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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24:13

『壹』 什麼是反壟斷法的兩禁一控制度

《中國法院網》:QQ與360紛爭引發的法律思考

沒有完善的反壟斷法,互聯網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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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知道「任何一個商人,都不會拿他的客戶利益去開玩笑,更不會為了所謂的競爭去犧牲公眾的利益,因為他們都懂一個理,客戶是他生存和發展的衣食父母!」因為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和誠信道德經濟,三位一體,不可或缺,尤其是騰訊這樣的大企業,是承擔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的。相信馬化騰懂這個道理,相信他的商業頭腦和智商應該不低,騰訊不會是為了自取滅亡而去綁架億萬網民,他也同樣不會拿騰訊和自己的利益開玩笑,他這樣做一定有自己的理由,這個是他的一個在現有法律背景下的一個商業決策。當然這個決策是不是正確,需要市場來檢驗和裁判,商業重大決策不好,是有風險的,所以這么做之前一定要進行好商業風險和訴訟風險評估,一旦失策可能會給企業利益帶來損害,甚至滅頂之災導致破產,這個是常理。當然,如果騰訊一定要自取滅亡玩自殺,那也是他的權利,因為,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都不能禁止自殺,只禁止他殺,自殺是人的自由。所以筆者只從法律的層面上對這場紛爭做法理性分析:

首先,騰訊如果跟億萬網民有為網民提供無條件免費QQ服務的契約,就不能阻止QQ用戶使用「扣扣保鏢」。如果有,騰訊就不能未經網民同意單方面為此設置條件,否則就是違約,也就是說,騰訊強迫網民在使用QQ和360「扣扣保鏢」之間做出排他性選擇,是違約的,是綁架強迫網民的行為;如果沒有,騰訊設置網民卸載「扣扣保鏢」才能使用QQ的強制條件為法律所不禁止(除非我國反壟斷法上有禁止性規定,據筆者孤陋寡聞,是沒有的),那麼法不禁止的商業行為是可以為的,也就是說合法的。進一步說明:假設有一天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和情勢變更,騰訊公司經營QQ工具不能贏利了,虧損了,騰訊告知網民,要取消騰訊QQ即時通訊業務,那也是騰訊的商業自由,我不幹了總行吧?我們總不能要求騰訊虧本經營,直到他資不抵債了也不能申請破產死亡,馬化騰舉債也要持續不間斷地永久性給億萬網民提供免費QQ服務。據說QQ是抄襲模仿的國外即時通訊軟體ICQ,當時ICQ也是有很多用戶的。現在ICQ退出了,死了,他的用戶自然不能再使用ICQ了,ICQ網民總不能說你不能死,你死了給我的聊天造成了不方便,是侵害了我的用戶權益。現在QQ沒有死,只是因為商戰,給網民設置了一個條件,不使用「扣扣保鏢」,因為騰訊也有自己的防盜號木馬、清理不需要冗長垃圾文件、防止QQ設置被惡意修改等的軟體「QQ醫生」和「QQ管家」。

其次,「扣扣保鏢」和「QQ管家」都要掃描用戶硬碟和隱私。 「扣扣保鏢」要做到「QQ醫生」或者「QQ管家」的上述功能,也同樣必須掃描用戶硬碟,那麼誰來保證「扣扣保鏢」和360殺毒不掃描QQ用戶硬碟和隱私呢?為了殺毒、防毒、殺木馬、防木馬,掃描網民硬碟是無可避免的,現在木馬、病毒這么多,幾乎無孔不入,我們要使用網路和QQ,都必須接受這個「被掃描」的現實,否則我們的系統隨時面臨被病毒侵襲導致系統崩潰而無法上網的風險,我們的QQ賬號和照片、日記、好友、其他賬號、手機號碼等等個人其他信息等也隨時可能被黑客或別人盜走和竊取。要是我們害怕掃描,那就只好不上網了。

再次,掃描用戶硬碟和隱私,與披露、出賣用戶隱私是不同的概念。如果騰訊掃描到了QQ用戶隱私披露出來,或者用來賣錢,如果有證據,那就是侵犯他人隱私權,受到侵害的網民可以對騰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因侵害網民隱私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我們的手機號碼中國移動和聯通公司都知道,我們總不能說他們不該知道吧?但是如果移動和聯通或者他們的工作人員,把我們的手機號碼和通訊記錄披露出去,拿去盈利賣錢,那才是構成對我們的侵權,我們可以起訴他們。

第四,「扣扣保鏢」提供給QQ用戶攔截、過濾QQ軟體廣告、去除QQ插件的「自主選擇」功能嚴重侵害了騰訊公司的經營權益和商業利益。騰訊和360都是商人,是做生意的公司,騰訊以免費為主為網民用戶提供QQ即時通訊服務為主的一系列服務,那不是做社會公益事業,那是要有利可圖的。如何圖利,就是廣告收入,包括彈窗廣告在內的各種形式的廣告鏈接,藉此向做廣告的商人收取廣告費,這個跟電視台插播廣告是一個道理。如果電視觀眾不想看廣告,就只能去收看無廣告的收費電視或者買影碟看,是要自己花錢的。所以騰訊也有收費服務,你不想看到騰訊QQ的廣告,那就花錢向他購買各種花樣繁多的「赤橙黃綠青藍紫」鑽。360今年推出免費殺毒,擊退了各路收費殺毒軟體,360這么做不是在學雷鋒,「全心全意為網民服務」,他佔領個人用戶殺毒軟體市場後,是要靠做廣告賺錢的,換了賺錢的方式而已。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360同樣也不是在做社會公益事業,否則360公司那一大家子吃啥呢?360提供過濾QQ廣告的軟體給QQ用戶「選擇使用」,實際上是逼騰訊退出即時聊天市場,這個跟360逼其他收費殺毒軟體退出個人殺毒軟體市場是一個道理。我作為QQ用戶,能有過濾QQ廣告的軟體,我當然會使用,因為這樣方便啊,而且等於是免費享受了以前的「赤橙黃綠青藍紫」鑽待遇,多好呢!——人都是趨利的,如果有免費的午餐,誰不願意吃呢?但這樣一來,我們就被360利誘而不自覺的「被合謀」阻止QQ發布廣告賺錢了,360成功地利用我們斷了騰訊的財路:只准向網民提供服務,不許他打廣告賺錢!騰訊公司的商業利益就將因此被剝奪喪失殆盡,360對其構成嚴重侵權,騰訊公司只能被迫奮起反擊,沒有退路。

