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貧困戶的扶貧金額
1. 我有殘疾證為什麼沒有扶貧資金
這你要問當地民政了~各地都是不一樣的:
給你個參考資料
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 甘肅白銀會寧民政 時間:2010-06-18 11:21
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全縣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根據《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和《白銀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目標 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縣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標准起步、重點保障農村特困戶、逐步擴大覆蓋面的原則,穩步推進,力爭用2至3年的時間,在全縣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的農村低保制度。將低於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逐步納入保障范圍,基本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第三條 農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按照保障標准進行差額補助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與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堅持政府救濟、社會救助、穩定土地政策與法定贍(扶、撫)養相結合。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對象、保障標准、保障金額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五)堅持突出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
(六)鼓勵勞動自救,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通過扶貧幫困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勞動技能,鼓勵和促進其勞動致富。
第二章 保障對象確定
第四條 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會寧縣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
第五條 低保家庭成員為國家計劃內招生並在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本戶家庭成員納入保障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列入保障范圍:
(一)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但因好逸惡勞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依法具有贍(扶、撫)養關系,而贍(扶、撫)養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當年因違法犯罪受過打擊處理或正在執行刑罰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審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條 家庭收入核定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農業戶口的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種植業、養殖業純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責任田、責任山、農作物、養殖等純收入。核算時根據上年度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生產支出、平均收購價格、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及縣統計部門對上年度當地主要農作物、家禽的價格進行調研的主要數據綜合測算。
農作物純收入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55-60%進行測算。
家禽純收入(家庭少量飼養)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60-80%進行測算。
家庭飼養馬、牛、羊、豬等出欄大(小)牲畜,每頭(只)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10%計算純收入,其產仔按市場銷售價格的20%計算純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核定。
1、對無技術、無特長的外出務工人員,按最低工資的60%計入家庭純收入(會寧縣最低工資標准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長的手藝工,按離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學徒工在1至3年學習期內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3、臨時工收入。在家務農,每月有一段時間在外做工的人員為臨時工。臨時工按實際務工天數每人每天10-3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三)贍(扶、撫)養費收入核定。
1、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按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20%核算贍(扶、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決的,按法院裁決執行。
3、有關贍(扶、撫)養關系,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四)其他收入按實際收入核定。
第八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各級政府部門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及社會各界捐助的醫療救助金。
(七)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由政府部門給予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八)因其它特殊困難,由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四章 保障標准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及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備案後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保障標准隨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政府核定我縣保障標准為600元,月人均補差不低於18元。
第五章 保障金計算和「分類施保」
第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按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計算公式為:家庭月補助金額=保障人數×保障標准-家庭應計入的實際收入。
第十一條 依據勞動能力、健康、就業、贍(扶、撫)養和家庭經濟狀況,實施「分類施保」。具體為:
一類: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殘(二級以上)造成本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殘(三級)造成本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居民。
四類: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災禍,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特困戶,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單親家庭。
五類: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中的特困戶。
六類:特困優撫對象和特困高齡老人。
七類: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八類: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一條「分類施保」對象的補差標准為:
(一)一類人員按照我縣農村低保的全額標准執行。
(二)二、三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10%。
(三)四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20%。
(四)五、六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30%。
(五)七、八類人員給予該家庭每年一次性100—500元(含實物折價)的臨時救助。
