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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審計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08:20

❶ 如何制定有效的審計程序

內部控制審計的具體流程是:計劃審計工作、實施審計工作、評價控制缺陷、完成審計工作4個內容。
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
(一)計劃審計工作
注冊會計師需恰當地計劃內部控制審計工作,配備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項目組,並對助理人員進行適當的督導。
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有關事項對內部控制及其審計工作的影響:
與企業相關的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概況;
企業組織結構、經營特點和資本結構等相關重要事項;
企業內部控制最近發生變化的程度;
與企業溝通過的內部控制缺陷;
重要性、風險等與確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相關的因素;
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斷;8.可獲取的、與內部控制有效性相關的證據的類型和范圍。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認識風險評估在計劃審計工作中的作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選擇擬測試的控制,確定測試所需收集的證據。內部控制的特定領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風險越高,給予該領域的審計關注應越多。
在進行風險評估以及確定必要的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企業組織結構、經營單位或流程的復雜程度可能產生的重要影響和作用。企業組織結構、經營單位或流程的復雜程度可能影響企業實現控制目標的方式。企業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也可能影響錯報風險以及應對該風險所需實施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企業情況調整工作范圍,以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發表的意見。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計劃審計階段對企業董事會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進行評估,判斷是否在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中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應減少可能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注冊會計師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應當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進行充分評價。一般而言,與某項控制相關的風險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對該項控制親自進行測試。需要強調的是,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其責任不因為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的工作而減輕。
(二)實施審計工作
注冊會計師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實施審計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冊會計師識別風險、選擇擬測試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可以將企業層面控制和業務層面控制的測試結合進行。
測試企業層面控制。
注冊會計師測試企業層面的控制,在把握重要性原則的基礎上,一般關註:與內部環境相關的控制;針對董事會、經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制;企業的風險評估過程;對內部信息傳遞和財務報告流程的控制;對控制有效性的內部監督和自我評價。
測試業務層面控制。
注冊會計師測試業務層面的控制,在把握重要性原則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內部控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企業層面控制的測試情況,重點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業務與事項的控制進行測試。注冊會計師需關注信息系統對內部控制及風險評估的影響。
測試與舞弊風險相關的控制。
注冊會計師在測試企業層面控制和業務層面控制時,應評價內部控制是否足以應對舞弊風險。舞弊風險因素是指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內部環境時識別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動機、壓力或機會的事項或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的合理化解釋。與舞弊風險相關的控制通常包括:針對重大的非常規交易的控制;針對關聯方交易的控制;與管理層的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相關的控制;針對期末財務報告中編制的分錄和作出的調整的控制;能夠減弱管理層偽造或不恰當操縱財務結果的動機及壓力的控制等。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舞弊風險評估結果,對上述控制實施有針對性的測試。
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如果某項控制由擁有必要授權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與要求執行,能夠實現控制目標,表明該項控制的設計是有效的;如果某項控制正在按照設計運行,執行人員擁有必要授權和專業勝任能力,能夠實現控制目標,表明該項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
獲取內部控制有效設計與運行的證據。注冊會計師在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時,可綜合運用詢問適當人員、觀察經營活動、檢查相關文件、穿行測試和重新執行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證據越多。為確保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注冊會計師通常需對測試時間安排進行權衡,既要盡量在接近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實施測試,又要保證實施的測試能夠涵蓋足夠長的期間。注冊會計師對於內部控制運行偏離設計的情況(即控制偏差),應確定該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獲取的證據以及控制運行有效性結論的影響。在連續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有必要考慮以前年度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了解的情況,以合理確定測試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三)評價控制缺陷
注冊會計師在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測試的基礎上,需評價其識別的各項內部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以確定這些缺陷單獨或組合起來,是否構成重大缺陷並影響其審計結論。在確定一項內部控制缺陷或多項內部控制缺陷的組合是否構成重大缺陷時,注冊會計師還應評價補償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響。
1.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表明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跡象,主要包括:
(1)注冊會計師發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舞弊;
(2)企業更正已經公布的財務報表;
(3)注冊會計師發現當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在內部控制運行過程中未能發現該錯報;
(4)企業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
2.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區別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注冊會計師認為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為一般缺陷的,應當與企業進行溝通,提醒企業加以改進,但無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明。
注冊會計師認為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為重要缺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與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提醒企業加以改進,但無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明。
注冊會計師認為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為重大缺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與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提醒企業加以改進;同時應當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對重大缺陷的性質及其對實現相關控制目標的影響程度進行披露,提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相關風險。
(四)完成審計工作
1.取得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後,需取得經企業簽署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董事會認可其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負責;
(2)企業已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評價,並說明評價時採用的標准以及得出的結論;
(3)企業沒有利用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其結果作為自我評價的基礎;
(4)企業已向注冊會計師說明識別出的所有內部控制缺陷,並單獨說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5)企業對於注冊會計師在以前年度審計中識別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經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6)企業在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後,內部控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產生對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因素。
企業如果拒絕提供或以其他不當理由迴避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應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2.溝通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應與企業溝通審計過程中識別的所有控制缺陷,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須以書面形式與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注冊會計師認為企業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監督無效的,應以書面形式直接與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書面溝通需在注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之前進行。
3.形成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對獲取的證據進行評價,形成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內控和內審的區別

內控和內審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內控是內部控制的簡稱,指一般公司企業內部的控制運作。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內審是內部審計的簡稱,內部審計之父索耶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和標准,是否有效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在實現組織目標。