第五,免費QQ用戶過濾QQ廣告同樣構成對騰訊的侵權。市場上真正免費的服務是沒有的 ,除非是做慈善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政府的社會保障服務(那也是納稅人納稅交換來的)。商人和商業公司做慈善那也只是一種回饋社會,返還利潤的方式。前提是他要有利潤和多餘的財產,我還沒有看到有商人和公司做慈善做到自己破產,把自己的老本和家底全部都捐贈出去的,因為這個是違背人性的。比爾蓋茨捐了幾百億,但是他並不是什麼都捐了,他還是能保證自己既有的生活質量不下降。這個世界上也沒有真正的絕對的「裸捐」——捐到自己連衣服都沒穿的,老婆孩子和企業雇員飯都沒吃的,工資都沒有。為什麼捐,這個是與社會、企業文化、法律制度設計和個人的道德價值取向有關:我只需要花這么多錢,相對於我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而言,我願意捐出去,換取精神上的收益和平衡啊,即便是雷鋒做好事,那他也是感到精神非常歡愉的,沒有人逼他這么干。前些年,歐盟起訴微軟壟斷,要求分拆微軟,比爾蓋茨也沒有說,那分拆就分拆吧,反正我錢多了花不完——市場不是這樣的邏輯,比爾蓋茨要對自己的名譽、地位和員工的利益負責,所以他花錢請律師應訴,最後贏了——否則他現在有這么多錢捐嗎?捐是一種大公司大企業大老闆主動承擔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不是法律責任,不捐也是可以的,「強捐」和「被捐」不是捐,否則就不是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自由的社會。而且捐的前提是有賺,沒有賺,哪來捐呢?——除非是馬上死去捐獻自己的器官!所以,我們免費使用QQ的同時不阻止QQ的廣告彈出來也是我們對騰訊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否則我們就出錢購買收費的「赤橙黃綠青藍紫」鑽QQ,因為我們不能剝奪騰訊公司獲取廣告收入這個合法商業利益的機會;我們也不能說使用QQ的億萬網民的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我們就能代表國家代表人民剝奪騰訊公司的法人利益和馬化騰的個人利益;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大眾利益也要保護騰訊公司和馬化騰的個人利益;如果騰訊公司法人利益和馬化騰的個人利益可以被360「代表」億萬網民所「代表」掉和剝奪,那麼我們每個網民的個人利益也同樣可以以國家和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的名義加以剝奪和代表,這個是唇亡齒寒的邏輯。

第六,網民已經被360綁架兩次了。第一次是被360綁架使用360的免費殺毒軟體,這次綁架是很隱性的,沒有引起這么大的風波,因為那些被卸載的收費軟體商沒有騰訊這么強大,是互聯網的相對弱者,發不出多大聲音,也沒有「反綁架」的能力。於是我們順利卸載了瑞星、金山等收費殺毒軟體,安裝使用起360的免費殺毒軟體,固然一開始感覺很不錯,有苦大仇深後「翻身得解放」的感覺。但等到收費殺毒軟體被擊退了,現在我們就必須看360的越來越多的廣告了;如果360現在如果不打廣告,又免費給我們殺毒,他也會破產的。現在360舉一反三,綁架我們使用「扣扣保鏢」,不讓我們能看到QQ廣告,我們同樣感覺很好,再次感到「翻身得更大的解放」了,於是我們覺得360是億萬網民的大救星,但是騰訊足夠強大,有能力「反綁架」,於是我們很多人站到了360一邊為360吶喊助威,再次被「願意」,而且是「狠願意」。我們怎麼如此不理性呢?等到QQ被擊退了,360就會推出(據傳現在已經推出)IM即時聊天軟體。如果推出來,自然一開始在沒有擊退QQ之前會沒有彈窗廣告,360會讓我們過上幾天沒有廣告彈窗的清靜幸福日子,因為360有殺毒軟體的廣告收入源源不斷提供支持與騰訊競爭打消耗戰,而騰訊QQ卻只有QQ廣告作為自己的主要收入來源,現在被掐斷了,沒有了糧草,騰訊又不太可能開發免費殺毒軟體去搶佔360的市場和廣告收入資源,三軍未動,糧草已斷,必敗無疑——這個就是360的如意算盤和要獨霸互聯網天下的「雄才大略」:騰訊盡管現在強大,但是360有統一互聯網天下的可能。等到QQ被擊退了,360一統互聯網個人殺毒和IM及時聊天市場,360的IM一定也會做廣告的,甚至更多......到那時,我們只能聽任360擺布,還不知道360會對億萬網民做出些什麼來,也許組織召開個「聽證會」,然後對我們開始即時聊天收費也不是沒可能!因為360壟斷市場後總是要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這個是壟斷資本的本性和危害,與個人品德無關!於是我們只有逆來順受,忍氣吞聲了,於是億萬網民又只能盼望出現「361」來拯救我們了——億萬網民永遠處於被拯救的弱勢當中無法真正站立起來——這個就是互聯網社會的「周期律」。廣大網民被360綁架後還集體無意識地跟著360起鬨搞互聯網群眾運動,最終的結果是:億萬網民總是過不上幾天好日子,受害的永遠都是億萬廣大網民,在互聯網上網民永遠都成不了上帝,永遠都沒有真正的發言權,始終逃脫不了互聯網大鱷和寡頭控制和擺布的命運。