第六章 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的保障對象每人每年平均補助1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24元,縣級財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條 縣政府應整合現有的農村救濟資金,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為實施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每年年末,縣民政部門應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向縣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報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提出的季度用款計劃及時進行審核,並將保障資金及時撥付專戶,每年年末編制決算。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上級下達的農村低保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低保補助資金,均納入縣級國庫內設立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八條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要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按照「三查、三評、三公示」的程序辦理,認定對象堅持誰認定、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一)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書。
2、戶口簿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扶、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贍養(扶、撫)養協議等有關法律文書。
5、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6、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
7、大中專學生需提供在校證明。
8、申請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張。
9、單親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死亡證明。
10、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鄉鎮政府和民政部門各存檔一份。
(二)村委會調查、評議、公示。
1、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後,村民委員會參照省扶貧辦《貧困戶卡》確定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並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2、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日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村委會意見,連同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後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人民政府核查、評議、公示。
1、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後,派專人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逐戶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簽署調查意見。召開評議小組會議,對申報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初審評議後,提交鄉鎮政府會議確定擬保障對象。
2、將審核評議情況和擬定保障對象名單,在所在村村務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並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並報縣民政部門。對經評議或公示後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門審查、評審、公示。
1、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和重點抽查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對申報對象的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評審。通過鄉鎮之間、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實際生活狀況的綜合比較,按照定期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兩大類,初步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
2、委託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准之月起領取低保金。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十九條 保障金發放。民政部門應按期將核定批準的農村低保對象人數及金額情況報送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章 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審核制度。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每年審核一次,對五、六、七、八類救助對象每半年審核一次。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納入保障范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手續,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制度。縣民政部門、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及村委會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農村低保資料歸類、建檔、立卡,並按規定妥善保存。農村低保對象的檔案應一戶一檔。做到縣級有檔案室、鄉鎮有檔案櫃,村有檔案盒,並逐步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低保對象社會保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縣政府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在會寧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以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主體,農牧、扶貧等部門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的職能作用,依靠村級組織的力量,加強管理,靠實責任,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據實編制農村低保用款計劃,負責提出農村低保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報縣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示。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低保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抓好資金落實,及時撥付,加強監管,並列支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扶貧部門及時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衛生、城建、司法等部門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切實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結合扶貧開發政策、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勞務輸出政策,在勞動生產方面予以扶持,引導、鼓勵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食其力,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第二十八條 財政和審計部門加強對保障對象審批、資金使用和發放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對象的咨詢、申辦、家庭收入的審核工作;及時准確掌握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做好低保資金增發、減發、停發等動態管理核查申報工作;嚴格把關,認真確定農村低保對象,做到不錯保,不漏保。
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對病殘等特殊困難人員,實行定期探視制度,並明確幫扶責任人,實行包戶服務。
第十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員有「關系保、人情保」等優親厚友情況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為,且事實清楚的;沒有實行集體審批,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個人說了算,出現保障不公的;對審批結果不張榜公示等違規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照白銀市民政局、白銀市監察局《關於在城鄉救助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的通知》(市民發〔2006〕13號)追究責任。對收受賄賂、貪污挪用低保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請問精準扶貧需要什麼材料,我是二級殘疾人,低保戶