2、范圍不同

內審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為主。內審的范圍,直接決定著審計的質量、成本和責任,決定著審計的可行性。但是以整個內控作為內審的范圍,既不明確,也不好把握,容易產生審計風險,審計的可行性會有問題。

3、性質不同

內審是企業外部對企業的內控,是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的審計,是一種獨立的鑒證業務。內控是企業內部管理層對企業的內控評價,通常情況,授權內審機構對企業內控進行評價,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服務業務。

4、責任主體不同

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企業內部控制責任是由企業承擔的,而內部控制審計責任是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兩種責任的分離決定了企業和注冊會計師在分別實施內褲和內審的時候必須按照不同的規則獨立完成,兩者之間不能相互替代和免除。


(2)內控審計程序擴展閱讀:

內控的管理局限

1、人為過失。執行內控制度的人在決策過程中因在一定的時間內、基於所掌握的信息以及所受到的壓力,作出在事後看來沒有產生理想結果的判斷。

2、內部控制體系設計中的缺陷。制度是人執行的,在執行的過程中因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執行的人員培訓問題會造成錯誤。

3、 管理層凌駕內部控制體系。出於個人利益或虛誇主體的財務狀況或合規情況等不法企圖,而拒絕執行既定的政策或程序。

4、 員工串通或舞弊。

5、 建立控制的相關成本與效益比較。

❸ 內部控制審計五要素是什麼

第一,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以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

第二,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

第三,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第四,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即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的科學性,分析信息技術在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中所發揮作用的情況,判斷企業在反舞弊工作重點領域相關工作機制的有效性。

第五,內部監督制度,即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情況,判斷企業實施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學性,有效性。

(3)內控審計程序擴展閱讀

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內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須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不得制定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抵觸的「內部管理辦法」。

2、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最好由各部門討論並經管理層審議通過,從而增強內部控制制度的權威性。

3、既要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穩定性,又要使內部控制制度在實踐中得到補充、完善。

4、避免內部控制制度重疊現象。解決責任不明、環節太多,人人有責而結果是人人都不負責的問題。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為解決「閑置」幹部就業,從而形成多人簽字,環環蓋章,而無人承擔具體責任,遇事相互推諉的不負責的後果,致使有些本應盡快處理的問題終因手續不全而拖延。

5、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結合本單位目前工作實際,測試、評價某項具體內容是否實現了預期管理目標,看其是否取得了一定的效益,調動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❹ 審計抽憑內控審計程序

1.是按照預定的重要性水平要確定金額的,如果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低,那麼重要性水平就可低一點。金額就可以高一點。這是需要根據職業判斷的
2.。內控的審計手段有檢查憑證、觀察內控運行、詢問內控人員、如果覺得上訴三種方法也不太可靠就須執行穿行測試,也就是把一項內部控制從運行開始至結束都測試一遍。首先,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就需要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了解,也還是看看企業的內控設計的是否合理,且是否得到執行,如果決定信任其內控的話就需要進行控制測試,確定其有效性。在控制測試中,如果企業的內控未發生大的變化,高管未變動等,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低的話,則只需要的查看以前的審計工作底稿,並且對本年的內控進行少量測試即可,反之就需要進行控制測試,並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重新進行一次控制測試
3.首先是接受委託前的初步了解工作,其次接受委託之後就需要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就包括風險評估程序、進一步審計程序和其他審計程序,進行風險評估程序(這是必須進行的程序)也就是了解下企業的外部環境,內部環境等等,其中就包括了解內控,然後根據了解的情況識別確定重大錯報風險領域,再針對這些領域制定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綜合方案和實質性方案,綜合方案包括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序,實質性方案僅指實質性程序,控制測試不是必須進行的,是看了解內控時是否決定信任內控,若不打算信任則不需做控制測試,再執行實質性程序,在完成審計工作時再進行復核、質量控制,最後出審計報告

❺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如下:

1、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以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

2、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

3、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4、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即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的科學性,分析信息技術在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中所發揮作用的情況,判斷企業在反舞弊工作重點領域相關工作機制的有效性。

5、內部監督制度,即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情況,判斷企業實施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學性,有效性。

(5)內控審計程序擴展閱讀:

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內容:

1、內部控制審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2、相關風險評估和選擇擬測試的內部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3、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結果;

4、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5、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6、其他重要事項。

❻ 如何進行內部控制的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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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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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❽ 注冊會計師針對管理層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實施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理層凌駕於控制之復上的風險屬於特製別風險。無論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涉及和實施審計程序,用以:
(1)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做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做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當;
(2)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並評價產生這種偏向的環境是否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復核是否存在偏向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①評價管理層在做出會計估計時所作的判斷和決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層的某種偏向(即使判斷和決策單獨看起來是合理的),從而可能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存在偏向,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整體上重新評價會計估計;
②追溯復核與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反映的重大會計估計相關的管理層判斷和假設。
(3)對於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或基於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以及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信息而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評價其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財務信息做出虛假報告或掩蓋侵佔資產的行為。

❾ 請問:內部審計的程序,都包括內控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嗎

看來你連最基抄本的概念性知識都沒理解.希望你去看書.我這里簡單的說一下。
內部控制是管理者為達到企業目標在經營過程中所採取的手段.內部控制為達到財務和營運信息的可靠,完整,資產的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循,運營的效率和效果.
控制測試分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定義我就不講了,目的是對內部控制是否完整,合理,有效的檢查。
審計程序是在審計過程中應該採取的手段和步驟.
實質性測試是為了測試問題的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
分析性符合程序是為了分析是否符合標准,制度而採取的審計程序.
要了解這些內容最好去看看書本,因為這只是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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