第七,沒有完善反壟斷法,互聯網就沒有公平和寧日。誠然我們現在是在受騰訊這個處於IM即時通訊市場絕對壟斷地位的企業壓迫著,很多的軟體公司被騰訊利用自己在IM即時通訊市場的壟斷和支配地位被騰訊山寨後死去,如很多的游戲軟體,聯眾等等,他們的利益就這麽樣被騰訊這個壟斷「山寨」大鱷吃掉了,黯然退出了自己開創的市場,對自己的利益拱手相讓,這個大家都知道的。而現在我國的反壟斷法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在現有法律條件下,很難說馬化騰的騰訊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馬化騰確實也是不道德的,但是在一個嚴重缺乏法制制約的互聯網市場,競爭又這么你死我活的激烈,我們很難去非難馬化騰一個人,因為大家都是在互聯網這個無法無天的虛擬天地里肆意妄為,不擇手段,只有強者為王,敗者為寇,沒有公平和正義可言,我們冷靜想一下,那些被360和騰訊擊退出市場的瑞星、金山、可牛、聯眾等公司以及他們的員工,他們才是互聯網真正的弱勢群體,他們因為互聯網的壟斷而讓出了自己的所有利益和市場,他們的利益有誰為他們吶喊呼籲維護過?如果我們因為這場紛爭只要騰訊和馬化騰對億萬網民承擔道義責任,私下認為也是不公平的。騰訊固然是壟斷地位,但是現實社會和網路社會的壟斷的還少嗎?我們至今不都還在「享受」著移動通訊的雙向收費和石油公司的高油價嗎?我們為什麼要為了騰訊那點彈窗廣告給我們帶來的那點不便而被360綁架利用去為難騰訊和馬化騰,充當360的炮灰和推手呢?這對我們連蠅頭小利都算不上,QQ我們不是可以照樣使用嗎?我們為什麼這么樣不近人情?我們又為什麼不去奮起非難我國的網速只有國外的幾十分之一,那給我們上網造成了多大的不便?!難道因為騰訊是我國數百壟斷特大企業中的「弱者」,我們就去「撿軟柿子捏」嗎?我們億萬網民的道德和公平意識又在哪裡呢?所以,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還不完善是導致這場紛爭的原因和關鍵所在,在完善前,騰訊只要不違法,馬化騰再不道德,那也是他的權利,他不要面子不愛惜自己的名聲和榮譽,那是他的自由,不道德是人的自由,只有違法犯罪才應該受法律制裁!反壟斷是國家責任和義務,應該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行業部門依據反壟斷法啟動對騰訊和360的反壟斷調查和訴訟。讓我們回歸理性,呼籲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億萬網民合法權益的反壟斷法盡快完善起來吧!

