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聽證書
① 法院執行後能否在申請聽正
既然可以申請執行,那麼判決是生效了,所以不能再申請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② 請問執行異議聽證會從申請受理到下裁決書需要多久有法律明確規定嗎
審查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
③ 法院執行程序中的聽證書面結果是裁定還是判決若不服,是上訴還是復議
裁定
④ 治安管理行為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復議如果放棄聽證,復議單位怎樣行政執行
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於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後將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若發現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改變」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除了申請人依法撤回復議申請外,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即行政復議機關仍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機關仍需對原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後發現該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將該行為撤銷,則其不宜再作出撤銷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更為適宜。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請人已遭受損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等,此時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理並確認違法,將有利於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公民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在申請人不撤回復議請求、堅持要求復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再者,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有助於發現被申請人在執法中的問題,進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更有助於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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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法院聽證會後可以立即執行裁定嗎
十五日。 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行政處罰前不需要履行聽證程序的,在告知後多就能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但是在行業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在國家局《關於印發煙草專賣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煙法[2003]239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如要求陳述、申辯,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這3天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期滿後,可以履行內部處罰審批程序,負責人同意後,即可下達處罰決定書。
但是,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註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後,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除特殊情況外,最少是在告知後滿3天。
⑦ 違章了但沒有處罰決定書編號我怎麼交罰款
如果是非現場罰單,可以去當地交警隊確認違章同時列印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上面的信息去交罰款。
如果是現場罰單,可以在當地交通管理查詢網站查詢該違章行為的文書編號,根據此號去指定地點繳納罰款。
(7)執行聽證書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人所作的行政處罰。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弔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
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但弔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
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2004年5月1日,現行規定廢止,統一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違反限速規定四種情形不再罰款扣分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年底曾發布《關於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最受司機們關注的要求莫過於,明確了4類只警告不罰款、扣分的情形。
指導意見要求: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新規對4種情形只警告不罰款不扣分的要求,是一項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措施。但交警指出,這些要求並不是鼓勵超速,即便是上述4種情形,也已構成交通違法行為,仍將被抓拍記錄,只是處罰上有所調整。
而如果這些行為造成後果,仍將被追究責任。交警提醒,駕車上路安全第一,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