列為建檔貧困戶,抄一要襲本人申請,二是召開村小組戶主會評議,三是村小組公示,四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評議,五是村級公示,六是鄉(鎮)政府復核和縣精準扶貧辦批復,七是村公告和貧困戶對象簽字確認。需要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低保證、銀行帳號及家庭成員情況等相關佐證材料。
3. 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的(2018)90號里的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殘疾人口可單獨低保范圍
一是全面落實低保制度,切實做到對貧困重度殘疾人「應保盡保」。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在戶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考慮到重度殘疾人的特殊困難,2015年,我部會同中國殘聯出台《關於加強殘疾人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殘聯發〔2015〕34號),明確要求「將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為切實發揮農村低保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日前,我部會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印發《關於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要求「對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同時,將「重度殘疾人」范圍由「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拓展為「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低保對象5311.2萬人,其中殘疾人605.4萬(重度殘疾人168.1萬人)人,全國城市低保平均標准為541元/人月,農村低保平均標准為4301元/人年。
二是指導各地提高對重度殘疾人的救助水平。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的相關要求,普遍開展了分類施保工作,即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低保標准與家庭人均收入差額核定補差金額的基礎上,再適當增發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開展了以重度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為重點保障對象的分類施保工作。
三是全面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民政部指導各地民政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並會同中國殘聯通過召開貫徹會議、開展聯合督查、出台銜接政策、通報工作進度等方式,指導督促各地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出台實施意見,全國所有縣(區)實現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全覆蓋,分別惠及困難殘疾人1062萬人、重度殘疾人1164萬人。據統計,生活補貼標准大部分省份處於每月50-80元之間,10個省份達到或超過每月100元,最高的北京市每月可達900元。護理補貼標准大部分省份處於每月50-80元之間,14個省份達到或超過每月100元,最高的浙江省每月可達500元。
四是對城鎮貧困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和中國殘聯於2005年出台《關於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4號),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地區,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這一措施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職工的照顧,也有效促進了殘疾人參保繳費,保障了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2014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長期以來,各級民政部門高度重視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目前您所提的政策建議已在政策中提出了明確要求,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已無需單獨立戶便可申請納入低保范圍。下一步,各級民政部門將積極協同相關部門,指導地方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切實保障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4. 建檔立卡貧困戶,包括殘疾人低保戶嗎
是的,建卡貧困戶包括殘疾人低保戶,經濟困難就可以申請低保。建檔立卡對象是指農村貧困戶和貧困村。
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就是要對貧困戶和貧困村進行精準識別,了解貧困狀況,分析致貧原因,摸清幫扶需求,明確幫扶主體,落實幫扶措施,開展考核問效,實施動態管理,檢查幫扶責任人履職情況和貧困對象脫貧情況。對貧困縣和連片特困地區進行監測和評估,分析掌握扶貧開發工作情況,為扶貧開發決策和考核提供依據。
(4)殘疾貧困戶的扶貧金額擴展閱讀:
貧困戶建檔立卡的步驟:
第一步:規模分解。按照《貧困人口規模分解參考方法》(見附件2),各省將報國務院扶貧辦核定後的貧困人口識別規模逐級分解到行政村。
第二步:初選對象。在縣扶貧辦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貧困人口規模,農戶自願申請,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形成初選名單,由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核實後進行第一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三步:公示公告。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上報的初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全鄉(鎮)貧困戶名單,在各行政村進行第二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扶貧辦復審,復審結束後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結對幫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導下,各縣應統籌安排有關幫扶資源,研究提出對貧困戶結對幫扶方案,明確結對幫扶關系和幫扶責任人。
第五步:制定計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結合貧困戶需求和實際,制定幫扶計劃。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六步:填寫手冊。在縣扶貧辦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大學生志願者對已確定的貧困戶填寫《扶貧手冊》。
第七步:數據錄入。在縣扶貧辦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駐村工作隊和大學生志願者等將《扶貧手冊》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並進行數據審核。《扶貧手冊》由國務院扶貧辦統一監制,各縣負責制發,貧困戶、村委會各執一冊。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步:聯網運行。由各省扶貧辦負責,將錄入數據在本省內試運行,並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步:數據更新。貧困戶信息要及時更新,並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實現貧困戶動態調整。此工作在縣扶貧辦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5. 精準扶貧八個一批的內容什麼意思
1、健全一份責任制。嚴格落實黨政「一把手」脫貧攻堅工作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形成了上下貫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
2、用好一副指揮棒。健全了考核機制、「雙聯」幫扶機制等七項工作機制,把貧困人口減少、貧困面縮小等作為主要指標,在扶貧攻堅中識用幹部。
3、選派一支幫扶隊。全面落實縣級領導包鄉(街道)、部門聯村、幹部聯戶制度,由鄉級包村領導、掛職第一書記、雙聯幹部、大學生村官等組成的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
4、密織一張人才網。制定了《精準扶貧幹部人才支持計劃實施方案》,積極落實《合作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和「1+7」人才引進辦法。持續推進「雙千雙語」人才培養。
5、培訓一批引導員。加大幹部培訓力度,大力實施「民心黨建先鋒工程」,教育引導黨員幹部爭做「育民、惠民、富民、為民」先鋒,推動黨的政治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組織資源轉化為脫貧資源。