『貳』 如何評價7月29日美國國會反壟斷聽證會,及科技巨頭CEO們的表現

人都是以利益至上的嘛,這也是人之常情啦,換作誰也不會希望自己花大價錢研究的東西被人抄襲,所以我們要更加努力自己研究,加強自己的底蘊

『叄』 比爾蓋茨在微軟遭到反壟斷案以後是怎麼做的

2002年4月22日,比爾·蓋茨親自出庭為微軟辯護,試圖使公司免於9個州的司法部長提出的嚴厲的反壟斷制裁方案。在認定微軟法律責任的長達四年的審理程序中,蓋茨曾經接受美國地區法官傑克遜的傳訊,卻從未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4月24日,比爾·蓋茨首次承認,微軟有可能會對現有的視窗操作系統進行「瘦身」,從而為個人計算機用戶提供一套視窗簡裝版本。此前,蓋茨一直堅持認為,這么做是不可行 的,會使微軟失去在操作系統上的領先地位。英國《金融時報》認為,蓋茨態度的轉變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要問誰是近來進進出出華盛頓聯邦法院11號房間最聰明的傢伙?毫無疑問,比爾·蓋茨。他的「補救」證詞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反壟斷案中一直顯得精確而見多識廣。在本案中,9個州一直建議實施一套比微軟與司法部達成的協議更有效,或者說更「殘酷」的補救方案。美國司法部的方案已經夠讓人頭痛了,新的補救提案要求微軟從視窗操作系統中刪除瀏覽器等附加軟體,以使用微軟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這樣可以打破微軟的壟斷地位,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餘地。可這只會把微軟逼到絕路,趕出生意場。微軟表示必須對所有修改過的系統進行測試,確保它們與既定標准嚴格保持一致。這意味著,微軟要測試成百上千個版本的視窗系統。聯邦法庭上出庭作證的又都是清一色的小人物。他們可以在市場上評說微軟的功過,但卻不知道怎樣進行反壟斷補救。經濟學家、法律學者可以在補救案上發表意見,卻對軟體製作束手無策。-征服美國政府據最新一期的《財富》雜志披露,微軟征服美國政府的主要武器有兩個:金錢和游說。微軟與美國政府之間的親密關系是有歷史淵源的。在2000年總統大選里,微軟為聯邦候選人和政黨捐資460萬美元,幾乎多於所有的其它美國公司,僅略遜於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比它的最強競爭對手美國在線時代華納高出兩倍。2001年,微軟贊助3600萬現金和價值1.79億美元的軟體投入,使微軟和政客們的關系搞得異常融洽。早在90年代中期,微軟出了名的大說客傑克,每天拎著筆記本電腦和手提電話,駕著切諾基吉普車,穿過擁塞的交通,往來於微軟位於郊區的辦公樓和國會山,展開艱苦卓越的游說工作,從此,微軟就開始游刃於華府上層。盡管1998年美國司法部起訴微軟公司壟斷商業行為導致微軟與政府之間的魚水關系開始發生實質性變化,大多數人都不知道,微軟的游說能量仍然是讓人大跌眼鏡。當與華盛頓政府產生分歧,大多數美國公司無非採取以下三個步驟:一、反擊,二、阻礙議案的執行,三、促使立法者制定符合他們利益的議案。微軟更是棋高一招。微軟能夠令華府高官為其推磨,讓政府方面在關乎公司利益的重大問題上保持沉默。為了達此目的,微軟可謂不遺餘力。在1998年底和1999年初走錯幾步棋之後(試圖剝奪司法部的反壟斷基金等),微軟迅速地重新找到了立足點。在華盛頓,微軟公司負責政府關系事務的職員有15人之多,是其它公司的三倍,在其它主要的州甚至多於20人。微軟的說客中,甚至包括共和黨前主席哈雷巴貝爾和柯林頓政府律師傑克昆因。如此肆無忌憚的游說自然會招致人們的不滿。計算機和工業通信協會(由微軟的對頭Sun、甲骨文和時代華納公司共同資助建立)主席埃德·布萊克指出,微軟游說的目的是「企圖破壞法律的實施(即反壟斷案的調查和審判),可以被認為是阻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微軟公司否認公司游說阻礙了執法官員進行反壟斷案的調查。政治捐款和其它傳統的游說方式只是微軟常用武器的一部分。還有很多你可能想都想不到。例如,微軟借網站在全球大拉支持票;在1998年成立的網路世界創新自由組織(FIN)聲稱支持比爾·蓋茨的來信裝滿了5個大箱子;微軟還在公司網站上增加鏈接,在每天接到的幾千封發給比爾·蓋茨的電子郵件中挑出中聽的來,還在拉斯維加斯Comdex計算機展上大力推廣FIN。今天,有25萬多人次已經簽名表示願意支持微軟。僅2001年最後兩個月,就有幾百封經過FIN篩選的電子郵件發給了30位立法者,表示希望立法者給微軟更大的貿易權利,增加微軟的海外銷售量。微軟還定期給國會山的官員普及計算機、網路、寬頻等知識,使那裡的立法者們越來越覺得微軟有著一副善良、可親的臉孔。-法庭上微軟氣勢奪人在曠日持久的微軟反壟斷案審理過程中,直至上周,9個上訴州的律師才第一次得到機會,在法庭上當面「會審」比爾·蓋茨這位軟體巨人和世界首富。四年前,在最初的審訊中,比爾·蓋茨沒有出庭,他只是提交了一本錄影帶。在錄影帶中,他懶散地坐在椅子上,時而用近乎耳語的聲音做出供詞,時而大發雷霆。這一次,9個州聘請的律師斯蒂芬·昆尼用了三天的時間向比爾·蓋茨發問。盡管看起來昆尼懂得許多技術細節,但很明顯,在冷靜而剋制的比爾·蓋茨面前,他只能試圖地表現得稍好一些。昆尼在法庭上和緩的質詢證人方式讓傲慢的蓋茨比較能夠接受。而且,9個州所提出的不完善的補救方案以及比爾·蓋茨在法庭上的得體表現,都使昆尼看起來沒有能夠充分施展手腳。本來,很多證據已經很好地說明微軟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實施壟斷,違反了反壟斷法案。但這次的出庭作證,比爾·蓋茨用長達155頁的證言對9個州的提案進行抨擊,使法庭相信那些提案是惡意、模稜兩可的,而且全然未把消費者、個人電腦市場或美國經濟的未來放在心上。在法庭上,微軟企圖把起訴書描述成競爭對手們(主要是SUN和時代華納)的心願。蓋茨說這些提議其實正是他的競爭對手們夢寐以求的夙願。蓋茨表示,9個州提出的補救提案在他看來對微軟是毀滅性的,會終止公司已經進行十幾年的研發工作,會造成大量雇員失業,以及使微軟撤出最具價值的視窗軟體開發工作。昆尼律師試圖證明蓋茨的擔心近乎偏執。在這一點上,昆尼為將來的庭審贏得了重要的一分。他迫使蓋茨在證言中刪掉一個詞——「按照推測」。這表明微軟承認,網景公司的瀏覽器和Java程序語言曾經給微軟構成極大的威脅。一個詞的改動本來並不很重要,但這給蓋茨後來提供證詞的可信度留下了陰影。不過,比爾·蓋茨在法庭上整體表現得沉著而且善意,與上一次在錄影帶中的舉止判若兩人。他對每一個起訴者的批評聽上去也理由充分。那麼,案件的關鍵就在於法官本人了。女法官庫雷科特琳的立場一直是捉摸不定的。但是,在蓋茨的作證過程中,她給了原告方一個接著一個的打擊。她規定某些電子郵件不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並多次同意蓋茨律師反對昆尼質詢的請求。蓋茨在法庭上開的玩笑有時還會把她逗得哈哈大笑。她還同意蓋茨律師的發言時間可以超時,那樣蓋茨就可以不必為了第四天的作證而不得不留在華盛頓了。最明顯的是,庫雷科特琳甚至粗魯地打斷昆尼的一個提問。她說:「這不是陪審團審訊,我明白就行了,繼續下一個問題吧。」種種跡象顯示,聽證會對9個上訴州來講都不是好兆頭,它們的勝算不大,因為庫雷科特琳是唯一的關鍵人物。聽證會預計將在5月份結束

