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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公開聽證工作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19:03

『壹』 檢察機關批捕在何情況下要開聽證

涉及家庭暴力,夫妻侵害,職務犯罪中的不作為或作為不當,司法機關防暴止暴中產生過度或特殊情況下的過度行為而涉嫌違法犯罪,等等。在社會認識與司法執行中產生了認只分歧且影響較大時,則須通過公開聽證會形式來進行推論。

『貳』 司法機關可以舉行聽證嗎檢察院決定不批捕的案件舉行聽證會算不算制度創新值得推廣嗎

司法機關判案不受公眾輿論的監督,怎麼可以舉行聽證會。檢查院決定不批捕的案件舉行聽證會違反司法獨立的規定,是胡搞而非創新,應當追究責任,而不是推廣。

『叄』 淺談如何做好民行檢察工作

A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行檢察科作為密切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業務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辦案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檢察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關繫到群眾對法律監督機關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意義重大。

一、規范民行檢察監督行為,全力推進民行檢察工作

(一)是規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要嚴把受理立案關,實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對申訴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嚴格審查制度,對影響較大、標的額較大、對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報主管檢察長審查決定,對每一件案件都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以提高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

(二)是注重審查公開制。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注重公開,對必要案件舉行公開聽證,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抗前證據開示,公開證據、公開不涉密的事實、公開適用的法律、公開雙方意見,讓辦案人清白,讓當事人滿意;

(三)是規范辦案協調制度。規范內部協調,加強民行和控申、公訴等科室的聯系,建立統一登記、案件移送、歸口答復、督促起訴線索移送等內部工作制度;規范協調機制,探索建立與法院的協調機制,組織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對調卷閱檔、支持起訴、執行監督等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多進行有益的協商探討,從制度上規范民行部門與法院關於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進民行檢察工作創新、發展並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

(一)是加大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力度。始終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擴大辦案規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監督規模和態勢。

(二)是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有效監督,始終把抓好抗訴作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中心任務,充分運用抗訴手段糾正錯誤裁判;加強再審檢察建議工作。認真研究強化再審檢察建議的措施,充分發揮好再審檢察建議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強化同級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規范適用范圍、標准和程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把糾正錯誤裁判與糾正違法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既要依法提出抗訴,又要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換辦案人建議書,及時監督糾正法院和法官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

(三)是做好重點領域的監督檢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工作,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認真開展好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有問題的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對調解的監督,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虛假調解、惡意調解以及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

(四)是加快推進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檢察辦案的特殊性,決定了上級檢察院辦案任務重、下級檢察院案源不足的現狀,要積極創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

強化以辦案規則為重點的辦案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和結案環節的辦案程序,細化工作流程。

強化辦案責任,嚴格案件審查期限規定。積極推行立審分離的辦案制度。規范案件討論制度,統一法律文書格式,簡化辦案程序,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級檢察院協同辦案機制,開展巡迴辦案、交叉辦案和集中辦案等辦案方式,實現民事行政檢察一體化工作模式。重視徵求人民法院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和完善聽取各方當事人及律師意見等制度。

『肆』 行政處罰聽證會聽證員干什麼工作

聽證員的職責:協助聽證主持人詢問聽證參加人有關事項及其利害關系方專面的問題;協助聽屬證主持人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協助聽證記錄員記錄聽證發言筆錄等情況。

對於重大的行政行為,譬如大額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當時人可以申請聽證,而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也有組織聽證的義務。在聽證會上可以聽取雙方意見,聽證員就是負責聽取意見,表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4)檢察機關公開聽證工作擴展閱讀: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伍』 檢察院參加執行聽證會要發表意見嗎

1.「在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權請求開聽證會嗎?為什麼? 」:有權。這是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法院執行是應當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此後各地高級法院規定了執行中是異議審查聽證制度。

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時的股東簽字,並非他本人簽字,他稱對於工商登記他並不知曉,故他不想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為什麼?」: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證明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時他確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著他胡亂登記的:他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他證明不了:他還是應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答辯詞及套路?如對方的觀點正確如何反駁?錯誤如何反駁?不對不錯如何反駁?需要自己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的話應如何說? 」:
(1)聽證會上只要是讓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證據,然後由主持聽證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無所謂辯詞,套路倒是固定的:舉證、質證、確認。
(2)如對方的觀點正確:你不反駁什麼?而且不是對方觀點(對方觀點已經確定了:他不是股東、不負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你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你們反駁他不是股東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聽證會是由法院組織的,作出的決定當然有法律效力:直接決定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進行。
如果聽證會認為他說的「他不股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予確認的:就繼續執行他的財產。如果聽證會認為他們證據充分、他異議有理的:當然會停止對他的財產的執行,你們需要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5.「若聽證會做出對我們不利的決定,還有補救措施嗎?如何進一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再提起一場訴訟時間很長不說,賠償請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不會多)。
二是請求執行法人代表和他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了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後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執行按規定是應當執行公司法人的財產、不應執行股東的財產,但在股東有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有情況下,就可以執行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范圍內的個人財產的,這一點想與樓上錢狀師朋友探討?

2、雖然他們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陳某就是公司的股東」這一點,真的沒有辦法,法庭上是只認證據的。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靠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股東登記是真實的符合規定的,沒有證據,反駁也不會被支持。

4、看看登記時另兩人(法人和其兒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簽的吧,如果是:三個都是同一人代簽的,又有陳某的身份證上,應是登記真實。或者找到陳某曾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證明吧。

『陸』 檢查院對聽證證據不逐一答復違法嗎

應該逐一答復。

『柒』 檢查院聽證會,會採納參會人員的建議嗎

如果參會人員意見一致,而且合理合法,我個人覺得應該採納

『捌』 檢察院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是什麼

因為憲法是效力級別最高的法律啊 修改起來自然要比其他法律嚴格 體現了憲法的權威
不過說實在的感覺憲法在中國效果不好啊 修改起來真沒什麼價值

『玖』 檢察院今天開了聽證會,還要什麼程序才放人

你好!
請說明你涉及的是什麼事。
若是刑事犯罪則要通過法院審判;若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則是在決定作出之日可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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