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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0-11-22 11:52:38

1. 當地公安局不立案應該怎麼辦

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申請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1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 公安局立案程序,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控告人有以下三種救濟途徑:
一、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回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答請復議。
控告人報警後,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不予立案,並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書面送達控告人。控告人若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作出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控告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控告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已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七日內,書面回復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三、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控告人認為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另據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檢察院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檢察院。

3. 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檢察院對公安局不立案有措施嗎

您好:
一、檢察機關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1、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不符合職能管轄的案件(如自訴案件等)、不符合地域管轄的案件、不符合級別管轄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
3、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情形的案件;即:(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嫌疑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可能不予受理的案件: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2)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進行補充偵查,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不適宜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
三、檢察機關不予受理,公安怎麼辦?
1、對於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有權申請檢察機關進行復議,檢察機關必須更換辦案人進行復議;
2、如果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不服復議決定的,有權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復核。對於經過復議復核改變原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視為案件質量不高,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予以追究辦案人及有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是屬於上述第二種:可能不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完善相關證據,然後再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如果證據仍然不足的,只能撤銷案件了。如果屬於上述的第一種: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說明案子本身就不該立案,自然也只能是撤案處理了。

4.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該怎麼辦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 公安不立案怎麼辦

(一)提起刑事復議、復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可以向作出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於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二)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復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提起控告、申訴。

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復查申請。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控告人實施了上述救濟途徑都無果時,法律還規定了最後一條救濟途徑,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按照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一步步進行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5)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案例: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行為

原告:楊某

被告: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第三人:張某

原告和第三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張某持水果刀將楊某家防盜門劃破;同日晚十九時許,張某用石塊砸楊某的白色雪弗蘭轎車。被告接警後,將該案立為治安案件,並進行了調查取證。

2007年10月26日,被告洛龍分局做出龍公(大)決字(2007)第74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49條對張某處行政拘留五日,張某提起行政復議,該行政處罰暫緩執行。同年10月30日,楊某以處罰程序違法、應當追究張某刑事責任等為由也提出行政復議。

同年11月,原告委託洛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壞財物價格(包括防盜門和雪弗蘭轎車),鑒定結論為3570元。2008年1月2日,被告洛龍分局執法監督委員會做出撤銷(2007)748號行政處罰的決定,由辦案機關依法委託重新鑒定並依據結論重新做出處罰。

被告委託洛龍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損失進行鑒定,2008年7月30日,該中心做出鑒定結論為650元。原告對該鑒定結論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原告因張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達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標准,決定不予立案,楊某對該決定提出復議,經復議維持了該決定。

2008年12月19日,被告做出龍公(大)決字(2008)第12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因張某提出行政復議,暫緩執行。2009年2月6日被告將張某送交拘留所執行,但由於張某摔傷,洛陽市拘留所暫不收拘。

後該處罰決定於2009年3月18日執行。原告認為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遺漏重要事項、處罰程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處理第三人的違法行為。

該案因原告和第三人屬同一單位的同事,因感情糾葛而引起糾紛,對當事人生活工作均造成很大困擾。因此處理該案時法院對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終促成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對公安局的起訴。

6. 公安部門不給立案怎麼辦

公、檢、法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公檢法面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不能坐視不管。)對立案材料審查完畢以後,只能作出兩種決定,要麼立要麼不立;但不論怎麼樣都必須作書面決定,因為只有書面決定,當事人才能對這個決定進行救濟,如果是口頭的,口說無憑,沒辦法讓檢察院來進行立案監督;而且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告知控告人,讓他知情並決定是否申請救濟。公安機關不立案你還可以這么辦。立案監督應該立案而不立案,不應該立案而立案;這兩種情況都是監督的對象。《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7. 構成詐騙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有兩種辦法,具體如下: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7)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擴展閱讀:

立案的一般程序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8. 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我們該怎麼辦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首次明確將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並列,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一。所謂立案監督,就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的,對刑事案件立案實行訴訟監督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立案監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夠得到及時、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控告,由檢察機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再進行必要的調查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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