『肆』 參加發改委反壟斷聽證應發改委為什麼要反壟斷

總結起來,反壟斷的目的在於保護市場充分競爭的機制,促進經濟有活力的發展。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取決於所在國的經濟政策,產業結構安排及其他國情要素,因此,對中國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研究要作到立足於中國國情,與中國的經濟政策和目標相結合。當然,可以選,也應該選與中國國情有相似之處的國際經驗為參考。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切反壟斷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反壟斷法立法目的之確立對於反壟斷立法工作來說具有綱舉目張的效果。若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非常的清楚,中國的反壟斷法也許就不會「千呼萬喚總不出」了。另外,反壟斷立法重要,但建立能夠保證反壟斷法有效實施的執法體制實際上更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正和自由的市場環境,而是必須藉助與一個獨立、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機構,反壟斷法不過是一紙空文。同時,這樣一個機構的設置與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又是密不可分的。因為,執法機構的設置旨在追求立法目的的實現,有什麼樣的任務就應該有與之相適應的主體去完成,即使命決定身份。若是不從這方面考慮執法機構的設置,這個執法機構即便誕生必也是先天不足或失敗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研究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同執法機構是分不開的

『伍』 《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哪裡

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目前執法機構已經成立了3個,3個機構的共同領導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也已經成立。它們分別是: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商務部下設的反壟斷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設的價格監督檢查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設的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其中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陳德銘 商務部部長
張 平 發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華 工商總局局長
畢井泉 國務院副秘書長
委 員:張 茅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歐新黔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姚增科 監察部副部長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高宏峰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馬秀紅 商務部副部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鍾攸平 工商總局副局長
張 勤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張 穹 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桂敏傑 證監會副主席
魏迎寧 保監會副主席
王禹民 電監會副主席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商務部承擔,馬秀紅兼任秘書長

反壟斷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經營者集中行為,指導中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以及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價格監督檢查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協議行為。國家和省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權,市縣兩級是配合調查,跨省案件由國家發改委負責指定牽頭辦案或者聯合辦案,重大案件由國家發改委直接組織查處。

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協議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陸』 國家反壟斷局局長什麼級別

國家反壟斷局局長就是正司局級幹部。目前,國務院下屬的三個部(委、局)中設有反壟斷局,均屬於部(委、局)內設機構,不是國家局。國家商務部稱為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稱為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國家工商總局稱為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主要職能各有側重,分別如下:
國家商務部反壟斷局的主要職能:
(一)起草經營者集中相關法規,擬訂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受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磋商和申報,並開展相應的反壟斷聽證、調查和審查工作。
(三)負責受理並調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的經營者集中事項,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依法調查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負責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六)牽頭組織多雙邊協定中的競爭條款磋商和談判。
(七)負責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的主要職能:
(一)指導全國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擬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政策、任務、工作計劃及實施意見。
(二)監督檢查價格改革方案和價格調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價格調控管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全國性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界限,協調解決檢查中出現的政策問題。
(四)查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部門、中央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協調處理省際間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查處重大價格、收費違法案件。
(五)負責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價格壟斷行為和案件。
(六)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和案件;負責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督檢查應急工作。
(七)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依法界定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
(八)受理不服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九)指導全國價格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和價格舉報工作。
(十)指導全國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幹部隊伍的業務建設。
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的主要職能:
(一)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
(二)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柒』 我國《反壟斷法》對跨國並購的規制與我國的外資引進

在上世紀的七十年代之前,直接投資成為外商在我國境內投資的一種主要的投資形式。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進入上世紀的八十年代,隨著外商投資戰略的不斷調整和發展,外商在我國境內對境內企業的跨國並購已經成為了一種主導形式,主要以建立新企業的方式為主。在外商投資的初期,也就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初期,由於大部分的外來資本並不熟悉我國的投資環境,多採用中外合資、合作的企業形式,從中藉助中方的力量在企業的建立、經營和管理方面拓開局面。隨著外商對國內投資環境認識程度的不斷加深和我國對外開放領域的逐步擴大化的影響之下,外來資本也就越來越多地採用企業並購的方式進入國內的資本市場。
一、我國外資並購中壟斷傾的主要特徵
我國外資並購中出現的壟斷傾向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1.外資加大控股並購的力度,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顯露
2.外資採用系統化、大規模的並購方式,企圖獲得更多的行業控制權
3.外資並購著眼於品牌控制,導致中方企業無形資產的流失
4.跨國並購投資主體發生變化,具有壟斷優勢的著名跨國公司明顯增加
5.外商並購投資領域拓寬,更加註重在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控股並購

