,征稅主體在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此處所謂"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主體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此處所指納稅主體的權利採取狹義概念,即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權利,既包括實體法方面的權利,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權利。
同樣,納稅人的義務也區分為廣義(包括所有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和狹義(僅指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義務),這里採取狹義概念。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主體在享有法律賦予的知情權、保密權、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依法申請延期申報納稅權、稅收救濟權、稅收監督權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依法誠信納稅、接受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等方面的義務。
⑹ 具有稅務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⑺ 國家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權是依法享有多種經濟職權
經濟職權家機構依行使組織經濟建設職能所享經濟管理權力經濟管理責任經濟職專權具特點:屬
()經濟職權由律直接規定比說稅務機關收稅、工商機關市場管理、央銀行整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都由律規定企業權利自於兩面律規定合同約定家經濟管理機關權力能約定由律直接規定
(二)經濟職權家機構獨種專屬職務許可權換句講經濟職權能轉讓能放棄能拋棄我應該知道經濟職權其實具雙重性種雙重性指權利與義務統家講稅務機關收稅義務於納稅講稅務機關收稅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於家講義務於市場相主體講權利稅務機關工商機關負責市場管理面稅務機關工商機關理解機關減員工商機關、稅務機關卻沒減員搞市場經濟兩機關顯重要例務院機構98、99精減唯稅務機關加朱 基家稅務總局考察稅務總局說夠朱 基給100指標現稅務幹部號稱百萬軍納稅要受強制兩機關否存崗問題呢存特別商業問題、稅務問題、工商問題家任何候都需要家龐機器要運轉靠稅收要稅收需要收經濟職權具雙重性面權利另面義務能轉讓、能放棄、能拋棄轉讓、放棄、拋棄家種犯罪
(三)家經濟宏觀調控任務沒宏觀調控、沒稅務、沒工商些律機關調控家秩序混亂
⑻ 稅務機關以職權無法查證的案件如何移交公安機關
稅務案件移送,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構成涉稅犯罪,否則,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稅務機關以職權無法查證的案件,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