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決定
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對於行政許可行為的聽證,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作規定的還為數較少,只有個別的作了規定。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
接受申請的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或具有控制權的企業進行改組的、被改組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改組後的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對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在審核前組織聽證。」上述規定中設置的聽證程序,主要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隨著我國民主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聽證程序的將越來越多。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明確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許可屬於其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不會要求聽證。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2.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2)聽證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聽證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行政聽證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3. 行政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多長時間作出聽證決定
如果是因行政處罰而要求舉行的聽證的話 具體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有寫 但是具體處理時限要看你是屬於哪個省,因為各省關於聽證程序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聽證後,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聽證會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四)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但是並無具體執行的時限
4.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最後做出的是決定還是處罰意見
聽證的目的就是給相對人一個抗辯的機會,最終還是要形成處罰決定。 但是處罰決定並不一定根據聽證內容來作出,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後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最終作出決定。聽證的內容在中國只是作出處罰的一個參考,而不是依據。
5. 聽證未作出表示,公安機關最早可以在什麼時間作出處理決定
【參考】(二)公開聽證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在聽證舉行前申請撤回聽證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要求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聽證機關決定聽證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三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並於舉行聽證七日前,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在舉行聽證前三日內以公開形式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公開。
這樣推算的話,最早的時間應該是B,但我不確定,僅供參考。。。
6.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6)聽證決定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7. 行政機關依法應當聽證而未進行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應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進行聽證而行政機關未進聽證就做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你沒有按規定提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8. 沒有經過聽證,直接作出行政決定
這個要看具體是什麼行政決定,如果是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如果是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舉行聽證。如果你的案件屬於必須要聽證而未聽證的情形,被告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9. 行政機關作出什麼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9)聽證決定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