二、反壟斷法對外資並購的規制對我國發壟斷法的影響
通觀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從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進行法律規制。在各種並購行為中,橫向的並購最容易造成市場的集中並影響競爭。所以,橫向並購成為了法律規制的重點。
1.實體性規范影響
世界各國在認定壟斷行為的非法性上,主要有兩個原則:本身違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本身違法性原則是指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害後果,依舊是構成違法的。而合理性原則則是認為要看壟斷是否構成對實際競爭秩序的危害,而這些危害行為一般從以下三種情況來考量:對競爭的限制和威脅、對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害和在消費行為中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2.程序性規范影響
法律實踐表明,各國對外資並購在申報和審查階段就會加以嚴格的控制,力圖避免因為形成壟斷而帶來的不利後果。相對於實體性規制規范來說,程序性規范對於一國的反壟斷制度來說似乎顯得更為重要。其中,反壟斷法對外資的並購進行相應的管制一般包括反壟斷申報制度、聽證制度和審查制度等。
(1)反壟斷申報制度。
我國2003年1月2日四部委聯合發布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總局聯合頒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2003年頒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二十六條相比,《規定》有六章六十一條,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基本制度。
(2)並購審查制度。
《規定》第10條規定,外資並購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外資並購反壟斷審查批準的機關是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由於審查制度是預防壟斷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反壟斷的「安全閥」。因此《反壟斷法》中逐步建立審查預防機制、健全並完善現有的審查制度。這種建立、健全並完善行為應主要包括:
首先應當明確審查機關。可以由專門的反壟斷機構會同外資主管部門聯合審查。其次是根據不同行業對審查標准進行詳細劃分並界定相關市場。在確定產業集中度並界定清楚相關市場後,再按照一系列的程序,從客觀上調查實行並購行為的企業的市場份額。最後是規定適度的審查時間。
(3)反壟斷聽證制度。
外資向境內上市公司參股或購買資產,如果一次性並購金額或一年內累計並購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審批機關有權召集相關部門、機構和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定;還應賦予競爭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行業協會提出請求、啟動聽證程序的權利,而不是僅由審批機關才有權啟動。通過賦予相關方面充分民主的權利,可以保證反壟斷主管機關客觀、公正地進行執法。
三、基於外商在我國境內並購規制對我國反壟斷規制措施的改進建議
《反壟斷法》的出台,對壟斷行為的界定、構成、監管、處罰等做出實質性的規定,使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反壟斷規制能有統一的、高層次的法律保障,這樣可以合理規制外資壟斷國內市場,保護有效競爭,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1.對違背反壟斷法的並購行為給予法律制裁。
為了有效地對企業並購進行反壟斷規制,各國法律都對導致反壟斷的並購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反壟斷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實施,即國家能否有效地保護競爭和抑制壟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制裁。我們應借鑒各國立法經驗,採取更為嚴厲的制裁方式:
一是行政制裁。
二是刑事制裁。
三是民事制裁。3. 完善外資並購中壟斷行為的控制制度
對壟斷的控制措施主要應包括:事前阻止外資並購、事後進行企業分割、對當事企業及其領導人處罰等。
4. 完善外資並購中的反壟斷域外適用
外資並購的域外適用和執行問題,在隨著經濟不斷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各國對自身以往曾經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不斷的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這種變化。我國在推動外資並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國際通行規則保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但是,由於域外執行涉及到國家主權和管轄的各種國際法律問題,各國都會從自身的利益考慮,因此在具體適用時往往會出現國家間的沖突和對立。為此,我們仍需要加強各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建立國際通行的、統一的、可以協調的國際反壟斷法律體系,這才是最終解決外資並購中的反壟斷域外適用問題的有效途徑。對我國而言,加入世貿組織已經向有利於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向發展。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從事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限制或影響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

第三條(壟斷行為的定義)

本法所稱壟斷行為,是指排除或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過度集中;

(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相關市場的定義)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在特定市場內從事商品經營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期間內就某種商品經營所涉及的區域范圍。

第五條(政府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六條(主管機關)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設立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第七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壟斷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壟斷行為。

第二章 禁止壟斷協議

第八條(禁止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旨在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際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以下簡稱為「協議」)。協議包括:

(一) 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

(二) 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三)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 限制購買或者開發新技術、新設備;

(五) 聯合抵制交易;

(六) 其他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第九條(串通招投標)

禁止經營者在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招投標,排除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限制轉售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

禁止經營者在向其他經營者提供商品時限制其與第三人交易的價格或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協議的例外許可)

經營者之間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或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經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可以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為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一商品規格或者型號的;

(二)為應對經濟不景氣,制止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三)為提高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的;

(四)為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研究開發商品或者市場的;

(五)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但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條(申報協議應備文件)

經營者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在協議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 協議;

(二) 申請報告

(三) 經營者的基本資料;

(四) 證明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和理由;

第十三條(協議的許可及資料補正)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60內對經營者的申請作出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

經營者申報時所提交資料不全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補交材料;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收到申報資料的日期以收到補交資料之日為准。逾期不補交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四條(協議許可的條件與延期)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作出許可決定時,應當規定期限,說明理由,並可以附加限制條件。

許可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經營者如有正當理由,可於期限屆滿6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申請延期;延展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協議許可的撤銷和變更)

協議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撤銷許可、變更許可條件,責令經營者停止或者改正其行為:

(一) 經濟情勢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 許可事由消失的;

(三) 經營者違反了許可決定附加條件的;

(四) 許可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作出的;

(五) 經營者濫用許可的。

如出現(三)、(四)、(五)項情形,撤銷許可的決定具有溯及力。

第三章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六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

第十七條(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或者幾個經營者在特定市場內擁有控制價格或者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

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 在特定市場內獨家經營的;

(二) 在特定市場內居於優勢(壓倒性)地位,其他經營者難以進入的;

(三) 在特定市場內雖然存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但他們之間無實質競爭的。

第十八條(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經營者在特定市場的佔有率達到下列情形之,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 一個經營者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 二個經營者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三) 三個經營者的市場佔有率達到四分之三以上的。

有前款(二)、(三)規定情形之一,但所涉及的經營者之一在該特定市場的佔有率未達十分之一的,不應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九條(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在認定或推定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 經營者在特定市場的佔有率;

(二) 根據時間、地點等因素,考慮商品在特定市場變化中的可替代性;

(三) 經營者影響特定市場價格的能力;

(四) 其他經營者進入特定市場的難易程度;

(五) 商品的進出口情況。

計算市場佔有率所需的資料,應當以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調查所得資料或者其他公共機構記載資料為准。

第二十條(壟斷高價)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壟斷高價銷售商品。

第二十一條(掠奪性定價)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不合理或限制競爭的低價銷售商品。

第二十二條(差別待遇)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時,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使其他交易對象處於不利的交易地位。

第二十三條(拒絕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向購買者銷售商品。

第二十四條(強制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斜脅迫方法強制交易,排除或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二十五條(搭售)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二十六條(獨家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要求其他經營者在特定市場內只銷售自己的商品,不銷售其他經營者的商品。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集中的定義)

本法所稱經營者集中是指: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收購其他經營者的股份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委託經營、聯營等方式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

(四)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經營者的業務或人事。

第二十八條(申報的標准及銷售額等的計算)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提出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世界范圍內的資產或銷售額總和超過30億人民幣,至少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資產或銷售額超過15億人民幣,並並購交易額超過l元人民幣;

(二)集中交易額超過l元人民幣的;

(三)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佔有率已達到20%的;

(四)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市場佔有率達到25%的。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狀況對申報標准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公布。

