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聽證
Ⅰ 想做一個政府蔬菜價格聽證會的方案,政府該如何制定方案,以芹菜為例
依據《價格法》關於定價聽證的規定,原國家計委於2001年發布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並於2002年對該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重新發布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該辦法實施6年來,對規范政府定價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價格聽證會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對聽證會性質規定不明確,以至於社會上有人將聽證會看作定價決策會,認為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二是聽證會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開性需要加強;三是「聽證會代表」的稱謂、產生方式不夠科學,難以發揮「代表」的作用;四是對「聽證會代表」意見的最終採納情況及理由缺乏公開反饋機制。以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定價聽證制度輔助政府制定價格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有必要修改原聽證辦法。
Ⅱ 請問,什麼叫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准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持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
Ⅲ 請運用實踐和認識的有關知識,說明我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
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可溯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具體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制度被解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個環節。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關當局獲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法聽證制度又傳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國影響較大的國家。西方一些國家採取立法聽證制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識產權、犯罪及其防範等領域,越來越呈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作為立法者的國會議員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很難對其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在立法之前請有關的專家參加聽證,陳述他們對某項議案的觀點,為立法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咨詢意見,成為立法聽證會的一個主要內容。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比如,企業中的企業家和工會;破產案件中的企業、銀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消費者等等。這些利益群體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有關群體之間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因此,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也是它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
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於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總結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又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明,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
立法聽證不同於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就法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立法論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而立法聽證制度則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民主性問題。立法聽證的基本特徵:一是透明度高。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立法法規定聽證會是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的一種形式,既不是必須採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採取的形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舉行立法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立法聽證,主要根據法案的內容決定。三是公正、客觀。聽證參加人都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發表意見,不受他人影響,前提是對法律負責。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四是程序性強。立法聽證的程序性不同於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聽證前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依法有序地進行。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推進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社會公眾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直接陳述意見,反映情況和問題,從而使立法機關可以直接地、更廣泛和深入地了解實際情況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眾對立法陳述意見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頗缺失,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廣聚民智。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聽到各個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法規內容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樣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集中民智,把各種好的意見、建議吸收到法規中來,轉化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規范立法聽證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要求人們應當共同遵守的規則和明確可操作的程序,卻規定得比較籠統。結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聽證工作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聽證的主體。根據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行立法聽證的主體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但這個規定,在運作上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一般說來,立法聽證會是根據審議法規案的需要而舉行的,因此,聽證的主體宜與審議法規案的主體相一致。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
(二)關於立法聽證的客體。立法聽證的客體,必須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因為,立法聽證的主體是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才可以作為立法聽證的客體。
(三)關於立法聽證的方式。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做法是舉行立法聽證會。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在舉行立法聽證會時,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聽證規則。對舉行立法聽證會參加的人數、發言順序、發言內容、發言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和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如果聽證規則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聽證都考慮規則問題。二是確定聽證的法規草案和聽證議題。聽證的法規草案一般選擇的是立法涉及面廣、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為市民普遍關心和內容具有一定可辯性的法規草案進行聽證。聽證議題由聽證主體提出,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三是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報刊上,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另外,聽證會參加人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遴選。即在聽證會前召開若干次座談會,從參加者中遴選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人數相當的不同觀點的人,作為聽證會的參加人。四是嚴密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書記員宣讀會場守則或聽證規則;②主持人介紹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會議程序、聽證人,宣布發言順序;③人大常委會領導致辭;④聽證參加人發言;⑤主持人進行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在這些過程中,除聽證參加人發言外,其餘程序都進行得非常簡短,聽證會的時間絕大部分留給聽證會參加人發言。在聽證過程中,一般宜逐個問題進行聽證,不宜交叉;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要做准確而完整的記錄;主持人只負責聽取意見,一般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進行;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四)關於立法聽證意見建議的歸納與匯總。認真整理和吸收立法聽證會意見、建議,是立法聽證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歸宿。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審議法規草案的參考依據。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准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在採納吸收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過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做法是,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時,除將聽證意見、建議歸納整理成報告書外,還提出採納的初步意見,提交法制委員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召開的立法聽證會,則由法制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聽證會參加人提出意見的處理辦法是:對理由充足,比較成熟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原則性的意見,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對未作吸收的意見,須向提出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徵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立法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須要舉行聽證時,才舉行聽證會。
Ⅳ 社會聽證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麼
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
二,從經濟學角度講,有助於行政主體提高行使行政權的效率。雖然有人提出讓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會影響到效率的提高,但據成本分析、最終結果看,聽證反而從程序上保障了行政決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務,最終提高行政效率。
三,從政治學角度講,聽證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據人民授權理論,人民對政府直接式或間接式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公共行政運作前提,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要遵行、體現民主原則、憲政原則。讓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體現了這樣的本原宗旨。
四,聽證制度有利於樹立「公開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化接軌的需要。世貿組織是高度透明的國際組織,其規則主要就是行政法規則,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制度,排除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證自由競爭。讓公眾通過聽證參與行政過程有利於構建這樣的公開透明政府,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五,從整個社會角度講,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通過聽證程序參與行政行為,使其直接與行政主體對話、協商解決利益沖突,使行政行為公開化,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進步、和諧。
Ⅳ 價格聽證會的結論和最後定價的關系應當是怎樣的
從1998年5月至今,《價格法》實施整整三年。《價格法》其中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那麼,上海的價格聽證會制度,究竟實施得怎樣?
