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聽證會
1. 如何組織聽證會
准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指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2、聯系布置會場,准備話筒、製作席卡等細致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指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以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2. 怎樣組織一次聽證會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所謂立法聽證制,就是立法機採取會議的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所謂行政聽證制,就是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行政處罰之前,在特定的時間、地點舉行的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事件調查人,對所要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應用處罰依據進行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的程序制度。至於如何組織一次聽證會,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自己的身份:准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指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2、聯系布置會場,准備話筒、製作席卡等細致工作。.......有道理!!!
3. 聽證會怎麼組織
准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指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版點等,權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2、聯系布置會場,准備話筒、製作席卡等細致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指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以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4. 舉行聽證會的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並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准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
5. 2.你組織一個聽證會,出了問題,使得聽證會進行不下去,領導批評了你,你怎麼辦
1 虛心接受領導批評,表態以後不會出現類似情況。2 查清不能進行的原因,先從個人能力回上找問題,然後對答聽證會的組織過程和細節上找問題,最後對會議過程和內容,尤其對會議中不能進行時的問題或討論議項研究。3 查出原因,總結,報領導查看。再次表態。4 通過此次事情得
6. 【會議組織】如何組織一場聽證會
(2)准備階段:就會議參與人員、會議召開時間、場地設備、會議通知、聽證會的議程、會議主題及相關的會議文件做一份詳細的計劃,向上級領導請示,並按領導意思改進、補充。並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
7.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案件上有一個限定范圍,包括: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8. 聽證會的組織程序是什麼
重大決策特別是涉及民生問題的、涉及群眾利益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召開聽證會。
程序:公告、通知參加、開會、決定。
9. 組織召開聽證會屬於行政監督的手段嗎
聽證會有不同的分類。
有決策聽證會和監督聽證會。
監督聽證會,屬於行政監督手段。
10.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會
需要組織聽證會的行政處罰情形有: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