6、建強一個村班子。注把立場堅定、善做群眾工作、敢於擔當的黨員幹部選拔到村級「兩委」班子。繼續開展軟弱渙散黨組織集中整頓提升工作。採取「支部+專業合作社+貧困戶」模式,形成了以黨組織為核心,產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為支撐的「一核多元」精準扶貧組織體系。
7、扶持一批帶頭人。鄉(街道)黨委在落實優先優惠政策中優先傾斜農牧民黨員,扶持黨員帶頭致富,形成「支部引領、黨員帶頭、群眾參與」的發展新模式。
8、落實一套好機制。拓展深化「雙聯」行動六大任務,建立了各雙聯單位基層組織與雙聯村黨組結對幫扶機制,推動市場、信息、技術、人才等資源向農牧村集中,形成了組織建設互促、黨員幹部互幫、優勢資源共享和科學發展共贏的結對幫扶局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合作:堅持「八個一」助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6. 精準扶貧農村殘疾人每月多少生活補助
一,目前國家只是提出了「精準扶貧」這個口號,很多詳細的大綱和細節都沒有指定出來,所以要想確定你說的錢我覺得很難下結論,而且每個省份情況也不一樣,比如廣東和甘肅,一個富一個窮,標准都不一樣,那補助的金額肯定也不同了。二,我覺得扶貧關鍵還是要解放思想,不然給再多錢也是空,西部大開發搞了幾十年窮的地方還是窮,東北振興投了無數億結果現在遼寧經濟倒數,思想跟不上,給錢也只能解決一時溫飽,我覺得除了給老弱病殘發放金錢補助外,其他扶貧的錢應該用在下一代教育和基礎設施建設(學校,醫院,公路等建設)上,只有改善基本條件和人們的思想,貧窮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7. 真正的殘疾人貧困戶,怎麼就申請不到扶貧補貼
真正的殘疾人貧困戶向當地社保局申請是可以申請下來的。
8. 貧困戶家庭殘疾人脫貧後有什麼政策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認真做好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聯合會,黑龍江農墾總局殘疾人聯合會:
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以下稱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工作目標。自2009年起,中國殘聯作為參與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部門之一,與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在全國11個省、20個縣開展兩項制度銜接試點工作,2011年,又共同制定了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最近,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國辦發[2011]31號),明確提出「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
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擴大試點范圍,必將為試點地區農村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扶貧開發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各地殘聯要高度重視,以此項工作為重要抓手,積極參與並充分發揮作用,推動農村殘疾人工作。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殘聯要從源頭介入、全程參與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
試點地區殘聯組織要按照國辦31號文件的要求,進入兩項制度銜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主動向政府領導同志匯報,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溝通,發揮職能作用,明確責任分工,明確專人負責,全程參與方案制定、對象識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後續幫扶各階段工作,掌握試點工作動態。
各鄉村試點機構和工作評議機構中要有殘聯工作人員或殘疾人代表參加,確保殘聯組織和殘疾人在對象評議、對象識別和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權和話語權。
要發揮鄉、村殘聯專乾和專職委員作用,幫助摸清農村殘疾人家庭生產生活狀況,核查農村殘疾人家庭收入情況,了解殘疾人的需求意願,幫助符合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條件的殘疾人主動提出享受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政策的申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確保殘疾人在兩項制度銜接試點工作中不被遺漏,在指標體系中不被低劃,為試點地區殘疾人切實得到幫扶提供組織保障。
二、要做到科學有效識別,確保殘疾人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底數清楚
按照規定的識別指標和程序,結合貧困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在低保和扶貧開發對象識別登記中,把因殘致貧獨立作為致貧因素和類別列入登記表格中,建立貧困殘疾人花名冊,便於識別工作完成後統計出低保和扶貧開發兩類對象中的殘疾人數量,利用擴大試點工作掌握農村殘疾人貧困狀況底數,為制定出台具體扶持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在實施登記中,要注意把尚未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但達到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口列入因殘致貧類別中。為配合做好兩項制度銜接工作,中國殘聯編印了《農村殘疾人簡易識別手冊》,是目前尚未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地區識別殘疾人的簡便、實用的工具,各級殘聯要抓緊對試點地區工作人員關於殘疾人識別的業務培訓,同時督促加快二代殘疾人證的換發工作。
各試點縣殘聯要藉助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摸清農村貧困殘疾人底數,統計出符合低保和扶貧開發對象的殘疾人,建立實名制檔案信息,以鄉(鎮)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並將名冊上報縣級殘聯匯總成表,將統計數據於識別工作結束後上報省級殘聯(信息登記表附後)。
三、要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兩項制度有效銜接中制定並落實殘疾人普惠、特惠政策
在試點地區的實施辦法中,要制定對農村殘疾人普惠和特惠等特別扶助和優惠政策,將識別出的重度殘疾、一戶多殘和老殘一體殘疾人全部納入低保對象,分類施保,按最高標准發放低保金,並給予定期救濟。
將識別出具備勞動能力、有勞動意願的貧困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根據不同情況,除享受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的扶持政策,優先納入產業開發、扶貧易地搬遷、雨露計劃培訓、教育免費及補助、農村危房改造、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幫扶外,要在扶貧資金、項目、技術指導上優先或重點安排,在政策上予以傾斜,針對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更加有效的扶持措施,提高資金救助和扶持標准,確保貧困殘疾人在兩項制度銜接中真正受益。
四、要加強對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的檢查督導
各試點省級殘聯要及時了解本省試點范圍,掌握試點工作動態,組織試點市、縣殘聯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試點工作,跟蹤指導試點工作進程,總結交流試點工作經驗,幫助解決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將試點縣上報的兩項制度銜接試點地區殘疾人信息登記表匯總提交中國殘聯教育就業部。
中國殘聯將組織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檢查、督導工作,並在試點省選擇試點縣,採取深入試點縣蹲點方式,解剖殘疾人具體識別和在程序、政策方面的銜接情況,摸清農村貧困殘疾人底數,指導全國試點工作的有效開展。
附件:
1、兩項制度銜接試點地區殘疾人信息登記表(略)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統計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七日
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統計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緩解和消除農村貧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積累了豐富經驗。目前,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以下稱兩項制度),都是以農村貧困人口為扶持對象的,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於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作用,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進一步激發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義。經國務院同意,在總結一些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擴大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基本原則和試點范圍