據統計,三年來本市共舉行價格聽證會8次(見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調、水價調整等。記者同時還了解到,盡管沒有全部召開聽證會,但本市大多數價格調整都充分考慮到了民意,調價幅度的科學性也都被後來興旺的市場所證明。既然順應民意,為何有些價格調整沒有按照《價格法》召開聽證會?專家指出:這表明,有時候在有些部門的心目中,價格聽證會似乎只是一種形式,而非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
價格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制定價格是一件事關穩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紀的市民都知道,在計劃經濟實施指令性價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漲2分錢,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某種商品價格的調整,都是以機要文件的形式傳達到各地,直到要調整的當天才能開啟文件。進入市場經濟,物價政策放開了,政府管價格的范圍越來越少,但難度卻越來越大。煤氣、自來水、城市用電、非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等牽涉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價格到底怎麼定?除了要考慮市場供求情況這一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因素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充分聽取老百姓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科學決策。
專家指出,建立聽證會制度,既保證了作為最終價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參與定價的權利,也提高了價格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之所以有時會被「忘記」,除了相關部門意識不強外,某些規定的不明確性也是原因。比如,對召開價格聽證會,現在只是用「應該」而不是「必須」的字眼,因此無法確認不開價格聽證會是否就是違法行為;再比如,鐵道部有權制定鐵路票價,卻沒有規定要召開價格聽證會。對此專家認為,應盡快出台一套《價格法》的實施細則,尤其是對價格聽證制度作出規范。據悉,本市正在醞釀出台一套價格聽證會的詳細制度。
完善的價格聽證會應該是怎樣的?專家認為,公開、公正、民主是聽證的靈魂所在。首先,要強調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壟斷性商品的價格,非經聽證不得確定;其次,聽證會可以通過媒體向價格利害關系人公開,並接受輿論監督;第三,聽證會內容由會議主持機關記錄備案,公眾有調閱該記錄的權利;最後,若聽證會代表的意見未被採納而對最終價格決定持異議的,應由做出該決定的單位負責向其解釋原因。唯此才能確保政府的定價行為是為市場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為。
價格聽證會如何舉行
據了解,今年與百姓生活關系密切的調價方案一個接一個,諸如分時電價、教育收費、葯品價格、水價和部分電信資費等。如果舉行價格聽證會,有哪些步驟?
有關部門向記者介紹,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按定價許可權由有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條件具體確定,一般包括電力、自來水、民用燃料、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醫療、教育、住房、有線電視和主要旅遊景點門票等。價格聽證會由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組成人員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代表、經濟技術專家、學者、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經營者、消費者的代表組成。
關於價格聽證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由申請調定價的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定價格申請書。其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及其生產經營狀況;目前存在的困難;上年度及當年的財務成本資料及財務審計或驗查結論;經許可權技術部門認可的關於調定價格項目的質量認證文件;調定價格的理由;所在地區內外和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申報調整價格的水平以及調價後對各方面的影響程度;本企業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紹的情況。
價格聽證會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請調定價格的部門或企業向聽證會匯報調定價格的申請,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介紹有關政策和初審意見;其次,由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聽證會意見並提出決策意見,反饋給價格聽證會進行第二輪論證、質詢;最後,價格主管部門在聽取採納聽證會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在規定期限內制定最終調定價方案,正式行文頒布實施。
眾說紛紜話「聽證」
群眾代表劉福長:我參加過一次關於高中教育收費的聽證會。總的感覺是,有關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關於收費的論證也不全面。聽證會既然是《價格法》規定的,就應該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我們有些價格聽證會卻給人這樣的感覺:這些決定已經定了調子,無須爭論,聽證僅僅是為了符合程序而已。對合理的漲價,我們老百姓也認為是應該的;即使有不了解情況的市民持不同意見,也可通過聽證會進行溝通。現在的聽證會范圍小,很難起到溝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協委員張洪明:價格聽證會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的權利,也有利於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本市目前的價格聽證會尚處於初級階段,實踐得少,問題和規律都缺乏把握,如會議時間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無法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客觀上就難免有些粗糙,對決策的效用還不大。
價格聽證會應該是價格制定的一個過程而非一個了結,是一個系列而非僅僅一個會議。應該有不同層次的人參加,特別是有能夠對問題作出定量分析的專家參加,而相關行業也應該為各界人士提供相當完善的信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價格聽證會的質量。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是一些無法開展充分競爭的公用事業等行業,這些領域屬於自然壟斷,而壟斷行業一旦純粹以營利為目的,對公眾的影響就很大。因此國家出台《價格法》規定這些部門制定價格需要召開價格聽證會,一方面是對群眾權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義是以此來約束壟斷,保證公平和競爭。
我國是從計劃經濟模式走過來的,慣性還在。一些企業看上去是市場化的主體,實際上其觀念和行事作風依然留有過去作為政府部門的痕跡。某些政府主管部門也未能及時轉變觀念和職能,偏重這些行業的利潤,而沒有充分考慮消費者利益。調價本身並沒有錯,價格變動勢在必然,關鍵是要把調價理由充分透明化。
Ⅵ 我國規定聽證程序法律有幾部
價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執行機構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2010年8月16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1)材料中公民是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民主決策的。(2分) (2)①對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民可以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決策。(2分)通過聽證會,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4)因而,社會聽證制度對於公民參與民主決策具有重要作用。 ②實行聽證會這種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決策科學、利民。(2分) Ⅷ 比較經濟法中的定價目錄與聽證目錄
首先,我感覺你是我們學校我們經濟法班的.... Ⅸ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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