計算第一款規定的銷售額或資產額及市場份額時,應當將與該經營者具有控制與從屬關系的經營者的銷售額或資產額及市場份額一並計算。

銷售額與市場份額之計算,應當以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調查所得材料或者其他公共機構記載資料為准。

第二十九條(申報義務人)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由下列經營者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申報:

(一)與其他經營者合並、委託經營或聯營的,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二)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資產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三)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其他經營者的業務或者人事的,由控制其他經營者的經營者提出申報。

第三十條(申報集中應備文件)

經營者根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提出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情況,包括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生產或者經營的產品、職工人數、總資產、凈資產、上一營業年度的市場銷售額與市場佔有率、利潤納稅情況等;

(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幾營業報告;

(四)經營者的相關商品的生產或者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量等資料;

(五)實施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國民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六)經營者集中的理由;

(七)預定集中的日期;

(八)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條(等待期間)

自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收到經營者按照第三十條規定提交的申報資料之日起,經營者在30內不得集中。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在30日內未作出進一步審查決定的,經營者可以集中。

其他經營者提出集中可能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對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仍可以作進一步的審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資料補正)

經營者申報時提交資料不全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補交資料;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收到申報資料的日期以收到補交資料之日為准。逾期不補交的,視為未申報。

第三十三條(實質審查)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認為有必要對經營者集中作進一步審查時,應當在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申報資料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經營者。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自作出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天內作出許可或禁止集中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規定的時間的限制:

(一)經申報經營者同意再延長期間的;

(二)經營者申報的材料不準確、需進一步核實;

(三)經營者申報後出現其他重大情況的。

第三十四條(許可及附條件)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確有重大好處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予以許可,並可以在許可時附加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五條(禁止集中的情形)

經營者集中可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不予許可:

(一)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

(二)阻礙某一個行業(產業)或區域經濟發展的;

(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對不予許可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作出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禁止行政性壟斷

第三十六條(強制買賣)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買賣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限制市場准入)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准入,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三十八條(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抽象的行政壟斷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妨礙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損害公平競爭的環境。

第六章 反壟斷調查

第四十條(主管機構職責)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法對市場競爭實行監督管理,維護競爭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反壟斷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二)受理並審議本法有關反壟斷的事項;

(三)依法對違反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四)監控市場競爭狀況;

(五)與國外反壟斷主管機構和國際組織進行交流合作,負責有關競爭的多雙邊國際協定談判;

(六)反壟斷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派出機構)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置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調查事項)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職權或舉報,可以依照本法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一)壟斷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四)行政性壟斷行為;

(五)市場競爭狀況;

(六) 需要調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舉報材料的補正)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認為舉報人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的舉報事實依據不足的,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進一步的材料或接受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的詢問。

第四十四條(調查通知)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決定展開調查的,應當向被調查的經營者發出開始調查程序的書面通知,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涉嫌違反的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五條(調查方式)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採取詢問、問卷調查、實地調查、委託調查、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

第四十六條(提供材料、信息的服務)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方或其他有關個人或機構負有如實陳述意見、提供材料和相關信息的義務。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提出提供材料和信息的要求時,應當明確提供材料的范圍、內容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實地調查)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對經營者的住所、營業場所或者其他場所進行實地調查以獲取一切必要的證據。

第四十八條(調查的強制手段)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凍結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及行使必要的搜查權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四十九條(調查筆錄)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時,應當製作調查筆錄。

第五十條(聽證會)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在聽政會舉行前7日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同時可以邀請利害關系方、各有關政府部門代表、行業協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聽政會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決定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聽政。

第五十一條(保密義務)

調查中獲得的有關資料,資料提供方認為需要保密的,可以向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申請對該資料保密處理。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認為保密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資料提供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資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資料概要。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反壟斷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二條(陳述與申辯)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在依照本法作出最終決定前,應當給被調查的經營者陳述意見和提出申辯的充分機會。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充分聽取被調查的經營者的意見,對其提出的實事、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被調查的經營者提出的實事、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予以採納。

第五十三條(決定的公告)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照本法作出的最終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法律救濟)

經營者對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做出的最終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五條(涉嫌犯罪案件的處理)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壟斷協議的處罰)

違反本法第八、九、十條的規定和未依據本法第十一, 條取得許可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宣布協議無效,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壟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至二十六條規定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壟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的處罰)

經營者集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應當申請許可而未申請許可,或者違反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未獲許可而集中或者違反許可所附條件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禁止其集中、宣布經營者集中無效、限期處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者為其他必要之處罰,同時可以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前款所為處分決定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解散或者停止營業。

第五十九條(對具體行政壟斷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實施限制競爭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機銷售質次高價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由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對抽象行政壟斷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建議制定該規定的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消。該人民政府不予以改變或者撤消的,反壟斷主管機構可以建議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撤消。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實施壟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額度為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預期的利益。受害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還應當承擔受害人因調查及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六十二條(拒絕調查的責任)

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

(二)拒不到指定地點陳述意見的;

(三)拒不提供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的;

(四)轉移被查封、扣押有關違法物品或者證據的。

第六十三條(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本法作出的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執法人員的違法責任)

對商務部反壟斷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行業協會等適用本法)

行業協會、事業單位等非經營性組織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六條(不適用本法的情形)

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本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實施細則)

國務院依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聲明:草案中出現l符號,表示仍未確定。本網站不保證該草案的真實性。

