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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室作用

發布時間: 2020-11-22 17:03:02

A.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B. 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我國法律一項比較特殊的規定,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聽證,當事人聽證政策也有利於案件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體現了我國的法制精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於聽證,那麼,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聽證申請人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咨詢一下律師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如果可以聽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事宜。
延伸閱讀: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沒收非法財物需要聽證嗎?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C.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麼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並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於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後又反悔並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異議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於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並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佔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佔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於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並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聽證室作用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D. 游戲機室聽證會

沒收違法器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監禁,基本就這些,沒聽說過還有受到更高的刑罰了
如果覺得答案解決了你的問題,請採納,謝謝,如還有問題可繼續追問,如未回答追問,可能是不在哦。

E. 請問聽證和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1、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

(5)聽證室作用擴展閱讀:

開庭順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聽證

網路-開庭

F. 如何發揮鄉鎮人大代表活動室的作用

一、抓制度建設,規范代錶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完善各項制度,是做好鄉鎮人大工作的基礎。一是健全會議制度。高度重視人代會會議的召開,要求人大代表准時參會,認真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及人大主席團報告。人大代表會前要積極走訪選民,會上代表人民群眾對政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在鎮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共收到代表建議21條、批評9條,及時交由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處理並限時答復代表。二是健全代表活動制度。制定了代表小組活動制度、代表評議制度、代表聯系選民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主席團聯系代表制度、代表議案建議督辦制度等,對代表活動次數 、形式、要求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范了代錶行為,增強了代表的自我約束意識,使代表活動的開展有章可循。三是健全主席團工作制度。建立了主席團學習制度、主席團議事規則、主席團聯系代表制度等,增強了主席團成員自身素質,確保召集、主持人代會會議和閉會期間組織開展代表活動等事務的規范化、制度化。
二、抓學習培訓,增強代表素質
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與代表的素質高低有著密切的聯系,我鎮高度重視對人大代表的培訓。一是抓好業務培訓。鎮人大主席團針對一些新當選代表不熟悉代表工作的實際情況,採取以會代訓的形式對59名鎮人大代表進行了人大知識、《代表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增強了代表們對代表地位、作用、權利和義務的理解。各代表小組也在不同時段組織本小組成員集中進行了業務培訓2次。二是抓好實用技術培訓。鄉鎮人大代表大多數來自農村,為了提高代表素質,使代表更好地發揮「傳」「幫」「帶」作用,向群眾傳授科學技術,幫助和帶領群眾脫貧致富,通過舉辦科技講座、實地學習參觀等形式對代表進行科學技術培訓3次。還邀請市水產研究所專家、市農業局技術員來沙對農村代表們進行水產養殖、科學種田技術培訓。我們還組織部分人大代表參觀興龍村果樹專業合作社大棚蔬菜基地,學習大棚蔬菜種植技術。代表們通過培訓學習提高了種養水平,增強了帶領群眾致富的能力,代表和選民都十分滿意。
三、抓活動開展,提升代表地位
一是代表廣泛參與,開展年終評議活動。每年年終組織我鎮的泰州市人大代表,興化市人大代表和鎮人大代表認真聽取鎮屬部門單位年度工作匯報,並進行測評打分。測評結果對外公示,作為部門單位年終評優的重要依據。各部門單位通過民主測評,進一步增強了為民服務意識,形成了爭先晉位的良好氛圍。
二是拓寬評議途徑,開展點評活動。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進一步加快,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對評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鎮人大通過調查研究,徵求各方意見,報經鎮黨委同意,每年開展點評、質詢活動。年中,鎮人大主席團邀請市、鎮部分人大代表視察調研和點評,鎮長和三位副鎮長及部分基層站所、部門負責人參加了活動,集鎮辦事處、村建辦、派出所、土管所和水務站五個部門的負責人對上半年的工作進行匯報,代表們對他們所作的匯報逐一進行了認真點評,並提出了詢問,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基礎上,提出了建議意見,效果極好。
三是了解民情民意,開展走訪選民活動。充分利用代表與群眾聯系密切的特點,當好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在農村資源面積綜合利用過程中,王廣才、許宏亮、王長美、侍金鴻等代表通過走訪董庄、官河的選民,提出建議:1、南陽責任區所屬中心河西200多畝水資源面積由於溏口多而小,利用價值不高, 承包金每年不足3萬元,建議將其進行整合開發利用,增加集體和村民收入。2、董庄村小湖子面積1200多畝,沒有集中規劃,致使無序開發,實際利用面積不足800畝,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建議重新開發。這兩項建議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討論,作出部署,半年的實踐,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事實證明,代表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促使政府各項工作更加順應民心、體現民意,加速向服務型政府轉化。
四是維護社會穩定,開展信訪聽證活動。鎮人大主席團始終把信訪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工作來抓,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人大代表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在調解糾紛中很好地發揮著評事員作用。對個別重大信訪案件,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聽證活動,近兩年分別對光耀村村民呂永志土地使用權信訪案和村民王振華與鄰里房屋建築糾紛案組織人大代表聽證,聽證會上,先由當事人陳述案情,再由參會代表公開辯論,他們實事求是,不帶陳見,擺事實,講道理,提出妥善解決矛盾的方法,使信訪人心服口服,人大代表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代表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G. 立案聽證室 干什麼用的

你在哪裡聽說的立案聽證啊?法律上沒有這種說法的。

一般是指再審程序前的聽證吧?

H. 行政許可的聽證是一種依申請而舉行的聽證,行政機關不能主動舉行聽證,對嗎

錯誤。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8)聽證室作用擴展閱讀

聽證程序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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