(一)目標。通過探索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為全面實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實現到2020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的目標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理確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堅持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點和不同地區兩項制度標準的差異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堅持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幫扶和農民自力更生相結合,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試點范圍。中西部地區應將試點范圍擴大到80%以上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到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東部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試點范圍。
二、標准和對象
(四)標准。農村低保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扶貧標准,以國家公布的扶貧標准為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地扶貧標准。
(五)對象。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扶貧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農村扶貧標准、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願的農村居民,包括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農村低保對象。
三、主要內容
(六)程序的銜接。要統一組織,使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識別工作在時間和程序上同步進行。嚴格按照申請、收入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認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對於申請享受兩項制度的,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規定分別進行調查核實,集中進行民主評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屬於扶貧對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部門審批,屬於農村低保對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扶貧和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民主評議意見、審核意見和審批結果。對於已經核實的農村低保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進行復核時,要配合扶貧部門將其中有勞動能力和申請意願的確認為扶貧對象。
(七)政策的銜接。對農村低保對象,要力爭做到應保盡保,按照政策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扶貧對象,要根據不同情況,享受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採取產業開發、扶貧易地搬遷、雨露計劃培訓、危房改造、扶貧經濟實體股份分紅、小額信貸、互助資金、教育免費及補助、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幫扶等形式,確保扶貧對象受益。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的殘疾人,以及被拐賣後獲解救的婦女兒童家庭提供重點幫扶。要堅持依據統計部門的監測數據確定扶貧對象,防止盲目擴大規模,確保政策兌現。因地方自定扶貧標准而增加的扶貧對象,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安排落實扶持資金。
(八)管理的銜接。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扶貧和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建立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檔案,會同統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對兩項制度涉及的對象同步進行調整。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的生活情況。對收入達到或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要按照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對已實現脫貧致富的,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無意見後,要停止相關到戶扶貧開發政策;對收入下降到農村低保標准以下的,要將其納入低保范圍;對返貧的,要將其吸納為扶貧對象。各省(區、市)和試點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辦法。在現有貧困戶建檔立卡和農村五保、農村低保檔案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資料庫,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實加強領導。省(區、市)和試點縣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將試點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成立領導小組,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十)周密制定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試點縣的試點方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試點工作所需資金,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試點縣的實際情況給予支持。
(十一)加強部門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相互支持,主動溝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定期協商、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扶貧部門要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中交叉對象的識別工作,研究提高識別扶貧對象的准確率,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扶貧部門落實交叉對象的扶持政策。財政部門要提供資金支持,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統計(調查)部門要及時提供貧困監測數據,參與制定兩項制度扶持對象識別的相關指標。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對殘疾人有關情況,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
(十二)大力宣傳發動。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通過召開會議、廣泛宣傳和典型示範,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
(十三)加強隊伍建設。要根據工作需要,抽調一批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強的人員從事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積極開展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發揮大學生村官和扶貧志願者的作用,充實鄉村兩級力量,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十四)加大督查力度。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的考核。對扶貧開發工作,重點考核扶貧對象的收入增加和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程度;對農村低保工作,重點考核低保對象的應保盡保和規范管理程度。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通過獎勵先進、鞭策後進,調動基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1]
9. 法院把殘疾人的低保金和子女的貧困戶扶貧款扣走沒有給離下最低生活費怎麼辦
可以要求返還,如果是涉及法律問題,可以求助專業律師。
10. 辦殘疾扶貧都需要什麼東西
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免冠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