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復查
至多15天時間
2. 刑事案件物價部門復核鑒定異議開完聽證會後還有異議怎麼辦
物價部門是針對價格進行管理的,不會牽涉到刑事案件的,也無權復核和鑒定刑事案件的。
3. 到底有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上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庭審的程序進行再審審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3)聽證會復查擴展閱讀:
一、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製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二、申請再審的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與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1)審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產、行政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2)對於當事人就本院一審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處理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屬於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於刑事的再申訴,由本院再次進行審查,對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可能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3)對於當事人就本院的二審終審的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審理處理,必要時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院審定。
(4)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人應依法交納訴訟費。
4.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再審案件一定會舉行聽證會嗎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規定來執行,再審案子太多,法院忙不過來,自然就要延期,院長簽個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訴法實行後,我們這高院一個月200多件申請,3個月絕對不夠處理。你安心等吧,最長半年,這期間法院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你當然有權利要求開聽證會,但是開不開還是法院說了算。你現在是復查階段,還沒確定立案,你要把證據盡量提出來,否則立案不成的話,你留著證據也沒有。
能說的就這么多了,祝你好運
5. 人民法院的復查聽證程序如何
法律沒有規定這個程序,這個程序是法院內部的行政規定,屬於文件規定而不是法內律。
另外,不是每容個案件都必然要通過聽證程序,只有法院認為有必要才啟動聽證程序。
一般通過聽證會能夠給案件一個明確的說法,這是我們期待的結果。
但也有不同意的,我遇到過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並聽到了異樣的聲音:本來法院要為他的案件舉行聽證會,但他拒絕,他認為聽證會是法院斷絕申訴人繼續申訴的一個手段,聽證會一般不會對案件有實質的解決,都是法院找的人,不會向著申訴人,而如果聽證會認為不應再審後,申訴人的申訴之路將更加難,所以他不同意聽證而只要求再審,這是另外一種聲音。
6. 市政府復核聽證會的決定,縣政府有權推翻嗎
當然不行,市政府是縣政府的上級機關,有權復核縣政府的決定,縣政府作為下級行政部門是無權推翻市政府的決定的。
7. 信訪人對復查復核意見都不服,那他們的上司都被他們收買咋辦
同一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三級行政機關依次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終止受理該信訪事項,該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和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作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必須書面答復信訪人。
處理意見的送達。辦理機關應主要採用郵寄送達方式,也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處理意見的執行。處理意見作出之日起即可執行。
(二)信訪事項的復查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復查機關是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果原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則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
復查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查機關提出復查請求,復查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進行復查。
復查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查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申請復查的期限范圍之內。
(三)信訪事項的復核。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是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與信訪復查機關一樣,根據不同情況,復核機關可能是上級主管部門,也可能是一級人民政府。
復核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核機關提出復核請求,復核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復查意見進行復核。
復核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的復查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核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復核申請的期限范圍之內。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會,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條例》所規定的復核期限內。
8. 再審聽證會後是不是就判決了,沒有機會了
1、聽證會是審查再審案件的一道程序,但不是必經程序。 2、3個月指的是案件復查時間在3個月以內(也可能1天,也可能90天內),並非必需要等到3個月後才下結論。 3、申請復查的案件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的14種情形,人民法院都會將案件啟動再審程序。 4、復查案件一般只需書面審查,無需開聽證會;申請人有權申請開聽證會,是否需要開聽證會由法院決定。如果你真的有話要說,請在再審開庭時再說吧,不要輕易將你方的觀點提前至聽證會上告訴對方。
9.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對誰公開宣布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聽證員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人民檢察院在聽證會前,臨時聘請三人以上單數的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
3、聽證會由復查案件承辦人中的主訴檢察官或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申訴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闡述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展示相關證據。聽證員可以向申訴人、案件承辦人提問,並根據聽證的事實對案件進行評議,按多數人意見形成聽證意見當場宣布。聽證筆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閱讀後分別簽名或蓋章。
4、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聽證員的聽證意見為重要依據,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後,應製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並製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0. 刑事案件申訴復查程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已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復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復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並製作閱卷筆錄。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鑒定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二十九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了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 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後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於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10)聽證會復查擴展閱讀:
第二節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十七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三十九條 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四十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復查後,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起訴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需要變更的,應當變更不起訴決定;
(三)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對被不起訴人提起公訴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十一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復查後,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批准逮捕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批准逮捕決定正確,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維持不批准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三)不批准逮捕決定錯誤,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應當撤銷不批准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復查後,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撤銷案件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撤銷案件決定正確,但是所認定的部分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糾正原撤銷案件決定書中錯誤的部分,維持原撤銷案件決定;
(三)撤銷案件決定錯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撤銷案件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重新立案偵查。
第四十三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後,認為應當維持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決定;認為應當改變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後,應當製作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當事人,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可以委託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並製作宣布筆錄。
第四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應當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製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