『玖』 反壟斷在中國由哪些機構實施情況如何

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實施情況要說起來就比較復雜了,三個部門各有進展。其中商務部反壟斷局每年年底都會有專題發布會,介紹反壟斷法的工作進展。下面是最新的數據:
一、配套立法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高度重視配套立法工作。結合執法需要,制定了立法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原則,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規、指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初步構建了在經營者集中方面反壟斷的體系。在申報方面,2008年8月,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工作實施,明確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營業額標准,為經營者集中申報提供了法律依據。2005年7月,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對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做出了特殊規定。2010年1月,《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正式實施,為經營者集中的形式、營業額的計算、申報文件資料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在審查方面,2009年5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於界定相關市場的指南》,明確了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一般方法和經濟學分析思路。2010年1月,《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正式實施。對當事方的申辯權、聽證程序、反對意見和限制性條件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7月頒布了《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為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或業務剝離等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實施提供了更為具體的依據。2011年9月,頒布了《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27條和第28條進行細化,明確了商務部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評估的因素和標准。該規定旨在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規范商務部審查工作的同時,指導經營者做好申報工作。在檢查執法方面,2011年12月,商務部頒布了《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對《反壟斷法》第48條進行細化,明確規定了的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職責、調查的啟動、調查的內容和程序、調查的措施、處理決定,對調查者權利義務的界定。該規定對於提高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全面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在立法過程中,商務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根據執法實踐的需要進行立法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立法工作。二是積極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又立足於中國執法實踐,在不斷總結自身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參考歐美等其他司法經驗,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反壟斷規則。三是公開透明,在立法過程中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各方面意見。

二、執法實踐
在反壟斷執法方面,商務部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案件審查機制。在案件大幅增長的背景下,著力提高案件審查質量和效果。辦理了一些重大復雜案件,切實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權益。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開始實施以來,至2012年6月30日商務部共收到了經營者競爭申報518件,立案475件,審結464件,無條件批准449件(佔97%),附條件批准14件,禁止1件,兩項合計佔3%。就同期相關數據對比來說,中國的立案總數比美國、歐盟相對較少,但通過審查的比例較高。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進入進一步審查階段的案件的比例較高,這主要是由於中國反壟斷立法對審查時間規定較為嚴格。立案以後即使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商務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起時間計算。即便需要附件限定條件,法律也沒有授權商務部可以延長審查期限。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進一步審查階段,乃至進入延長期階段的案件並不意味著必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從過去幾年的執法執行的情況來看,商務部審查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從案件數量來看,立案的案件數量的增長幅度較大。2008年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8件,2010年立案118件,2011年立案185件。可見,每年都以較大的幅度在增長。從集中方式來看,大部分案件是屬於股權收購。以2010年為例,在審結案件當中,股權收購113件,佔60%。創建合營企業45件,佔24%。資產收購12件,佔6%。2011年股權收購101件,佔62%。組建合營企業49件,佔30%。資產收購5件,佔3%。從案件的集中性質來看,大部分屬於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集中之間的橫向集中。在審結的案件當中,2010年橫向集中115件,佔61%。縱向集中22件,佔12%。混合集中46件,佔24%。2011年橫向集中97件,佔61%。縱向集中13件,佔8%。混合集中42件,佔26%。從案件涉及的行業來看,大部分案件發生在製造業。在審結的案件當中,2010年製造業122件,佔65%。批發零售業12件,佔6%。采礦業10件,佔5%。2010年製造業107件,佔64%。IT業13件,佔8%。批發零售業12件,佔7%。

『拾』 微軟應對反壟斷控訴大事記

微軟反壟斷案大事記
-1997年10月,美國司法部指控微軟壟斷操作系統,將瀏覽器軟體與視窗操作系統軟體非法捆綁銷售。
-1998年10月,反壟斷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爾·蓋茨宣布辭去微軟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的職務,並任命史蒂夫·巴爾默作為他的繼承人。
-2000年4月,聯邦法官托馬斯·傑克遜稱,根據搜集到的證據證明微軟公司的確存在壟斷行為。
-2000年6月,上訴法庭推翻托馬斯·傑克遜法官對瀏覽器案件的裁決,微軟躲過被拆分的命運。
-2000年8月,傑克遜法官因違反司法程序、向媒體泄漏案件審理內情而被解職,庫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傑克遜,全權負責對微軟反壟斷案的審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庫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軟和美國司法部達成妥協。妥協條件是微軟同意個人電腦製造商可以自由選擇視窗桌面、公開視窗軟體部分源代碼,使微軟的競爭者也能夠在操作系統上編寫應用程序。
-在19個起訴微軟的州中,有9個州決定反對司法部與微軟的協議條件,明確表示繼續進行這樁曠日持久的官司。
-在歐盟,反壟斷案調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後來的Win2000伺服器市場壟斷上。現在的調查主要針對Windows多媒體播放器以及Windows XP的不正當競爭。
-2002年4月22日,比爾·蓋茨親自出庭為微軟辯護,試圖使公司免於9個州的司法部長提出的嚴厲的反壟斷制裁方案。這是蓋茨在長達4年的微軟反壟斷案審理過程中首次出庭作證。這9個州要求微軟把網路瀏覽器和媒體播放器應用功能從視窗操作系統中剝離掉,為個人用戶提供一套視窗基礎版。
-2002年4月23日,比爾·蓋茨在反壟斷案聽證會上表示,微軟公司無法允許PC製造商和消費者選擇視窗操作系統應該捆綁哪些軟體。
-2002年4月24日,比爾·蓋茨首次承認,微軟有可能會為個人計算機用戶提供一套視窗簡裝版本。
微軟反壟斷案重要意義(美國司法部這樣看)
針對這樣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美國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在Jackson作出分割Microsoft的判決前夕,當時的司法部長雷諾表示,對微軟採取反壟斷行動是為了創造競爭環境,以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這種觀點得到不少反壟斷問題專家的贊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反壟斷問題專家羅伯特·利坦認為,在美國的絕大部分行業中,創新是最重要的推動力,因此,微軟一案必須具有開創先例的價值。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新增長理論」的創立者保羅·羅默同樣支持對微軟採取反壟斷行動。
可以說,能否保持創新的活力是美國經濟能否繼續領先於世界的關鍵,因此美國反壟斷政策的重點逐步地從維護價格競爭轉向促進創新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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